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是由蒙古在2003年06月04日,于乌兰巴托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外交
- 签订日期:2003年06月04日
- 生效日期:2003年06月04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条约种类:协定
- 签订地点:乌兰巴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睦邻友好关係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蒙古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向蒙古国政府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首先用于改造连线蒙古国扎门乌德至中国二连浩特的公路,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机构另签契约规定。援款余额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其它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蒙古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六月四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代表代表
吕福源楚勒特木·乌兰
第一条
根据蒙古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向蒙古国政府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首先用于改造连线蒙古国扎门乌德至中国二连浩特的公路,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机构另签契约规定。援款余额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其它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蒙古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六月四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代表代表
吕福源楚勒特木·乌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