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

为保障和促进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蒙古、藏语文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
  • 批准日期:2008年5月30日

简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
(1990年5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4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蒙古、藏语文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实行区域自治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视不同地区和对象,同时使用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在下列情形下,必须同时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或分别使用蒙古、汉或者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一)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颁布施行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公布档案;
(二)各市、县地方国家机关发至蒙古族藏族聚居区的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公布档案;
(三)蒙古族藏族聚居区设立的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商贸、科教文化、医疗卫生、计画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视窗的名称标誌;
(四)自治州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章。
第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可根据需要同时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或分别使用蒙古、汉或者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一)城镇街道、旅游景点、路标、界碑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名称标誌;
(二)自治州各行政机构的门牌。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在下列公务活动中,对参与的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蒙古族藏族公民应当提供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召开各类重要会议;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类司法活动中的用语以及制发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文书;
(四)接待人民民众来信来访及办理其他事宜。
第七条 自治州境内的公民可以用蒙古文、藏文书写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讼书状及其他各类文书。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民族干部职工应当準确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鼓励学习和使用蒙古、藏语言文字。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公务员、公职人员时,对根据岗位需要加试蒙古族或藏族语言文字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认真做好蒙古语、藏语广播、电视、影像製品的译製、播放和图书、报刊的编辑、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使用蒙古、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文学创作和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蒐集、抢救、整理珍本、善本、孤本类蒙古文、藏文古籍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州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蒙古族、或者藏族、或者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其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年度计画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网路、出版、古籍整理以及公务运用和社会运用等工作;
(四)蒐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推进本地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规範化、标準化、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指导自治州自治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
(七)负责自治州境内涉及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翻译审定工作;
(八)处理和协调各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係。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加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具备专业素质的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者。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加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配备兼通蒙古、汉或藏、汉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或翻译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修改决定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西州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1年6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我州健全民族语文管理机构、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加强民族语文工作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文化市场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全州民族语文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州民族语文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不健全、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蒐集整理工作还未纳入工作日程、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不规範等。鑒于此,修改现行《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条例的经过
根据自治州2002-2007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画,海西州人民政府在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执法、立法调研后,结合我州民族语文工作的实际,于2005年6月初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并广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见。2006年12月海西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按照海西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海西州人民政府对条例修订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并数次徵求了海西州直机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市、县、行政区的意见。2007年10月,海西州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再次徵求了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各行政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的意见,并将其综合反馈给海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据此,海西州人民政府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最后修改。2007年11月,海西州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统审,认为该条例修正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海西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后,2007年11月27日经海西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条例》共19条,比原条文减少6条,修改29处。其中:删除了2条,增加了2条,调整、修改、合併了25处,取消了原分章的格式。
(一)调整、充实了民族语文工作机构的职责。为了加大对民族语文工作的管理力度,对民族语文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调整、充实,增加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蒙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年度计画和具体措施、检查和指导蒙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网路、出版、古籍整理以及公务运用和社会市面运用等工作、推进本地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规範化、标準化、信息化工作,蒐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负责自治州自治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和涉及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翻译审定工作”的内容(第十三条)。
(二)明确了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範围。明确规定了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範围和公务活动中必须为蒙古族藏族公民提供本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情况和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为蒙古族藏族公民提供本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情况。即“第四条在下列情形下,必须同时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或分别使用蒙古、汉或者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一)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颁布施行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公布档案;(二)各市、县地方国家机关发至蒙古族藏族聚居区的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公布档案;(三)蒙古族藏族聚居区设立的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商贸、文化科教、医疗卫生、计画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视窗的名称标誌;(四)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的公章。”和“第五条在下列情形下,可根据需要同时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或分别使用蒙古、汉或者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一)城镇街道、旅游景点、路标、界碑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名称标誌;(二)自治州各行政机构的门牌”。
(三)增加了蒙古族藏族公民参加录用时加试蒙古族或藏族语言文字的内容。根据蒙古族藏族公民考录工作的实际,增加了相关内容,即“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公务员、公职人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加试蒙古族或藏族语言文字”。
(四)增加了弘扬和保护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文化方面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开展蒙藏语言文字工作,弘扬和保护蒙古族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增加了“自治州自治机关保护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蒐集、抢救、整理珍本、善本、孤本类蒙古文、藏文古籍工作。”的内容(第十二条)。
(五)增加了蒙古族藏族公民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内容。即“第七条自治州境内的公民可以用蒙古文、藏文书写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讼书状及其他各类文书”。
(六)充实了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内容。为了充分调动民族语文工作者的积极性,确保全州民族语文工作的顺利开展,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调整、修改为“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和“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或单位,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请一併审议。

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于5月15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了审查。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和促进蒙、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自治州蒙藏语文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合自治州的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对修改决定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决定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与条例(修正文本)第三条“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的内容相牴触,与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表述前后矛盾。建议在修改决定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将(修改文本)中的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视不同地区和对象,同时使用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
二、修改决定第二项第四条第(四)项中“地方国家机关的公章”前增加“各级”二字。
三、修改决定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中“检察院组织各类司法活动的用语.....”前增加“人民”一词,删去“检察院”后的“组织”一词;在第(四)项中的“来信来访”前增加“民众”一词。
四、修改决定第十项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蒐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一语调至“推进本地区蒙古族和藏族语言文字的规範化、标準化、信息化工作”之前。第(六)项“指导、负责自治州自治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修改为“负责、指导自治州自治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
五、修改决定第十四项第十六条中的“组织和个人”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修改决定中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统一规範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对该《修改决定》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对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同意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修改决定》。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决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29日,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徵求了海西州人大常委会与会同志的意见,对《修改决定》作了相应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将《修改决定》第三项第四条(三)“蒙古族藏族聚居区设立的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商贸、文化科教、医疗卫生、计画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视窗的名称标誌”中的“文化科教”修改为“科教文化”。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将《修改决定》第九项第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使用蒙古、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文艺演出”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使用蒙古、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文学创作和文艺演出”。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修改决定》第六项第八条中“鼓励学习和使用蒙古、藏语言文字”修改为“应当掌握和使用蒙古、藏语言文字”。委员会会议认为,根据自治州的实际,如果作此修改,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难以办到,故未作修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修改决定》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依次调整到第二条后顺延。委员会会议认为,该《修改决定》已经海西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结构不宜做大的调整,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故未作修改。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中个别文字进行删除。经委员会会议认真斟酌,认为删除这些文字,会出现内容不完整的情况,故未作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修改决定》(表决稿),请一併审议。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