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宁旅居人协会
万宁旅居人协会是由非万宁市原住民自发组织的、经万宁市民政局审批登记、由万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该协会以为外地户籍来万宁购房置业的旅居人服务为己任,以“传递爱心、整合资源、智慧服务、助力万宁”为宗旨,努力整合旅居人中的人才资源、社会资源和资本资源,为促进万宁经济、社会、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作贡献。积极倡导旅居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旅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旅居人与地方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樑和纽带作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万宁旅居人协会
- 外文名:Wanning Migration Association
- 性质:社会团体
- 组成:由旅居万宁者组成
- 主管单位:万宁市旅游委
- 总部地址:海南万宁市兴隆侨乡路雨林海小区
协会简介
万宁旅居人协会是由非万宁市原住民自发组织的、经万宁市民政局审批登记、由万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该协会以为外地户籍来万宁购房置业的旅居人服务为己任,以“传递爱心、整合资源、智慧服务、助力万宁”为宗旨,努力整合旅居人中的人才资源、社会资源和资本资源,为促进万宁经济、社会、文化、旅游事业发展作贡献。积极倡导旅居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旅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旅居人与地方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樑和纽带作用。

万宁旅居人协会于今年3月16日正式成立,是全国首家旅居人协会。协会成立时得到了全国几十家媒体的关注和报导,其中包括人民网、中新社、凤凰网、海南日报、旅游卫视在内的各大网路媒体、平面媒体和电台、电视台等,这标誌着中国的旅游文化从旅行走向旅游、从旅游走向旅居又一次发生了质的转变;也意味着中国人客居他乡进入常态化后的旅居人属地管理意识日益增强,对客居地的归属感不断提高。国家旅游局网站专门发表文章对此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协会宗旨
传递爱心、整合资源、智慧服务、助力万宁



协会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李公羽
总顾问:陈金跃
会 长:金英
常务副会长:朱利华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王晓斌、刘英华、陈开达、张东海、张援朝、高学阁、谭红、蔡建明
秘书长:王丽新
副秘书长:薛鹏飞 、时惠芳 、宋有林、郑朝晖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晓斌、王丽新、卢 宓、宁顺英、朱利华、刘英华、刘景臣、刘景军、刘 伟、杨开明、宋有林、陈开达、时惠芳、金英、张东海、张援朝、高学阁、蔡建明、谭 红、薛鹏飞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晓斌、 王丽新、 王贵凤 、王华星、 王秀华、 卢 宓、付元芬、宁顺英 、孙卫、 朱利华 、刘景臣 、刘景军、 刘英华 、刘 伟、闫岩、杜智明、 杨开明 、吕莹、陈开达 、陈 静、 时惠芳、宋有林、 张玫、 张红霞、金 英、 张东海、张援朝、赵云玲、 高学阁 、靳东升、谭 红 、蔡建明、 薛鹏飞
王晓斌、王丽新、卢 宓、宁顺英、朱利华、刘英华、刘景臣、刘景军、刘 伟、杨开明、宋有林、陈开达、时惠芳、金英、张东海、张援朝、高学阁、蔡建明、谭 红、薛鹏飞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晓斌、 王丽新、 王贵凤 、王华星、 王秀华、 卢 宓、付元芬、宁顺英 、孙卫、 朱利华 、刘景臣 、刘景军、 刘英华 、刘 伟、闫岩、杜智明、 杨开明 、吕莹、陈开达 、陈 静、 时惠芳、宋有林、 张玫、 张红霞、金 英、 张东海、张援朝、赵云玲、 高学阁 、靳东升、谭 红 、蔡建明、 薛鹏飞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万宁旅居人协会,英文名称:Wanning Mig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非万宁市原住民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万宁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为外地户籍来万宁购房置业的旅居人服务为己任,以“传递爱心、整合资源、智慧服务、助力万宁”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旅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居人守法、自律,发挥旅居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桥樑纽带作用,协调旅居人与原住民的关係。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万宁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海南省万宁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围绕自律、服务等方面的社团功能,积极引导旅居人遵纪守法、规範自身行为。
(二)整合旅居人才资源、社会资源、资本资源,建立旅居人联合创业和交流平台,为万宁引进智慧产业牵线塔桥,为万宁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三) 代表旅居人积极参加国际候鸟旅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 代表旅居人协调社区关係。
(五) 组织旅居人为万宁市民众提供教育、医疗、旅游、金融等方面的投资服务。
(六) 组织开展有关旅居人及所处社会环境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七)为旅居人提供培训、谘询、信息等智力服务。
(八) 组织年轻人照顾需要帮助的旅居老人。
(九) 定期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 请专家学者为旅居人讲授养生保健知识。
(十一)充分利用万宁旅游资源,结合万宁旅游资源特点,创办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万宁,为塑造良好的万宁城市形象作贡献,扩大万宁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影响。
(十二)承担政府委託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採取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非万宁籍的居民并在万宁拥有房产者的本人及其家属,或在万宁居住三年以上的旅居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託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经同意,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由本会秘书处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画。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以採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託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选举和罢免会长(即理事长,下同)、副会长、秘书长。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託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政府资助,受委託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範围。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徵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 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万宁旅居人协会,英文名称:Wanning Mig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非万宁市原住民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万宁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为外地户籍来万宁购房置业的旅居人服务为己任,以“传递爱心、整合资源、智慧服务、助力万宁”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旅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居人守法、自律,发挥旅居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桥樑纽带作用,协调旅居人与原住民的关係。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万宁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海南省万宁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围绕自律、服务等方面的社团功能,积极引导旅居人遵纪守法、规範自身行为。
(二)整合旅居人才资源、社会资源、资本资源,建立旅居人联合创业和交流平台,为万宁引进智慧产业牵线塔桥,为万宁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三) 代表旅居人积极参加国际候鸟旅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 代表旅居人协调社区关係。
(五) 组织旅居人为万宁市民众提供教育、医疗、旅游、金融等方面的投资服务。
(六) 组织开展有关旅居人及所处社会环境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七)为旅居人提供培训、谘询、信息等智力服务。
(八) 组织年轻人照顾需要帮助的旅居老人。
(九) 定期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 请专家学者为旅居人讲授养生保健知识。
(十一)充分利用万宁旅游资源,结合万宁旅游资源特点,创办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万宁,为塑造良好的万宁城市形象作贡献,扩大万宁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影响。
(十二)承担政府委託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採取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非万宁籍的居民并在万宁拥有房产者的本人及其家属,或在万宁居住三年以上的旅居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託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经同意,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由本会秘书处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画。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以採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託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选举和罢免会长(即理事长,下同)、副会长、秘书长。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託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政府资助,受委託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範围。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徵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 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须知
一、入会资格
凡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非万宁籍的居民并在万宁拥有房产者的本人及其家属,或在万宁居住三年以上的旅居者。
二、入会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字迹必须清楚,建议儘量用电子表格填写,或用微信方式填表;表格不得有空项,必须如实填写;提供一吋免冠照片2张或免冠电子相片。)
(二)入会审批
本会收到入会申请后,由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入会资格和入会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批意见,报协会领导审批。
(三)缴纳会费
入会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本会秘书处将向入会人发出入会通知,第一年交纳入会费1000元,以后按20元/年交纳会费,每年按时缴纳会费者可以增加会员信用积分2分/年,断交会费,信用积分归零。会费不得趸交、补交。
(四)领取会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