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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司法解释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司法解释

之前相关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有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6月5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重新颁发的有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有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本司法解释的基本结构:
(1)“受理与管辖”(第1一5条);
(2)“案件的审理”(第6一14条);
(3)“权利义务的转让”(第15一21条);
(4)“契约的变更和终止”(第22一24条);
(5)“责任的承担”(第25一34条);
(6)“其他”(第35一40条)。

现行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46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準。”
本司法解释的基本结构:
(1)“受理与诉讼主体”(第1一4条)。主要涉及内容:受理的範围,与仲裁的协调,土地承包契约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农户代表人代表农户进行诉讼。
(2)“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5一18条)。主要涉及内容:承包契约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约定条款的效力,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及弃耕、撂荒承包地的处理,承包期限的变更,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收回承包地已经设立的流转关的处理,承包地的交回,流转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发包方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契约的效力,未经备案的流转契约效力,抵押、抵债的契约无效,流转费纠纷的处理,流转期限纠纷的处理,截留、扣缴承包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19一21条)。主要涉及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权的限制,一地数包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4)“土地徵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22一25条)。主要涉及内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其他规定”(第26一27条)。主要涉及内容:着重调解,本解释的施行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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