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係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与宣告失蹤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蹤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係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蹤则主要解决失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则重在保护失蹤人的利益。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宣告死亡
- 外文名:Declaration of death
- 法定期限: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
- 目的:解决整个民事法律关係的状态
- 申请人:利害关係人
- 条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定义
指经利害关係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係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蹤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蹤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係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蹤则主要解决失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则重在保护失蹤人的利益。
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蹤人生存讯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蹤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关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蹤人死亡,从失蹤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蹤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蹤的证明。
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係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係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係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係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係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係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关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蹤人死亡,从失蹤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蹤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蹤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係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係依照下列方法处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係,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係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係自行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係无效的,一般不应当準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係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程式
(1)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係人只申请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
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牴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準。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複杂的情况。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係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係,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準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係和被收养关係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牴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準。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係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係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係;
(二)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係。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係无效的,一般不应準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至于返还财产是否应受限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失蹤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将该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正常消费不存恶意。继承人虽然获得了利益,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因失蹤人的原因而发生的。要求继承人对消费财产予以补偿,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故应以现存财产为限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死亡宣告,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了基础,故继承人应返还所继承的财产,使其恢复到未继承时的状态。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与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25条採用了第二种观点。利害关係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係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失蹤与宣告死亡的关係
1、宣告失蹤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必须以宣告失蹤来确认)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蹤。
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蹤,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时间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係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3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2、宣告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係人提出。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须由与失蹤人有利害关係的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係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蹤人做出死亡宣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係人的範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係的人。
3、死亡宣告须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必须由人民法院做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
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重现处理
(一)失蹤人生还后的财产返还
失蹤人生还回来以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自然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这意味着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在,可适当给以补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规定仅仅是为了保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并非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财产是有法律根据的,其所负的返还义务,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并无返还和赔偿责任。
(二)失蹤人生还后的婚姻关係的处理
最複杂的是生还后的人身关係问题,特别是婚姻关係可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配偶没有再婚的。撤销死亡宣告后,恢复婚姻关係须得女方同意,女方不同意的可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恢复婚姻关係。
2、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不能自行恢复,欲恢复只能与再婚者离婚后,才能再和前一个配偶复婚。
3、配偶已经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关係又不复存在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生还回来以后,配偶与失蹤人的婚姻关係并非可以自行恢复。自行住到一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该失蹤人如若去世,另一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即使分得遗产和他继承的一样多,但那也不是基础于配偶关係,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原因,即不能参与继承关係了。
4、子女收养关係的法律效力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以后仅以收养关係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係无效的,一般不予準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範本
範本1
- 格式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係,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係,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係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程式为:由利害关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係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係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为公民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后果与公民自然死亡的一样,终止和产生某种法律关係。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係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说明申请被宣告死亡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係。
範本2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係,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係,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