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经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专利保护、专利促进、法律责任、附则5章51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 通过时间:2005年5月20日
  • 公布时间:2013年9月27日
  • 施行时间:2014年3月1日
  • 内容涵盖:总则 专利保护 专利促进等
  • 实行範围:北京市

基本信息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通过信息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套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保护、促进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合理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智慧财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工商、商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计画和公务员培训体系中纳入专利知识的内容,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课程,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信息发布、新闻报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利事件新闻报导和舆情进行收集、分析、通报。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第十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採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製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为、销毁製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七)制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健全专利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 发生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行政处理时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委託进行调解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採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第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定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製作调解协定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能达成协定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係人应当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不得滥用专利许可权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大型零售企业应当与供货企业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专利保护责任,预防假冒专利产品和专利侵权产品进入流通市场;专利产品的供货企业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契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参展方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契约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需要向海关部门申报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在展会期间,展会的主办方、承办方、参展方应当对专利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实施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市设立专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于举报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市智慧财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重点援助、扶持困难人员和中小企业,实现维权援助的公益化、专业化、规範化。
第二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专利海外援助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应对海外专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专利海外应急预案,指导会员建立海外专利保护制度。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依法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对使用大额政府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专利评估和审议,防範专利纠纷隐患和市场风险,避免低水平重複研究,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专利研究开发、实施和交易的服务体系,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各类专业专题专利资料库,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专利交易和专利运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表彰奖励。
专利奖资金应当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预警等方面确需获得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专利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成本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
第三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契约、专利申请权转让契约、专利实施许可契约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认定的专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认定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支持、奖励创新主体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将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技术参与政府採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申请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涉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或者专利分析报告。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公布可以出具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或者专利分析报告机构的推荐目录。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準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涉及专利成果的研发目标和验收标準。
(二)资金使用计画。属于科技计画项目的,按照计画和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在项目验收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科技计画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的权属及相关权益。未约定的,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合理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专利免费实施权。
(五)专利的实施运用计画及其期限。项目承担单位未依照约定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给予项目承担单位。
(六)专利维持的合理期限。
第三十七条 以专利出资方式设立企业的,专利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法由出资各方约定。以专利作价出资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评估:
(一)以专利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
(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
(三)改制、上市、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涉及专利的;
(四)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涉及专利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数额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确定:
(一)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不低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净收入的20%;
(二)以专利权入股的,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权收益的20%。
第四十条 本市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着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拥有的专利,本市鼓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契约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创新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建立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应当採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利产业化和商用化。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完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设立并在本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情况向市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公示。
市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违法行为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会员专利意识,规範会员行为,指导支持会员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为会员提供专利信息谘询、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促进产学研合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採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第四十九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负有专利保护和促进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保护和审查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起草经过
