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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2010.09.25
  • 实施时间:2010.09.25

修正信息

(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修订的办法

(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设立母婴保健专用资金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建立有利于母婴保健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市和区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谘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谘询和指导;
(三)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六)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七)计画生育技术服务;
(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
(九)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十)其他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第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医德规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八条 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以上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婚检机构)负责指定範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并对接受检查人员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谘询。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所批准和指定的婚检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市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採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和引导。
準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应当到婚检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条 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检查项目。
区婚检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当转到市婚检机构确诊。
第十一条 婚检机构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发现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注明医学意见;準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男女双方同意,按照医学意见採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婚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準,对梅毒、B肝等检查项目应当免费。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三条 孕产期保健包括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以及影响妇女孕产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等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下列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为準备怀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导谘询、孕前医学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
(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对妊娠合併症和併发症提供诊治服务;
(三)为孕产妇及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对新生儿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相应处理;
(四)对产妇进行定期访视,提供卫生、营养、心理指导,进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第十五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範围和国家规定的标準、规範,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对接触可能导致胎儿发生先天缺陷的有害因素的怀孕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健康检查结果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学指导意见,安排女职工从事适宜的劳动。
第十七条 生育过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对已接受医学检查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
第十八条 医师在诊治活动中,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建议其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遗传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医师对被诊断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採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建议孕妇到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筛查与诊断。
经产前筛查与诊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创造和改善接纳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条件;遇有高危孕产妇,应当将其转到有监护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製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情况特殊未在医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核实情况,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执行国家规定的监测、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禁採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需鉴定的,必须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二条 本市将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幼儿。
婴幼儿保健包括新生儿保健、六周岁以下幼儿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筛查和管理、託儿所和幼稚园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幼儿保健服务:
(一)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
(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三)提供有关母乳餵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等指导和谘询;
(四)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并採取干预措施;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幼儿保健服务。
第二十四条 推行母乳餵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住院产妇创造母乳餵养的条件,指导母乳餵养。
哺乳期女职工所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哺乳创造必要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新生儿接生单位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工作,对新生儿接生单位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託儿所、幼稚园卫生保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託儿所、幼稚园应当具备保护婴幼儿健康的卫生条件,并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入託儿童以及保教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实行二级终结鉴定制,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与诊断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或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区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申请表》,并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第三十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对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依前款程式,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係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迴避。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助产技术、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第三十三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学历和技术职务,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与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传病诊断证明、产前筛查与诊断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超出执业範围提供技术服务的、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技术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母婴保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複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谘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谘询和指导;
(三)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六)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七)计画生育技术服务;
(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
(九)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十)其他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二、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市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採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和引导。
“準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应当到婚检机构进行检查。”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婚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準,对梅毒、B肝等检查项目应当免费。”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孕产期保健包括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以及影响妇女孕产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等服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下列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为準备怀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导谘询、孕前医学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
(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对妊娠合併症和併发症提供诊治服务;
(三)为孕产妇及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对新生儿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相应处理;
(四)对产妇进行定期访视,提供卫生、营养、心理指导,进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範围和国家规定的标準、规範,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实行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创造和改善接纳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条件;遇有高危孕产妇,应当将其转到有监护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第二款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製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情况特殊未在医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核实情况,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本市将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幼儿。
“婴幼儿保健包括新生儿保健、六周岁以下幼儿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筛查和管理、託儿所和幼稚园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九、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和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幼儿保健服务:
(一)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
(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三)提供有关母乳餵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等指导和谘询;
