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记录
现场勘查记录,是指客观反映现场原始情况,记录现场勘査结果的法律文书。法定证据之一。可作为分析研究案情,模拟恢复现场状况,甄别言词证据的依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和现场绘图三部分。文字笔录可对现场状况,实施勘查的全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完整、系统地表述,但难以表现某些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照相能逼真地反映现场的原貌和痕迹、物品的具体形态和特徵,但不易準确表明痕迹、物品的具体间隔距离等。比例绘图能準确表明现场周围环境与现场内部痕迹物品的相互位置关係及间距,但难以反映痕迹、物品的具体特徵。三者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客观、全面、完整地记录和固定现场的真实情况。
现场勘查通常指刑事犯罪现场的勘査。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査人员为了査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査工作。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侦査措施,必须由侦査人员或在侦査人员主持下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在特定空间领域内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现场勘査的主要任务是:査明事件的性质,以确定是否立案侦査;査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包括有关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情况,以确定侦査範围;收集犯罪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时採取紧急措施。现场勘査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及时、全面、準确、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