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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式规定》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属档案)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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