(四)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并採取干预措施;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幼儿保健服务。”
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助产技术、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十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学历和技术职务,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超出执业範围提供技术服务的、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技术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十三、将本办法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修改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保育院”修改为“幼稚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婴儿”修改为“婴幼儿”。
十四、删除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託,现就提请审议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法规修改的必要性
母婴健康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对于保障母婴身体健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市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颁布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我市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和我市实施办法的施行,对于保障我市母婴健康、促进母婴保健技术发展、提升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以及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母婴保健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母婴保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作出了修改,我市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新的规定不相一致,亟需修改。同时,我市先后实施了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画(2008-2012年)、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画(2013-2020年),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修改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12年至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我市实施办法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16年列为预备项目。其间,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开展了大量立法调研工作,并赴江苏省和福建省进行学习考察,市卫生计生委就有关问题专门赴国家卫计委进行请示汇报。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将其列为审议项目后,经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研究,考虑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建议通过修正的方式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确保年内能够完成审议。为做好常委会审议準备工作,3月10日、14日和4月1日,教科文卫办会同法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对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证,数次修改法规草稿,并书面徵求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分专题参与立法工作的市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市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本市部分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含民办)、三甲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意见。按照张俊芳副主任指示,4月18日和5月4日,先后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教科文卫办对法规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徵求了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5月5日,张俊芳副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深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中心妇产科医院、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人类辅助生殖机构进行调研,对我市母婴保健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和认识,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5月16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正,共涉及13处。其中,新增5条,修订6条,统一删除了部分条款,统一修改了一些名称。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谘询;(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谘询和指导;(三)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六)孕产期保健;(七)婴幼儿保健;(八)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九)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十一)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我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画和健康促进计画的深入实施,使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达到全国前列,有效保障了妇女儿童健康,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实施妇女儿童健康免费惠民项目,建立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建立妇科疾病免费检查制度,完善危重孕产妇抢救体系和危重新生儿抢救体系建设,等等。这些措施相互衔接,流程合理,成效显着,广大妇女儿童有切身需求,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使我市妇女儿童持续受益。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本市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採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需要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婚检机构进行检查。”修改的主要原因是:婚姻法施行以来,在国家层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直没有明确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造成我市原实施办法中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与婚姻登记条例相牴触。我市卫生计生部门通过开展孕前健康指导谘询、孕前医学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等项服务,减少遗传病的发生,阻断传染病的母婴垂直传播,发挥了减少出生缺陷的防线作用。为此,修正案(草案)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作出调整,并将婚姻登记查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相关规定(第十条)予以删除,与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相一致。同时,删除第十二条,我市婚前医学检查中各项目的收费已经统一按照医疗服务收费标準执行,婚前医学检查收费不再单独作为专项经费列支。
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孕产期保健包括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以及影响妇女孕产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等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下列具体保健服务:(一)为计画怀孕的夫妇提供孕前健康指导谘询、孕前医学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对妊娠合併症和併发症提供诊治服务;(三)为孕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和处理;(四)对产妇进行定期访视。提供卫生、营养、心理指导,进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範围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準和规範。”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当前育龄夫妇不孕不育情况逐年上升,辅助生殖技术套用日益广泛,随之带来的监管问题需要作出明确规定。
六、删除第十八条。我市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报销的规定,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为定额支付项目。本办法不需要作出规定。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实行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创造和改善接纳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条件;遇有高危孕产妇,应当将其转到有监护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製的出生医学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核实情况,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内容,已经上移到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因此删除第二十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婴幼儿保健包括新生儿保健、零岁至六岁儿童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筛查和管理、託儿所和幼稚园儿童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和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幼儿保健服务:(一)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入户访视;(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三)提供有关母乳餵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等指导和谘询;(四)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并採取干预措施;(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幼儿保健服务。”同时,删除第二十四条。目前,本市已建立起儿童保健手册档案信息化联网服务和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后直接在接产机构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下列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取得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一)婚前医学检查;(二)新生儿疾病筛查;(三)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五)助产技术。从事计画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取得经区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内容没有变化,只是将本条规定中的“从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修改为“从事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款号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未在执业範围内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本款与《行政複议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予以删除,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複议法》执行。
此外,修正案(草案)将原实施办法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将“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妇幼保健机构”修改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将“婴儿”修改为“婴幼儿”,将“保育院”修改为“幼稚园”。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初审意见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天津市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我受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託,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它的实施标誌着我国母婴保健工作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母婴保健事业得到了较大发展,广大母亲和婴儿享受到医疗保健服务,健康状况有较明显的提高。1995年,我市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的死亡率控制指标,已提前五年达到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的要求,并接近世界已开发国家的水平。目前我市母婴保健服务网路比较健全,有一支基本能胜任母婴保健工作的妇幼卫生队伍,为《母婴保健法》在我市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母婴保健事业不仅关係到母亲和婴儿的健康,而且关係到出生人口的质量,关係到国家的兴旺与民族的未来。儘管我市母婴保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还不适应。近几年来,我市出生缺陷发生率一直徘徊在8—12%之间,遗传病、残疾儿出生和劣生现象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有的农村中遗传病发病率较高。新生儿的缺陷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目前我市母婴保健服务和妇幼人员专业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保健设施不足,设备陈旧,检测手段落后,医疗条件简陋,影响着正常业务的进行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在市区人口出现了负增长的新情况下,家庭和社会对出生人口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和满足民众和社会对母婴保健的需求,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是完全必要的。
