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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友好互助条约

中蒙友好互助条约

在苏联红军协助下,喀尔喀蒙古人民打败了来犯的北洋军阀徐树铮部,赢得了争取民族独立与自由,摆脱军阀独裁暴政黑暗统治的战争。1921年7月,蒙古人民革命政府成立。1924年11月,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由此建立起了继苏联后第二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中蒙关係却在二战后才得以捋顺。1946年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宣布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为彻底解决中蒙两国间遗留问题,增进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迫切需要一个与中苏和中朝盟约一样的条约来协调两国未来关係的发展。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亟愿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和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牢不可破的友好互助关係,决心尽一切力量对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和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作出贡献;并且深信发展和巩固中蒙两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关係符合于中蒙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符合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对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的和平建设事业中,彼此将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的援助。
第四条 缔约双方重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1952年10月4日所签订的经济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缔约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定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1960年5月31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字) 蒙古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尤睦佳·泽登巴尔 (签字)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9月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1960年7月7日批准。条约自1960年10月12日生效。

影响

中蒙两国在友好互助条约的基础上,逐步解决了两国间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地区和平与稳定。苏联解体后,鑒于世界局势发生的巨大变化,中蒙两国于1994年在原友好互助条约基础上进行修订,签署了《中蒙友好合作关係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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