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类型:条例
  • 发布机构:贵州省人大
  • 发布时间:2011-5-31

法规颁布

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文化体育
贵州省人大
2011-5-31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屯堡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是指主要由明代军屯、明清以来商屯、民屯移民及其后裔和当地居民在社会活动中创造,带有明代江南地域特点,流传至今的地域文化遗存。
第四条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主要为:
(一)具有安顺屯堡传统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村寨、街区及民居、寺庙、戏楼、手工作坊等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蹟和遗址;
(三)体现安顺屯堡历史文化内涵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
(四)传统工艺製作技术和技艺;
(五)地戏、花灯、山歌及其他形式的民间文化艺术;
(六)传统服饰、节日、饮食等习俗文化;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
第五条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六条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安顺屯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安顺屯堡村寨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引导屯堡村寨村(居)民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应当根据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安顺屯堡村寨内从事有利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建设。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责任,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行为。对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徵求公众、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和评估,设定保护标誌,建立档案,并报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安顺市人民政府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範围,并予以公布;保护範围划分为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第十三条在安顺屯堡保护区内,禁止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安顺屯堡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安顺屯堡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开矿採石、挖沙取土、滥伐林木、更改河道水渠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进行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环境的加工经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在安顺屯堡建设控制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风貌的建(构)筑物,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有计画地修缮和改造,确保其高度、造型、材料、色彩、布局、风格、规模等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範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和古遗址,应当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安顺市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寨规划和建设,逐步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範围内进行的道路、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和给排水等项目施工建设,其施工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报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群防群救能力。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自然环境,不得危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标誌、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誌、保护设施。
第三章 传承发展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经评审鉴定机构认定后,列入保护範围。
对符合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条件的,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第二十二条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承担培养传承人、开展项目传播展示活动、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责任。
第二十五条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丧失传承能力或者不履行传承责任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六条纳入保密範围的安顺屯堡传统工艺、製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适时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保持安顺屯堡传统文化特色。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安顺屯堡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
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开发投入。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对安顺屯堡保护区内的街、巷、民居、寺庙等进行维护、修缮,併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应当保护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屯堡村寨村(居)民通过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品、艺术表演、民俗展示、参与开发等方式获得收益。
第三十一条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形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三十二条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的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根据保护规划,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创新成果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誌保护、登记着作权等。
第三十四条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闢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闢参观游览场所或者向游人收费营利。
第三十五条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损坏受保护的建筑和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卫生,其活动规模、搭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得危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安全及其周边生态环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护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常识读本,并在安顺屯堡村寨、学校普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路等公共媒体,应当介绍、宣传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第三十八条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立专门展室,用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传承、展示、收藏和研究。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应当有计画地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九条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制度,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採取必要的抢救、补救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安顺屯堡村寨村(居)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村规民约,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自我保护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草案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託,现就《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是国内唯一而又独特的,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不可複製性的文化遗存。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既有利于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团结,又有利于挖掘、利用丰富的屯堡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等产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来,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在诸多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是,长期以来,社会对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具有约束力的保护措施,给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乱搭乱建,破坏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二是许多珍贵屯堡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三是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有的已经濒临失传;四是屯堡文化遗产景观开发利用既不规範也不充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草案)》列入本年度立法计画,并将此项工作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理。今年年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拟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并成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安顺市人大常委会、部分专家学者组成的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起草小组。3月上中旬,起草小组分赴福建、云南两省考察学习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4月上旬,起草小组赴安顺市及所辖的平坝县、西秀区、普定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通过蒐集、整理、研究国家及省内外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起草了《条例(草案)》。此后,起草小组又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反覆修改,数易其稿。6月下旬,起草小组再赴安顺,就《条例(草案)》徵求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初,起草小组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徵求意见。7月15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分别组织召开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和有关专家学者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3日,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三、文本主要结构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文本主要结构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分别规範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的原则、规划管理、传承发展、合理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条例(草案)》名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都作出规定,但尚无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上位法。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非物质的,为进一步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故将此部法规的名称确定为《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2、关于屯堡村寨保护的规定  长期以来,安顺屯堡村寨内建(构)筑物修缮、改造极不规範,乱搭乱建现象较为普遍,损坏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就安顺屯堡村寨保护的原则、屯堡村寨保护区禁止行为、屯堡村寨控制区禁止行为、对不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构)筑物修缮、改造等进行了规範。同时,为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安顺市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寨规划和建设,逐步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  3、关于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时,需要提交保护规划,并列出有代表性的传承人。云南、福建等省和我省制定的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中,都建立了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有关制度。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三章中对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格、申报、认定、权利义务、评估等作了明确规定。  4、关于合理利用的规定  为了解决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确保屯堡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条例(草案)》在第四章中从政策导向、产业培育、投资开发、自主经营、利用要求等方面规範了政府、单位和个人利用屯堡文化遗产的行为,有利于对屯堡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5、关于徵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维护费的规定  目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安顺市人民政府及屯堡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投入。但是,投入的经费不能满足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弥补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同时确保全顺屯堡所在地居民能共享屯堡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成果,更好地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参照云南丽江徵收古城维护费的做法,《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维护费徵收的有关内容。  6、关于参照执行  由于我省屯堡文化遗产分布不仅限于安顺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有关省份的做法,《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 “本省境内其他地区屯堡村寨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见,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徵求意见稿。2011年3月31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常委会谘询专家、省人大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4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有关单位、专家、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条例草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行了对照梳理。法制委员会认为,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是具有重要价值、不可複製的文化遗存,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结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将第三项和第四项合併修改为“体现安顺屯堡历史文化内涵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  2、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每年”。  3、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义务”修改为“责任”,并删去“任何”。  4、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作为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徵求公众、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安顺市人民政府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範围,并予以公布。保护範围划分为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6、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安顺屯堡保护区内,禁止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第二款修改为“安顺屯堡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村寨”。  7、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安顺屯堡建设控制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  8、将第十六条中的“村寨”修改为“文化遗产保护範围内”。  9、将第十八条中的“交通、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和给排水等部门在安顺屯堡村寨组织施工建设”修改为“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範围内进行的道路、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和给排水等项目施工建设”。  10、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经评审鉴定机构认定后,列入保护範围”;第二款修改为“对符合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条件的,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1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同时,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代表性传承单位”。  12、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丧失传承能力或者不履行传承责任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13、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14、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应当保护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15、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的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  16、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徵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维护费”,并在该款最后增加“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17、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18、删去第四十五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顺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对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修改为“对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2、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根据保护需要”修改为“根据保护规划”。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8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相关报导