在《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教科文卫委员会进行了有关準备工作:书面徵求了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到和平、津南、蓟县等区县进行了调研,听取了有关单位和法律专家的意见,还参与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室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于1996年11月8日召开了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初审认为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天津的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二、关于《实施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1.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保护对象应当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相一致。关于7岁以内儿童保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作了规定。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中各处的“婴幼儿”均修改为“婴儿”。
2.医疗保健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母婴保健法》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行政级别也未作规定,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中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级”字删掉。
3.为明确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疾病的医学检查以及準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婚检机构对接受过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发现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注明医学意见;準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如实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男女双方同意,对按照医学意见採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应当予以注明,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4.为集中说明準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如何办理婚检手续,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一条移到第七条后,作为第八条。
5.为便于实施,应对《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情况具体列出。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产前诊断,发现有《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6.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句“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修改为“严禁採用技术手段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7.儿童保健制度不是本法规所要规範的内容,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句“本市实行儿童保健制度”删去,并将最后一句修改为“按照儿童保健制度建立保健卡册。”
8.《实施办法(草案)》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医学出生证明、遗传病诊断证明、产前诊断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9.关于《实施办法(草案)》第四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如何申请複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规定,建议以规範的方式表述,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複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大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複议机关应当在接到複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複议决定。对複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甲请複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条款的顺序和文字问题,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不另赘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部分妇幼保健机构、医院进行了调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7年7月10日,法制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母婴保健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是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修正案草案修改的重点是吸收我市母婴保健工作的成熟经验,从立法角度对母婴保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修正案草案的内容总体比较成熟,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关方面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中第六项孕产期保健、第七项婴幼儿保健,与本条第三、四、五项存在交叉重合,建议作出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採纳这一意见。删除第六、七两项,增加第十项:“(十)其他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市已经将B肝、梅毒等传染性疾病作为婚前医学检查的免费项目,建议在法规中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採纳这一意见。决定草案第三条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婚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準,对梅毒、B肝等免费检查项目应当免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市母婴保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已将一岁以下婴儿保健服务扩展到了六周岁以下幼儿保健,建议法规予以突出表述。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採纳这一意见。决定草案第八条为: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本市将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幼儿。”“婴幼儿保健包括新生儿保健、六周岁以下幼儿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筛查和管理、託儿所和幼稚园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有关方面提出,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的準入问题,国务院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本法规作衔接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採纳这一意见。决定草案第十条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助产技术、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等母婴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设定的罚款处罚仅规定了上限,未明确下限,建议增加下限方面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增加予以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採纳这一意见。决定草案第十二条为: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超出执业範围提供技术服务的、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技术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此外,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同志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有的意见属于对母婴保健具体工作的意见;有的意见还不太成熟,需要进行更深入调查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次对实施办法的修改是对当前最重要、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不是重新修订。因此,对大家提出的其他意见,请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全面修订。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分组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分组审议的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7年7月25日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十二次会议对决定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宣传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强引导。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採纳这一意见,将决定草案第二条中的“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修改为“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和引导”。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一项中的“对新生儿进行入户访视”改为“对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以强调按时进行访视。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採纳这一意见,将第九条中的“对新生儿进行入户访视”修改为“对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动母婴保健事业健康发展,近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明确母婴保健的服务範围,同时,将B肝、梅毒等传染性疾病作为婚姻登记人群的婚前医学免费检查项目,新《办法》从即日起施行。
母婴保健服务涵盖十个方面
新《办法》明确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谘询;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谘询和指导;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计画生育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其他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把好婚前健康关
新《办法》提出,天津市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採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和引导。準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应当到婚检机构进行检查。婚检机构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检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準,对梅毒、B肝等检查项目应当免费。
明确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新《办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準备怀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导谘询、孕前医学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对妊娠合併症和併发症提供诊治服务;为孕产妇及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对新生儿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相应处理;对产妇进行定期访视,提供卫生、营养、心理指导,进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幼儿
天津市母婴保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已将一岁以下婴儿保健服务扩展到了六周岁的幼儿保健,新《办法》将这一好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规定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幼儿,同时明确市和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根据职责分工,提供下列婴幼儿保健服务: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定期访视;对婴幼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提供有关母乳餵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等指导和谘询;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并採取干预措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婴幼儿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非法助孕最高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新《办法》规定,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违反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超出执业範围提供技术服务的、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技术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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