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软装行业协会
软装行业于上世纪在中国兴起,在一线城市非常流行,而在中西部地区,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潜力巨大。
由深圳近60家国内知名单位共同发起,经深圳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批准同意,深圳市软装行业协会于2014年6月诞生,从而拉开了深圳软装行业领航国内、迈向国际的关键步伐。
目前的主要会员单位有:科勒洁具、乐家洁具、新中源陶瓷、蒙娜丽莎瓷砖、瑞思集团……
深圳市软装行业协会,拥有澳大利亚、德国、义大利、山东、江苏、浙江、宁夏等海内外20多家战略合作伙伴,拥有逾千家海内外合作单位,行业资源广阔。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深圳市软装行业协会
- 外文名: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软装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ZIDA。
第二条在商业空间与居住空间中所有可移动的元素,统称为软装。软装範畴包括家庭住宅、商业空间,如酒店、会所、餐厅、酒吧、办公空间等等。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室内空间,都离不开软装。
第三条 本会主要是由深圳区域从事空间软装设计、软装饰品设计、生产销售、展示、软装艺术培训机构等产业链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服务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是联繫政府与企业的桥樑,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和监督等作用。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深圳市相关领导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範行业市场秩序,最佳化行业市场环境,培育行业品牌,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组织行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和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携手软装行业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力推低碳家居装饰模式,是协会同仁的时代使命和行业责任,从而为“深圳国际低碳城”的荣誉增添几许光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本会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範围:
(一)协助政府做好软装行业的组织管理,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软装行业的方针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软装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条例;开展对国内外软装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
(二)组织和参与制订行业的技术标準、服务标準和行业準入标準,开展协会标準的制订工作;制定行业职业道德準则和规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範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执行。
(三)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
(四)开展谘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向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五)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谘询服务;促进会员之间联繫,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扩展国内外市场。
(六)促进国际交流,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联繫,接待国外来访团,组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并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七)整合海内外主流媒体资源,策划、包装、提升软装行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联合主流、专业媒体,策划组织相关活动,为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和优秀设计师提供一个宣传企业、展示自我的舞台。
(八)开展行业论坛交流,举行高规格的行业产业孵化。
(九)组织相关软装展、产品原创设计展,促使原创产品产业化。开展软装行业的相关评选,举办行业大赛。
(十)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建材、绿色设计、低碳消费,促进产品的节能、低碳水平不断提高。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託的其他事项。
(十三)发展公益事业,倡导并发起成立“深圳市软装协会慈善基金”,助力深圳市福利院和其他弱势群体,免费培训行业内优秀的潜在人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会员一律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所有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深圳市软装协会章程。
第八条 凡与软装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作为协会的团体会员;凡从事软装设计、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软装事业的个人,承认会章,由本人申请,经协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软装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资格的认定:为了规範管理,建立会员审定工作制度,每两年审定一次;团体会员经协会认定核发团体会员证书;对从事陈设艺术相关工作的个人会员进行考核,审定合格者核发年审合格的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相关活动;
(四)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资源和服务;
(五)有退会自由。
(六)鑒于协会拥有海内外的主流媒体资源,在企业发展有这方面的需要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
(二)向协会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学术、论坛、交流等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的学术论着、作品、成果及资料;
(四)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託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而不改正的。
(五)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範围内的业务範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大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採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定,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託副会长、常务理事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培训部、会员服务部、媒介活动部、设计专家委员会、饰品专家委员会、学术研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採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审查财务开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画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深圳市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契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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