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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国际权利公约)

CRC(国际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儿童权利公约》是首条具法律束力的国际公约,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筹,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这公约共有192个缔约国,得到大部份联合国成员承认(或有条件承认),当中只有美国和索马里没有加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称:中国汽车拉力锦标赛
  • 英文名称:China Rally Championship
  • 举办地点:全球
  • 赛事类型:汽车道路比赛
  • 主办机构: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及举办地人民政府

公约内容

公约定下共54项条款和2个任择协定书。公约定义的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使其免受剥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响,同时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儿童权利公约》首41项条文保障每一位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并根据公约原则实践;第42至45条,阐述政府的义务,包括如何推广和实践公约等,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检讨公约的实施情况。46至54条则为缔约、修订条文的程式和联合国在公约中的角色。另外公约下的“儿童被捲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製品”的任择协定书,亦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

委员会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监察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协定书”的机构。缔约国须于首2年内向委员会报告,检讨国内的儿童人权状况,其后每5年报告一次。该委员会以18人组成,由成员国投票选出,委员包括各地的人权专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条约与美国

1995年2月16日,前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奥尔布赖特签署有关公约,但美国宪法规定,履行公约前必须得到三份之二的参议院议员同意,经过多年争议后,公约仍未获得正式施行。现时美国一些州份,仍有对16-18岁儿童执行死刑的法例。

条约与香港

1994年,英国政府将公约扩展至其他属土(包括香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于1991年準约,故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现时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儿童权利,例如《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为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製品”任择协定书,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香港政府已于2005年第一次提交并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汇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于香港落实的情况。香港政府将于2009年提交第二次报告并于2010年到联合国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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