本市于2005年制定了《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专利作为创新驱动的战略性资源,推动首都经济走高端发展道路的作用更加凸显,而本市专利工作却不能与之完全适应,显现出一定的差距:一是激励机制不健全;二是专利运用水平低;三是专利保护制度尚不健全;四是专利管理和服务水平都亟待提升。针对问题与挑战,相关部门近年来做了一些新制度、新措施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巩固完善。
另外,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地方立法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通过修订《条例》的立项论证,立项意见书指出修订《条例》应当突出保护和实现专利相关权益的立法主旨,总结本市经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起草过程中,对本市专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评估了已经实施的相关制度、措施。走访了兄弟省市,深入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徵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针对重点问题还召集相关委办局、法院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发明人等进行专题座谈、论证,最后听取了市政府立法专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包括总则、专利保护、专利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条。《条例(修订草案)》与原条例相比在立法思路上更强调建立全社会共同保护和促进专利的体系,形成行政保护、权利人自我保护和相关社会主体共同保护的格局,引导社会内生动力驱动发展。
(一)专利保护
1构建专利保护工作体系,实现全流程监管,做到事先有防範,事后有救济。完善预防警示、查处处理、执法协调、行政调解、举报投诉等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纠纷。
2加强了行政执法手段,对于专利侵权人拒不销毁侵权产品、生产工具的,授权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没收;强化了对恶意重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力度,规定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据此前生效的判决或处理决定依法处理。
3完善调解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通过司法确认保证行政调解的执行效力,提倡专利纠纷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
4拓展了行政执法的引导、评价功能,完善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违法信息披露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和市场淘汰机制的作用。
5引导专利权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合理运用专利制度,有效实现自我保护。相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利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6针对专利侵权行为易发生的流通领域及各类展会等重点环节,明确了大型零售企业以及各类展会主办方应当担负起的专利保护责任。
7加强专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专利保护法治环境。
(二)专利促进
1政府应当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构建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专利促进的目标,不仅仅是促进专利研发和将研发成果儘快地转化为商品生产,还应当看到这也是贸易保护的壁垒和武器,需要从国家安全的视角谋划专利战略。
2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专利发展。一是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创新主体认定专利考核制度,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提高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的指向性、有效性;二是引导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提升国际竞争力;三是建立专利预警制度,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四是建立专利研发、实施和交易的服务体系,提高公共信息服务水平;五是创新金融服务,完善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基金的运作模式。
3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优惠力度。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并在奖励、税收优惠、资金资助等政策方面进行扶持。
4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入社会力量监督督促。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涉及专利的,应当充分认识专利制度的特殊性,专利权依法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政府不宜採用单方面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义务,一是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同时也不利于政府的精细化管理,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包括研发目标、权属、验收标準、资金使用计画、专利申请权、实施运用计画、维持期限等内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準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进行技术交底。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注意发挥发明人、设计人的督促作用,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怠于申请、实施专利的,可由发明人、设计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5完善直接惠及发明人、设计人的措施,调整其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关係,维护其创新积极性和切身利益。除了构建巨观体系外,还注意调整微观利益关係,规定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作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条例(修订草案)》综合各方意见明确了相应的比例,可以作为争议解决的尺度,也可以成为双方约定的参照标準。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在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的内容。
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除了一般的自律、宣传、培训、谘询事务外,还应当建立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提供专利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7拓展专利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规範执业行为,最佳化专利服务环境。专利中介服务组织除了代理企业申请专利等传统服务外,还应当在专利战略谘询策划、专利分析、专利託管、维权保护等深度服务方面进行拓展。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引导,另一方面还要规範其执业行为,最佳化专利服务环境。国家对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并将管理许可权集中于中央,而对于北京这样的代理机构和人员高度集中的地区,为防止管理漏洞,《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本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到管理部门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于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披露。
《条例(修订草案)》已经2012年9月25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修改意见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7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大学生群体的支持和帮助以及专利奖资金的运用等发表了审议意见。
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本市实际,具体内容成熟可行。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关于增加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提供服务做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与本条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法制委员会徵求了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的意见,认为,对于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招揽业务和泄露委託人的商业秘密此两种违法行为,可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十、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经营者不得採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建议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泄露委託人的商业秘密。”(表决稿第四十四条)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一条,表述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表决稿第四十九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还提出了关于增加对大学生群体的支持和帮助以及专利奖资金运用等两个方面的具体工作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重视,法规条文不做修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11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会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2005年《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效推动了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随着首都城市发展由资源、资本驱动转变为知识、创新驱动,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和科技北京的发展战略对本市专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完善了专利工作管理体制和专利保护等制度。因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修订草案结合本市专利工作实际,对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内容具体可行。