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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智慧财产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智慧财产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智慧财产权合作协定是由蒙古在2005年11月28日,于北京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智慧财产权
  • 签订日期:2005年11月28日
  • 生效日期:2005年11月28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条约种类:协定
  • 签订地点:北京
  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现有的友谊并建立更紧密的经济、贸易关係;
重申双方巩固尊重智慧财产权的共同意愿;
认识到推动双方在智慧财产权领域的合作对于促进中国和蒙古国经贸关係的重要性;
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当根据两国共同参加的智慧财产权国际条约和各自国内智慧财产权立法,妥善并且有效地保护智慧财产权。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智慧财产权领域的合作包括:
(一)协调缔约双方在科技、经贸和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智慧财产权保护问题,促进两国相应的智慧财产权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以推动智慧财产权的发展;
(二)交流两国智慧财产权立法发展情况以及有关程式和解决方案的实务信息;
(三)对智慧财产权主管部门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交流有关业务经验;
(四)在智慧财产权自动化建设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五)就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讨论的国际智慧财产权制度的重大问题交换意见;
(六)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缔约双方承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对各自国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同意就建立和完善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法律制度加强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第四条
负责实施本协定的主管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
蒙古国方面——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二、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协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準。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代表代表
田力普青巴图·纳姆吉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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