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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定

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定

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定

2008年6月13日, 海峡两岸关係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定
  • 时间:2008年6月13日
  • 会长:陈云林
  • 董事长:江丙坤

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定

为增进海峡两岸人民交往,促进海峡两岸之间的旅游,海峡两岸关係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等有关两岸旅游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定如下:
一、联繫主体
(一)本协定议定事宜,双方分别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台旅会)联繫实施。
(二)本协定的变更等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係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繫。
二、旅游安排
(一)双方同意赴台旅游以组团方式实施,採取团进团出形式,团体活动,整团往返。
(二)双方同意按照稳妥安全、循序渐进原则,视情对组团人数、日均配额、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调整。具体安排详见附属档案一。
三、诚信旅游
双方应共同监督旅行社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禁止“零负团费”等经营行为,倡导品质旅游,共同加强对旅游者的宣导。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应积极採取措施,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旅行便利,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
(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相互配合,化解风险,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告知义务。
五、组团社与接待社
(一)双方各自规範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资质,并以书面方式相互提供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名单。
(二)组团社和接待社应签订商业合作契约(契约),并各自报备,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组团社和接待社应按市场运作方式,负责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人身、航空等保险。
(四)组团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
(五)双方对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旅行社,应分别予以处理。
(六)双方应分别指导和监督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依契约(契约)承担旅行安全保障责任。
六、申办程式
组团社、接待社应分别代办并相互确认旅游者的通行手续。旅游者持有效证件整团出入。
七、逾期停留
双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经核实身份后,视不同情况协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或接受。
八、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互设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旅游相关事宜,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九、协定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定。协定附属档案与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定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定所生争议,双方应儘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定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属档案:
一、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二、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範
海峡两岸关係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董事长
陈云林 江丙坤
...........................................
附属档案一

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定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为限。组团一方视市场需求安排。第二年双方可视情协商作出调整。
二、旅游团每团人数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游团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间不超过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实施赴台旅游,于七月四日启动赴台旅游首发团。
.............................................
附属档案二

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範

依据本协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两岸旅游业者应遵守如下规範:
一、海旅会和台旅会提供的组团社和接待社名单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繫人及其行动电话等信息。若组团社或接待社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二、台旅会应设定旅游谘询服务及投诉热线,以便旅游者谘询及投诉。
三、海旅会和台旅会作为处理旅游纠纷、逾期停留、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联繫主体,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赴台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团社应向接待社提供旅游团旅客名单及相关信息,组团社应为旅游团配置领队,接待社应为旅游团配置导游。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领队和导游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并分别向组团社和接待社报告。
五、接待一方应向组团社提供接待旅游团团费参考价。
六、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係的活动。
七、组团社、接待社均不得转让配额及旅游团。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组团社的旅游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证件的旅游者。如有违反,应分别予以处理。
八、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均视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紧急事故、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无正当理由、情节轻微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负责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不以旅游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由台旅会和海旅会与双方有关方面联繫,安排从其他渠道送回;须经必要程式者,于程式完成后即时送回。
九、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间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费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担。若其无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垫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内,凭相关费用票据向组团社索还。组团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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