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瀋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 施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条例全文
2015年6月24日瀋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统计、教育、卫生和计画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统计、教育、卫生和计画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範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依法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将教育、卫生和计画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性别统计数据纳入指标体系,定期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并作出科学评估。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八。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女性成员;其他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依法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将教育、卫生和计画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性别统计数据纳入指标体系,定期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并作出科学评估。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八。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女性成员;其他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第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徵收徵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性成员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侵害其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徵收徵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性成员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侵害其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十四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公交、捷运、公园、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採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报案,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组织、团体和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材料或者律师持相关证明档案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複製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公交、捷运、公园、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採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报案,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组织、团体和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材料或者律师持相关证明档案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複製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第十八条经济困难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时,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需要帮助的经济困难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运用谘询、教育、协商、调解、协调和参与听证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妇女诉求,为妇女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需要帮助的经济困难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运用谘询、教育、协商、调解、协调和参与听证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妇女诉求,为妇女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瀋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6月24日经瀋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便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审议《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现有妇女36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034%,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最佳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使我市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和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需要进一步明确;促进两性平等发展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对于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还有欠缺;政府对贫困妇女体检的资金投入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妇女自身发展,也影响我市建设文明社会水平的提升,亟需从法律层面加以规範和解决。
目前,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于维护妇女权益做出了较为全面、综合的规定。同时,我市还有一些关于妇女保障工作的具体做法,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法制化,这也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所以,制定这部《条例》,对于解决我市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妇女事业发展进步,推动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简要过程
制定《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画的项目之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以议案的形式将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瀋阳日报》上全文公布,广泛徵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将《条例(草案)》分送给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立法顾问单位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徵求意见;分别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顾问和立法顾问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就细化上位法的规定、使我市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体现地方特色等问题,充分听取意见。在认真综合分析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修改稿(草)》之后,又相继徵求了市人大内司委、市妇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的意见;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6月10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6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6月24日,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参照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瀋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规定,借鉴了哈尔滨、成都、广州、珠海等市的立法经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依法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二)关于建立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通过对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权利、作用和发展状况等各个方面数据的统计,可以分析评估我市妇女生存状况、社会地位和社会参与程度,为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建立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的内容,以此推动分性别统计工作法制化,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关于政府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为了保障特殊群体女生的受教育权,《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对这部分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她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四)关于特殊困难妇女的健康权益保障。为了保障特殊困难妇女的健康,针对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高发,而对这两种疾病早期发现后,治疗效果显着的特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
(五)关于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特殊保护。为了保障妇女的特殊需求,体现对妇女的人文关怀,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第十四条规定:“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两条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製定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现有妇女36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034%,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最佳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使我市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和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需要进一步明确;促进两性平等发展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对于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还有欠缺;政府对贫困妇女体检的资金投入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妇女自身发展,也影响我市建设文明社会水平的提升,亟需从法律层面加以规範和解决。
目前,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于维护妇女权益做出了较为全面、综合的规定。同时,我市还有一些关于妇女保障工作的具体做法,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法制化,这也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所以,制定这部《条例》,对于解决我市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妇女事业发展进步,推动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简要过程
制定《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画的项目之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以议案的形式将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瀋阳日报》上全文公布,广泛徵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将《条例(草案)》分送给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立法顾问单位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徵求意见;分别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顾问和立法顾问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就细化上位法的规定、使我市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体现地方特色等问题,充分听取意见。在认真综合分析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修改稿(草)》之后,又相继徵求了市人大内司委、市妇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的意见;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6月10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6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6月24日,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参照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瀋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规定,借鉴了哈尔滨、成都、广州、珠海等市的立法经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依法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二)关于建立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通过对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权利、作用和发展状况等各个方面数据的统计,可以分析评估我市妇女生存状况、社会地位和社会参与程度,为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建立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的内容,以此推动分性别统计工作法制化,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关于政府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为了保障特殊群体女生的受教育权,《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对这部分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她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四)关于特殊困难妇女的健康权益保障。为了保障特殊困难妇女的健康,针对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高发,而对这两种疾病早期发现后,治疗效果显着的特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
(五)关于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特殊保护。为了保障妇女的特殊需求,体现对妇女的人文关怀,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第十四条规定:“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两条是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製定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审查情况的说明
——2015年7月27日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卢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召开会议,对瀋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瀋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近年来,瀋阳市着力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断最佳化妇女发展的综合条件和社会环境,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和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瀋阳市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从法制层面上予以规範和解决。瀋阳市为了促进妇女事业的不断进步,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没有牴触,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查该《条例》,事先徵求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召开会议,对瀋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瀋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近年来,瀋阳市着力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断最佳化妇女发展的综合条件和社会环境,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和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瀋阳市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从法制层面上予以规範和解决。瀋阳市为了促进妇女事业的不断进步,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没有牴触,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查该《条例》,事先徵求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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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瀋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由瀋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批准,是瀋阳市本年度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瀋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不设章,共二十二条。其中特别指出,为了保障特殊群体女生的受教育权,瀋阳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对这部分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她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此外,为了保障妇女的特殊需求,瀋阳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瀋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通过法制思维和方式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有助于发挥妇联等群团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作用,有助于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