安顺屯堡地戏“张冠李戴”给了云南丽江,这是张艺谋执导影片《千里走单骑》中的一幕。为了给地戏正名,安顺市文化局将张艺谋等推上被告席,结果一审败诉。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屯堡文化的保护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拍屯堡文化电影要受监管
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违反该规定,由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损坏受保护的建筑和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卫生,其活动规模、搭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得危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安全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违反该规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文化遗产不得歪曲
《条例》规定,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形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的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根据保护规划,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创新成果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誌保护、登记着作权等。
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闢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闢参观游览场所或者向游人收费营利。
⊙相关新闻
“安顺地戏正名案”
经过1年零4个月的诉讼,5月24日上午,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诉张艺谋地戏署名侵权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安顺市文化局之诉讼请求。
影片《千里走单骑》由张艺谋执导的。该片中,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詹家屯村三国地戏队的詹学彦、曾玉华等8位民间艺人应剧组邀请,前往丽江,在影片中表演了《千里走单骑》、《战潼关》这两场安顺屯堡地戏。2005年影片热映后,游客慕名到云南丽江看地戏,但失望而归。
“地戏本身就是安顺所独有的,在丽江当然看不到!”这个时候,詹学彦等人才知道,《千》剧中,已将贵州安顺的地戏“张冠李戴”给了云南丽江。
为了给安顺地戏正名,2010年1月21日,安顺市文化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名义作为原告,将导演张艺谋、製片人张伟平及出品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讨要署名权。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