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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际边界委员会法案

加拿大国际边界委员会法案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边境
  • 签订日期:1985
  • 条约种类:其他
  一、简短标题(文献编号)
此法案可以引作“国际边界委员会法案”。
二、注释
在此法案中:
1.边界:指该委员会确定并标记的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边界。
2.界标:指委员会放置、竖立或维护的浮标、竿状物、石碑、石堆、或其它物体或建筑物,用以标记边界,包括辅助标(参照标)、三角测点或其它用以辅助确定边界的标记物。
3.委员会:指根据1908年条约成立的国际边界委员会。
4.1908年条约:指1908年4月11日爱德华七世国王陛下和美利坚合众国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勘界的条约。
5.工程:指任何壕沟、土木工事、建筑物、或任何电话线、电报线或电力线,包括支撑或保护电线或电缆的支柱、支墩或基座。
三、委员会许可权
为保证美加间有一条良好的边界,委员会及其成员、官员、雇员和代表可以在任何时间:
1.进入或经过任何一方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以到达边界地区或勘察边界。
2.在任何一方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上竖立或维护界标。
3.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在边界线两侧任何一方各10英尺的範围内清除树木、灌木,以保证通视。
四、清除非法工程
1.任何未经委员会允许修建或放置于1960年7月6日以后的工程或工程的附属物,只要是在距边界线10英尺的範围内,委员会及其成员、官员、雇员或其代表都有权清除。工程或工程附属物的材料可以卖掉、馈赠或以别的方式处理。
2.费用报销
根据第1条规定,任何工程或其附属物的清除、破坏或处置工作的费用杂项开支,除去出售或其它处置折回的款项,作为物主对女王陛下所欠的债务。
3.在此,“物主”包括任何批准或负责建筑或放置如1所述的工程或工程附属物的人,以及实际物主、名誉物主、财产拥有者或暂时宣称所有权的人,或所有人或其中的个别人。
五、禁令
1.未经委员会允许,任何人不得:
(1)在距边界线10英尺的範围内建筑或放置工程或其附属物。
(2)在距边界线10英尺的範围内扩建1960年7月6日以前修建的工程。
2.未经委员会允许,任何人不得:
(1)拉倒、损伤、改变或移走由委员会竖立或维护的界标;
(2)将界标整体或局部拒为己有或私自保管。
3.任何人不得阻止或妨碍委员会成员、雇员或代理根据此法案行使其职责。
六、违规及惩罚
任何人或其雇员、代理人,违反了此法案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追究,并处以5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有。
七、通则
1.根据《国王责任与诉讼法案》第三部分,由总督任命的委员会中的加拿大委员,只要在其合法职责範围内行使职责,即认为是国王的公职人员。
2.法案约束力上至女王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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