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菲一般关係条约
美菲一般关係条约,全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间的一般关係条约》。1946年7月4日由美、菲两国政府代表共同签署。条约规定:(1)美国“同意撤销和放弃”对菲律宾群岛领土和人民的一切占有权、监督权、司法管辖权、控制权或主权”。但是,经美、菲两国协商,而且是为了美、菲的“共同防御而保持使用的基地的必要附属物及其与基地有关的权利除外”。(2)“在决定建立必要的菲律宾驻外机构以前”,美、菲两国同意:美国依照菲律宾的“请求”,将尽力在可行的範围内通过它的外交机构,在没有菲律宾代表的国家代表菲律宾的“利益”。双方同意,“任何此项协定当缔约国任何一方因断交而不需要时,应即告终止。”通过该条约的签订,美国不仅保住了在菲律宾的全部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而且还有效地控制了菲律宾的军事、外交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