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
《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
- 施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
条例全文
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边境地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管理範围内出境入境、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包括国界管理、口岸和边境通道管理、边境地区管理。国界管理是指国界线及其标誌的管理;口岸和边境通道管理是指对出境入境的人员、物品及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是指对省人民政府根据边境管理需要所划定的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管理。本省边境管理区是指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行政区域内的长流水、音凹峡、红柳泉北相连之线以北地区;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界线两千米以内、但距国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的区域;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内划定的特别控制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防範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边境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安边防部门主管边境管理工作,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国境检查、出入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执法工作。
外事、交通运输、文物、国土资源、商务、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界标誌、保护边防设施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义务。
边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境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界碑、界桩等国界标誌的设立或者重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国与蒙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达成的协定或者议定书执行。国界标誌的维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一)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百米範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五百米範围内採矿、测绘、勘查等;
(三)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千米範围内烧荒、鸣枪;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两千米範围内爆破作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邻国不明物体、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进入我国境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条出入国境和出入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邻国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本省边境地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範围活动;前往非边境地区的,应当持有我国规定的合法有效证件。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边境禁区。外国人、无国籍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边境地带。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无边境管理区户籍的中国公民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併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地区;不得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地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收留、僱佣、安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防检查时,发现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应当依法扣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公安边防部门根据边境管理需要,可在边境地区或者出入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边境检查点,依法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邻国边境地区居民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未持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进入本省边境地区的,应当在公安边防部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离境;拒不离境的,公安边防部门可以遣送其出境。
第十五条边境地区居民应当加强牲畜家禽的看护管理,防止牲畜家禽越界进入邻国境内,发现牲畜家禽越界进入邻国境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越界赶返或者自行索要。
边境地区居民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宰杀、变卖、藏匿、使役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在边境地区开办贸易区和旅游景区,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持合法有效证件出入边境地区的,由公安边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边境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现就《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甘肃省边境管理区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授权管辖区域总面积为2.6万平方公里,该区域东连内蒙古额济纳旗,南望瓜州县、玉门市,西接新疆自治区哈密市,北邻蒙古国,是连线新疆、蒙古国和中亚国家的重要交通要道,主要的干道、简易公路和便道有18条,其中与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有4条通道,3条可通行机动车。边境管理区内矿产资源丰富,共有41个矿山企业生产作业,年均使用的炸药约1000余吨,雷管200余万枚,氰化钠300余吨,流动、暂住人口年均约10万人。
马鬃山边境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複杂的边境维稳形势,决定了边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複杂性。1998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17年来,现行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治安秩序、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边海防建设的全面改革和我省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原有的边境管理模式、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範。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当前边境形势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保障边境管理秩序的需要。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目前仅有的边境管理法律。但其内容仅涉及国家级口岸的出入境管理,对于地方口岸、边境通道和边境地区管理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第九十条作了立法授权规定,即“边境省区可以根据中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製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由于国家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国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等内容进行规範,我省的边境管理工作主要以双边协定及相关档案政策为依据,致使边境管理措施和管理力度明显不足,缺乏法律法规的规範和保障,职能部门对各类危害边境管理的活动惩处打击不力。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我省1998年颁布出台的《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边防检查条例》等为上位法依据制定的,是甘肃省边防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部法律法规相继废止,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所取代,国务院也对《边防检查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国家提高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要求,规定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任何强制措施。因此,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来与上位法相衔接。
(三)制定条例是规範边境管理工作的需要。边境管理是一项重要并且繁杂的社会综合管理工作,涉及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关係各级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但各边境管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太明确,存在边境管理的真空地带,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边境管理职责,整合边境管理力量,使各部门形成合力。此外,目前我省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适应边防管理工作,也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统筹、协调和推进。
综上所述,及时制定出台一部切合我省边境管理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画中的制定项目。2013年2月,省公安边防总队成立专门立法工作组,先后组织多次调研,充分听取边境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并积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联繫,学习借鉴了新疆、内蒙古、广西、云南、天津、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熟经验,取长补短,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今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领导、法学专家、社会知名律师和从事边境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召开立法论证会,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及与会专家所提的意见、建议,再次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1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依据。《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和其他条例的立法依据有所不同,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依据我国与蒙古国签定的双边协定协定,主要包括:1962年12月2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1988年11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2010年6月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等。
