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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更新违约事件

林更新违约事件

林更新违约事件

2010年03月28日,林更新与唐人影视签订《经理人契约》。

2012年12月14日,林更新委託律师发函解约,理由为:

1. 唐人影视未能依契约约定完全履行有关义务,实现曾经的保证承诺,无法尽职辅助林某推进演艺事业;

2. 公司存在演艺收入结算不清问题;

3. 根据双方之间所涉契约性质问题,可以行使自主解约权利等原因。

2013年02月26日,林更新委託律师向上海闵行区法院起诉: 1.确认契约于2012年12月17日解除;

2.唐人影视支付演艺收入1,500,400元(判决前公司已支付)。

诉讼中,唐人影视提出反诉,要求林更新: 1.继续履约;

2.赔偿200万。

闵行法院一审判决契约解除,驳回唐人影视的反诉,唐人影视抗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 1.契约于2013年10月起解除;

2.林更新赔偿唐人影视195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林更新解约事件
  • 人物及单位:林更新和其经纪公司
  • 时间:2013年2月
  • 契约:《经理人契约》

简介

上海市一中院2013年12月9日披露,凭藉饰演热播剧《步步惊心》中“十四阿哥”而一炮走红的艺人林更新,与其经纪公司之间的契约纠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经过一、二审,最终判林更新支付公司在一审至二审期间的演艺收入按照契约约定分成195万元,双方的《经理人契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经过

据悉,2013年年2月,林更新将其经纪公司诉至法院,称双方于2010年签订《经理人契约》,其中约定由经纪公司担任其独家经理人,然而,经纪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尽职辅助推进其演艺事业,因此其于2012年12月发函要求解除契约,但遭到经纪公司拒绝,故其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契约已于2012年12月解除。经纪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林更新继续履行契约,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契约是基于相互信赖而达成的委託契约,由于双方现已缺乏信任基础,林更新单方解除契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据此判决确认契约于2012年12月解除,驳回经纪公司的反诉请求。经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经纪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其为林更新安排参演影视剧、参加商业代言活动、进行全面的商业推广,并按约支付演艺报酬,已完全履行契约义务。林更新虽发函要求解约,但缺乏合理理由,故不能产生解约的法律效力。林更新在2012年12月之后擅自参加商业代言等活动,已违反契约约定,且已实际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经纪公司有理由要求按照契约分得林更新演艺收入中的30%部分。
法院酌情判令由林更新支付经纪公司赔偿款195万元。此外,双方契约本应建立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才有利于林更新与经纪公司的共同发展,但实际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已产生诸多矛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因此契约应予解除。二审据此改判林更新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契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林更新赔偿经纪公司195万元,驳回林更新要求确认契约于2012年12月解除的诉讼请求,驳回经纪公司要求接续履约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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