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常委会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召开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市高院和高校、院所的知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书面徵求了部分法制建设顾问以及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14个部门、16个区县的意见和建议。2013年5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依照上位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根据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部门负责专利权的授予等工作,本市专利部门只负责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和促进转化与运用等具体工作。修订草案针对本市专利保护制度、激励机制不健全,转化、运用和管理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明确了专利保护的政府职责,完善了预防警示、查处处理、执法协调、行政调解、举报投诉等机制,建立了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和创新主体认定专利考核等制度,明确了政府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係,加大了政府投入和奖励、资助政策的优惠力度,符合上位法精神,内容总体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实施首都智慧财产权战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应当在总则部分增加本市专利工作总体目标的规定,明确将智慧财产权战略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智慧财产权战略的意见》指出,深入实施首都智慧财产权战略,高度重视智慧财产权的战略地位,对于提高全市智慧财产权综合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提升首都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智慧财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加强专利服务工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应当加强政府服务,建立健全专利工作综合协调的体制机制,发挥其在全市智慧财产权战略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智慧财产权(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出,要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相互协调的智慧财产权(专利)保护、管理新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切实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一款,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三、关于开展专利预警工作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专利预警是一项複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明确分工、相互配合。政府应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推动专利预警工作的开展;企业应积极主动开展专利预警工作;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的作用。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促进专利服务业发展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对发展本市专利服务业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不够全面充分,应当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智慧财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智慧财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驱动实现的重要力量。要培育和发展优质的专利服务机构,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服务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完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加大对特定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对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报导

昨天,新修订的《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发布,3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至少20%的专利转让、许可使用费用的净收入。
《条例》更加注重建立全社会共同保护和促进专利的体系,形成行政部门、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主体共同保护和促进全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格局。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相关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条例》明确规定“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不低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净收入的20%”;如果以专利权入股,则应当“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权收益的20%”。
为激励人们参与专利发明与申请,新版《条例》还赋予发明人、设计人督促权利——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怠于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专利。
目前,本市万人拥有专利数量已经达到40余件,超过美国全国平均水平。提升专利的使用价值、产业化程度,将是今后本市智慧财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多项激励政策。例如,“鼓励市区政府设立创投资金和基金,支持专利产业化和商用化”;企业购买专利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通过税收优惠、专项财政资助、政府採购、鼓励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和奖酬等措施促进专利的运用和价值实现”。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支持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建立质权处置机制,形成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以专利运用为目的投资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对大额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或者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专利评议,防範政府决策风险。

相关新闻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1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鼓励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并将通过税收优惠、专项财政资助、政府採购、鼓励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和奖酬等措施促进专利的运用和价值实现。
企业专利研发费用可按比例加计扣除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支持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建立质权处置机制,形成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以专利运用为目的投资;鼓励市区政府设立创投资金和基金,支持专利产业化和商用化。
此外,《条例》还鼓励企业将自主研发专利产品和技术参与政府採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对财政投入项目产生的专利所转化和实施取得收益,由项目承担单位享有;项目承担单位未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对于在专利实施和转化过程中作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给予奖金和报酬;将专利的实施情况作为发明人和设计人职称评审时的重要因素;支持产学研合作,共同研发和实施专利。
《条例》规定,本市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专利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成本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
设立专利奖激励新主体发明创造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表彰奖励。
专利奖资金应当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付晓辉表示,修改后的《条例》更加注重激励发明创造,以奖酬、权属界定、财政资助、指标考核等方式激励创新主体进行发明创造。规定了直接惠及发明人、设计人的激励措施;对财政投入项目产生的专利,除有约定外,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将专利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各类创新主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持奖励创新主体的依据;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赋予发明人、设计人督促权利,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怠于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专利。
反覆侵权行为将被没收违反所得并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构建了多方参与的专利保护体系。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应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健全专利案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设立专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建立专利海外援助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海外专利事务提供服务;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调解解决专利纠纷,完善调解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通过司法确认保证行政调解的执行效力;建立企业实施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行为的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披露。
在对重点对象的专利保护上,《条例》对易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的流通领域和各类展会等重点环节,明确了大型零售企业以及各类展会主办方应承担的专利保护责任。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专利侵权人拒不销毁侵权产品、生产工具的,市专利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对反覆侵权行为,市专利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