(二)关于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加强边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条例第五条明确公安边防部门主管边境治安管理工作,外事、公安、交通运输、文物、国土资源、商务、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三)关于国界管理。国界管理是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六条重点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保卫国界、国界标誌物的义务;根据两国协定协定中的管理範围在第八条明确了有关国界的禁止性行为;在第九条明确了在国界附近从事部分活动,除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在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边境地区居民的牲畜家禽的看护管理,以及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越界进入我国境内时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邻国不明物体、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进入我国境内,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现就《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甘肃省边境管理区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授权管辖区域总面积为2.6万平方公里,该区域东连内蒙古额济纳旗,南望瓜州县、玉门市,西接新疆自治区哈密市,北邻蒙古国,是连线新疆、蒙古国和中亚国家的重要交通要道,主要的干道、简易公路和便道有18条,其中与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有4条通道,3条可通行机动车。边境管理区内矿产资源丰富,共有41个矿山企业生产作业,年均使用的炸药约1000余吨,雷管200余万枚,氰化钠300余吨,流动、暂住人口年均约10万人。
马鬃山边境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複杂的边境维稳形势,决定了边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複杂性。1998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17年来,现行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治安秩序、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边海防建设的全面改革和我省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原有的边境管理模式、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範。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当前边境形势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一)制定条例是保障边境管理秩序的需要。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目前仅有的边境管理法律。但其内容仅涉及国家级口岸的出入境管理,对于地方口岸、边境通道和边境地区管理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第九十条作了立法授权规定,即“边境省区可以根据中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製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由于国家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国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等内容进行规範,我省的边境管理工作主要以双边协定及相关档案政策为依据,致使边境管理措施和管理力度明显不足,缺乏法律法规的规範和保障,职能部门对各类危害边境管理的活动惩处打击不力。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我省1998年颁布出台的《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边防检查条例》等为上位法依据制定的,是甘肃省边防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部法律法规相继废止,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所取代,国务院也对《边防检查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国家提高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要求,规定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任何强制措施。因此,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来与上位法相衔接。
(三)制定条例是规範边境管理工作的需要。边境管理是一项重要并且繁杂的社会综合管理工作,涉及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关係各级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但各边境管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太明确,存在边境管理的真空地带,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边境管理职责,整合边境管理力量,使各部门形成合力。此外,目前我省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适应边防管理工作,也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统筹、协调和推进。
综上所述,及时制定出台一部切合我省边境管理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画中的制定项目。2013年2月,省公安边防总队成立专门立法工作组,先后组织多次调研,充分听取边境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并积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联繫,学习借鉴了新疆、内蒙古、广西、云南、天津、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熟经验,取长补短,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今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领导、法学专家、社会知名律师和从事边境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召开立法论证会,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及与会专家所提的意见、建议,再次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1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依据。《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和其他条例的立法依据有所不同,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依据我国与蒙古国签定的双边协定协定,主要包括:1962年12月2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1988年11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2010年6月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等。
(二)关于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加强边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条例第五条明确公安边防部门主管边境治安管理工作,外事、公安、交通运输、文物、国土资源、商务、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三)关于国界管理。国界管理是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六条重点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保卫国界、国界标誌物的义务;根据两国协定协定中的管理範围在第八条明确了有关国界的禁止性行为;在第九条明确了在国界附近从事部分活动,除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在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边境地区居民的牲畜家禽的看护管理,以及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越界进入我国境内时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邻国不明物体、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进入我国境内,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对《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的比较好,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边防总队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边境管理工作的内容比较多,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只是其中一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将边境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範围的规定,表述不够準确,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採纳了此意见,删除了该条中“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範围”的表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力度较轻,建议作适当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对《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的比较好,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边防总队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边境管理工作的内容比较多,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只是其中一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将边境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範围的规定,表述不够準确,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採纳了此意见,删除了该条中“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範围”的表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力度较轻,建议作适当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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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紧密结合新时期甘肃沿边管防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主要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章,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边防部队的职责和许可权。
条例主要涉及调整对象、部门职责、国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罚则5部分共23条,明确了边境所在地各级政府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和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对边防行政处罚的幅度、种类等内容进行了规範界定,为边防部队执法执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为持续加强沿边管防、服务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稳定边境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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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凡在本省边境管理範围内出境入境、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防範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边境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界标誌、保护边防设施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义务。边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境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邻国不明物体、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进入我国境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出入国境和出入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边境禁区。外国人、无国籍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边境地带。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无边境管理区户籍的中国公民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併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地区;不得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入边境地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收留、僱佣、安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