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地点是海口市,领域是基本菜田保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 地点:海口市
- 领域:基本菜田保护
- 施行时间:1995年10月6日
条例全文
(1995年8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菜田。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计画、农业、财政、水利、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面积按本市人口平均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明文公告。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对基本菜田保护区按块绘图,登记建档,并设立保护标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誌。
第五条 后备菜田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不少于基本菜田总面积10%的比例在适合种植蔬菜的农田中划定。因人口自然增长和徵用土地造成人均占有基本菜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在后备菜田中补足。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后备菜田的土地和设施进行改造,并有计画地逐年增加种植蔬菜的面积。已种植蔬菜的后备菜田视为基本菜田,按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合理安排。在扶持基本菜田建设、保护菜农利益方面,应当採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
(二)对菜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对签订产销契约的蔬菜实行最低保护价,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七条 基本菜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通便利;
(二)排灌方便;
(三)土壤适宜种植蔬菜;
(四)附近无污染源;
(五)稳产高产。
第八条 基本菜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种其他农作物或改作他用。
第九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菜田保护区,需要徵用基本菜田的,须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徵用面积在6.5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徵用基本菜田实行先补后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徵用1公顷1.5公顷的标準,在后备菜田中补足新菜田后方可徵用。
第十一条 徵用基本菜田须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所征菜田附属生产设施的投资补偿费。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缴纳标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度汇交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和园艺栽培设施。
在基本菜田保护区或其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採取有效措施保护菜田及其基础设施。因施工导致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协定期限内修复或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附近不得新建有可能污染菜田的工程项目,其防护相隔距离参照工业污染防护距离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测定。
第十五条 菜农必须严格遵守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在蔬菜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化学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取土、採石、採矿以及堆放、倾倒和排放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 在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使用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的建设项目,一年内不能动工兴建而又可以耕种并收穫的,应当保持耕地现状,由原耕种单位或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耕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兴建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基本菜田的单位和个人,非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弃耕撂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复耕複种;弃耕撂荒菜田连续满6个月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的标準收取撂荒费;弃耕撂荒超过一年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改作他用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挖沙、取土、採石、採矿等毁坏基本菜田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毁坏或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区标誌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侵占或毁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和园艺栽培设施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修复设施,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堆放、倾倒和排放有害物质或在蔬菜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化学物品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複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複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基本菜田保护区的零星菜田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套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託,农村工委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稿)》)进行了初审修改,形成了《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初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初审稿)》)。现将初审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修改过程
为了做好初审修改工作,我们首先认真学习了国家的《土地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省的《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应邀列席市人大财经工委讨论修改《条例》草案的会议,掌握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工委办公室的同志对《条例(原稿)》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修改,提出《条例(初审讨论稿)》。然后,召开工委委员会议,进行逐条逐句的讨论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初审稿)》。
在初审修改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条文内容的修改,我们都主动同市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工委的同志交换意见,一起讨论研究,达成共识。
二、初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写的条款。
《条例(初审稿)》共增写了三条:
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菜田。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式的区域。”
增写这条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本条例的保护对象“基本菜田”和“基本菜田保护区”的法定涵义。《条例》的条文多处出现这两个概念,不明确界定其涵义是不妥当的。
2、“第七条基本菜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交通便利;(二)排灌方便;(三)土壤适合种植蔬菜;(四)附近无污染源;(五)稳产高产。”
增写这条,对基本菜田建设提出一个较为原则的目标要求,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菜农在菜田建设方面都为实现这个目标要求而努力,也就是从质的方面对基本菜田实行保护,这是很有必要的。
3、“第二十八条非基本菜田保护区的零星菜田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增写这条,就可以将未能划入保护区的零星菜田也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作了较大修改的条款。从内容上或结构上进行较大修改的条文有:
1、以《条例(原稿)》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为基础,修改为《条例(初审稿)》的第三条(共三款)。第一款,规定政府领导的基本菜田保护责任制;第二款,规定基本菜田保护的主管部门;第三款,规定基本菜田保护的协管部门。同时,删去了原稿第三条中有关主管部门的四项职责,因为这些职责在其他相关的条文中已经体现,不必专门作规定。
2、《条例(原稿)》第二条和第四条都是关于基本菜田保护区划定程式的规定,我们将这两条合併,并作了文字上的修改,使基本菜田保护区划定的依据、标準、程式以及对保护区进行绘图、登记、建档、立标等的规定更加明确(见《条例(原稿)》第四条)。后备菜田的划定和管理则另立一条(见《条例(原稿)》第五条)。
3、《条例(原稿)》第七条是关于徵用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的规定。我们除了文字上作了适应修改外,内容上也作了调整:一是删去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可以徵用基本菜田的规定,因为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根据城市规划划定的,也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二是将徵用基本菜田“报市政府审批”改为“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理由是对徵用基本菜田应比徵用别的土地的控制更加严格,才体现实行特殊保护的精神;三是增加了“徵用面积在6.5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使之与省的《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见《条例(初审稿)》第九条)。
4、《条例(原稿)》第九条是关于徵用基本菜田须缴纳新菜田开发基金的规定,原条文表述不当,因为徵用土地是政府行为。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存在别的“经批准徵用土地的单位。”而且,在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征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垄断土地第一市场的情况下,新菜田建设基金就不应当硬性规定由用地单位缴纳。因此,我们对这条进行了修改,使之与省的《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5、《条例(原稿)》第十七条共有五项,分别对五种不同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不同标準的处罚。对这条我们进行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将五项分立五条(见《条例(初审稿)》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二是罚款凡能按面积计算的都改为按面积计算。修改后,各项处罚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限制了执罚中的随意性。
此外,我们对《条例(原稿)》还作了多处的文字修改,在这里不一一罗列。
我们认为,制定、实施《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对于稳定海口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蔬菜生产,满足菜篮子需求,都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本条例经过反覆的讨论修改,已经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及《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初审稿)》,请一併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