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隶属于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于1998年9月建立。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计画在全校範围内,从大一、大二学生中招录同学,成立“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国旗班隶属于校区学工办领导,于1998年9月建立,是以升旗、降旗、护旗、爱旗为主要职责的荣誉班集体。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
- 文化:责任 热爱 坚守 传承
- 职责:升旗、降旗、护旗、爱旗为主
- 创办时间:1998年9月
- 简称:国旗班
- 荣誉:优秀班级体·五四红旗团支部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隶属于校区学工办领导,于1998年9月建立。

自成立以来,国旗班发挥着校区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阵地作用,肩负着每周星期一和校区大型活动的升旗任务。在这里,严苛的训练和庄严的升旗仪式陶冶了每一位成员的爱国主义情操,培养了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感,他们的青春与激情在此恣意飞扬。2009年9月,国旗班又吸纳了学工办礼仪队全体成员为国旗班新成员,她们除了日常国旗班的工作以外,还要负责校区各种大型活动、典礼、论坛、会议的礼仪服务及接待工作。
国旗班是一个和谐、团结、奋进的集体,充满着凝聚力和战斗力。在这里,有最真挚的情感流露;在这里,有严格的制度管理;在这里,有快乐的班级活动;在这里,我们在汗水和泪水的交融中接受洗礼。我们铿锵的脚步抒发着青春的激情,飒爽的英姿展示着年轻的朝气,嘹亮的口号涤荡着内心的豪迈,鲜艳的五星红旗在我们的手中冉冉升起。来吧,朋友!让五星红旗在我们的手中更加光彩夺目,让我们的大学生活更加充实、美丽。
国旗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由校区学工办直接领导的以维护国旗的尊严与荣誉,定时升降国旗,宣传《国旗法》,增强广大学生爱国意识为主的有组织、有纪律的学生荣誉班集体。
第二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的任务是升护国旗、校级重大活动的升旗工作、值勤工作以及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并通过举行升旗仪式等爱国主义活动在校内外产生影响,通过培养高素质队员让其在同学之间起到模範带头作用。
第三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大学生爱国情操,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四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严格遵照国旗班的规定,时刻维护国旗尊严,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聘请校区党委领导及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担任顾问、教导员和班主任,并由班主任具体指导班内工作。

第六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原则上由三十五名学生组成,实行班长负责制。设班长一名,班主任助理一名,团支书一名,副班长两名,三人一组,各组设组长一名、队员两名。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民主产生班委会和团支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 凡本校注册本科一、二年级学生,自愿申请,经组织严格考核批准后可成为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
第八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必须热爱和关心班集体,勤奋学习,有高度的纪律性和责任感,积极参加国旗班及校内外有关活动。
第九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有参与组织管理,促进班级发展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每届进行一次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综合评定,上报校区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授予工作积极,成绩显着者“优秀旗手”光荣称号。
第十二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服役期为两年。已满两年者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服役期(总共不超过三年),服役期满后颁发证书及纪念品。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队员在任期内不得无故离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国旗班队员的任务,须个人写书面报告,经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并完好归还队服后,方可退役。
第十三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服役期间无视组织纪律,违反规章制度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由班委提请上级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国旗班。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旗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简称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队员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的爱国主义教育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选拔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学习认真,思想作风端正,组织纪律性强,热爱国旗班工作,有吃苦耐劳精神,甘于奉献,有进取精神。
(三)男生身高1.75米以上,女生身高1.65米以上,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俱佳。
(四) 每年从在校全日制一、二年级本科学生中进行公开选拔招聘。
(五)在军训结束后,参选人员需进行为期20天的选拔训练,方可参与最终选拔。
(六)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队员必须接受《国旗法》教育和有关国旗的知识教育,并开展严格的伫列训练方可进行日常活动。
第三条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行为规範
(一)热爱国旗、尊重国旗、爱惜国旗、护卫国旗,了解《国旗法》,严格遵守《国旗法》。
(二)坚持贯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针。
(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的规章制度。
(四)自觉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模範带头作用,树立并维护好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的良好形象。
(五)严格遵守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的作息纪律,以军人规範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适当得体。
(六)爱惜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一切装备,穿着制服时严禁打闹、跑跳。严禁将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服装外借于他人使用,严禁私自穿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服装拍照或借于他人拍照。
(七)成员间要互助友爱,互相关心。
第四条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主要任务

(一)学校日常升降旗任务;
(二)在校区内举行的各种主题升旗仪式上担任升降旗任务;
(三)在全校性庆典活动、大型文体活动中担任升降旗任务及值勤任务;
(四)通过升降旗仪式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在广大学生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五)学校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训练
(一)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必须认真参加统一组织的训练。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提前请假。训练迟到一次给予警告,无故缺勤一次或迟到两次予以劝退。严格遵守国旗班章程,严守国旗纪律。对于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二)每周日下午原则上为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固定训练时间。重大节日和活动有升(降)国旗活动安排时,提前组织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集中训练。
(三)训练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由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班委统一确定。
第六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升降旗仪式
(一)除寒假、暑假外,星期一早晨6:45升挂国旗,星期二至星期五每日早晨7:00升挂国旗。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升旗当日下午6:00降下国旗。
(二)每周一及重大节日进行集体升旗活动,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全体成员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周二至周五,由升旗手1名,护旗手2名执行升降旗任务。
(三)执行升降旗仪式的成员要提前半小时集合,做好升降旗準备工作。
(四)执行升降旗仪式时,要求身着整洁的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服装,严肃认真,精神集中,举止庄重的工作标準,认真完成升降旗的各项程式。
第七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考核
(一) 严格请假制度。事假、病假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班长请假,且须经班主任老师批准。待批准后,方可生效。对于既不按时参加训练或执行任务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成员,将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撤消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资格,取消其相应的评优评奖资格直至纪律处分。队员累计两次不参加国旗班升降国旗、训练任务和开会,予以开除并全校通告及时把情况反映到所在系、班级。累计两次迟到记一次缺勤。国旗班成员不得有酗酒、闹事、赌博等不良行为,时时注重个人形象;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予以开除。凡国旗班队员每学期补考2门或重修1门,劝其退队。国旗班内部成员不得谈恋爱,情形严重者予以劝退。
(二)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定期进行评比,凡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小组将予以奖励和表彰,在各种奖助学金及先进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国旗班队员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干部”“优秀标兵”评比,评比与学校评优一起进行,被评选的队员,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国旗班队员任职期间享受班团干部的有关待遇。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资格。
(三)任期结束,对个人及小组进行评定,表现突出者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作为单独班集体参加各项评优评奖。
第八条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班委职责
(一)负责与校区学工办和其他校内外组织联繫。
(二)负责日常训练、升降旗工作、后勤、组织执勤、对队员的思想教育、活动的策划总结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每次执行任务后,负责任务完成情况的讲评。
(四)负责定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
(五)进行国旗班精神文明文化建设。

第九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国旗管理
(一)小心妥善保管国旗,不得人为损坏、污损。
(二)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桿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十条服装管理
(一)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成员服装是为升降国旗专用。
(二)服装要保持整洁,钮扣、衣领挂鈎、飘带齐全。
(三)非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的学生不得身着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服装。
(四)除值勤或特殊任务时,不得穿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服装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参加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是所有成员的政治荣誉,所有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升降旗工作和维护国旗班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国旗班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