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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12年2月1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日期:2012年05月31日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
  • 实施日期:2012年08月01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2年2月1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发文字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促进人文和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是指会理县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建筑和街巷以及会理县行政区域内代表会理历史文化的文物、古蹟、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环境风貌协调区和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
(一)重点保护区,是指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地段和建设控制区。
(二)环境风貌协调区,是指在重点保护区以外40米以内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三)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是指二线九区。“二线”是指古南方丝绸之路和红军长征过会理的两条线。“九区”是指皎平渡、鹿厂绿陶、黎溪铜矿、会理古城、小黑箐彝风、松坪关历史文化环境区和龙肘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太平喀斯特地貌景区、贝母山森林景区。
保护区的具体範围,由会理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确定。

第五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会理县人民政府负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助、民间资本投入。

第八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制定的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调整的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

第十一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历史传统街区、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修缮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指: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历史建筑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蹟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巷道、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古井和具有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等;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十四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应当严格执行防震抗震、消防以及其他安全标準。

第十五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应当採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会理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对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内居住的人口应当依法有计画地疏解。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讯、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修缮,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尊重宗教场所的建设风格,按规定程式报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古民居、古建筑及其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不得对历史建筑物进行影响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改建和装修。

第二十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誌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定、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标识、标誌。

第二十二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古树名木、古井实行统一建档,挂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毁坏、填埋、砍伐和擅自迁移。

第二十三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核心保护地段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公共场所不得敞放家禽、家畜和宠物;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设定屠宰猪、牛、羊等牲畜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当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

第二十六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取消使用原煤、柴禾;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加工作坊。

第二十八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九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应当与古城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三十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地段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走廊视线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核心保护地段历史环境的建筑应当有计画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一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文物的保护和考古发掘应当遵循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保护、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三十三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民俗客栈等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筑;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製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七)其它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会理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结合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会理置县于西汉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会理是两城相依的“船城”,有格局完整的街巷,具有“川滇锁钥”“蜀韵滇风”之美称,古民居、古遗址、古墓葬等是我州拥有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旅游观赏价值,被亚太旅游联合会、国际度假联盟组织、中华生态旅游促进会授予“中国最具投资价值旅游县”的殊荣。1992年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99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对外国人开放的城市,2001年获省政府“文化先进县”称号,被凉山州委、州政府评为“文明县城”,2007年被评为“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2011年11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因此,加强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对于打造我州旅游经济圈,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会理县域经济乃至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知名度的不断提高,会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採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并借鉴外地经验,在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2002年3月16日会理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会理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7日会理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通过几年的实践,市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容市貌也有了较大改观。但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滨河园林路建设、古城改造等一大批工程完成,仿古元天街的建成,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会理城市发展的需要,把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刻不容缓。为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科学和永续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
制定《条例》旨在加强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在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弘扬历史文化,塑造当代会理形象,逐步把会理县城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有序、市容整洁、生态良好、环境和谐、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法制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原则;操作性、适用性和适当超前的原则;有序科学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民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的起草经过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画的要求,2008年5月,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赴会理进行了视察、调研,并召开了《条例》起草座谈会,确定由会理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条例》的起草工作。为了将此项工作抓紧、抓落实,会理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县政府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余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为成员的《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确定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县规划建设局负责《条例》起草的具体工作。起草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内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经验,结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实际,先后形成了初稿、讨论稿,印发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各职能部门、乡(镇)广泛徵求意见,召集社会各界人士座谈讨论,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徵求意见稿)》。
《条例(徵求意见稿)》形成后,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对《条例(徵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并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州政府及州级部门广泛徵求了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提交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2008年10月9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初审意见,州人大民法宗外侨委、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方面和人员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并按照有关立法程式的规定,报送省人大民宗委徵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报送中共凉山州委作了审查。2009年10月23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由于“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历时两年多至2011年11月2日才获得国务院的批准,故2011年12月29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决定提请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2012年2月15日凉山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保护的範围和对象
《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是指会理县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建筑和街巷以及会理县行政区域内代表会理历史文化的文物、古蹟、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具体分为重点保护区、环境风貌协调区和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地段和建设控制区组成。核心保护地段是指沿南北街中轴线,由南门到小北门,以道路中心线为準两侧各40米的範围;以小巷巷口为起点进深180米,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40米範围;以科甲巷口为起点至城关三小门口,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40米範围;沿东西关道路中心线两侧40米範围;沿顺城南路道路中心线左右各40米範围;沿顺城西路道路中心线左右各20米範围;在顺城东路的东关路口、东街路口、顺城南街路口三处的东侧,以道路交点为中心,南北延伸各40米,进深20米範围。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至明清古城墙之间的範围。
(二)关于规划
《条例》第九条规定:“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制定的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调整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于2006年开始编制,2008年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会理县人民政府正在按计画实施。
(三)关于保护经费
《条例》第七条规定:“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助、民间资本投入”。县人民政府将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把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保护资金的投入,以确保经费来源。此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入、提供技术服务或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
按照立法的完整性和法规的实施要求,《条例》设定了一系列禁止性条款,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条例》规範的法律责任涉及诸多上位法,如果本《条例》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可能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上位法的变化而产生本《条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因此,为保障本《条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避免由于上位法变化引起的法律冲突,《条例》对法律责任一章所涉及的条款採用了概括、定性的规定,处罚也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授权性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从总体上来分类主要包括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行政管理的与时俱进性的冲突相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既需要相对稳定的法律规範,也需要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管理对象、管理方式等。为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行政管理的与时俱进性的冲突,为增强保护、管理与利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条例》第三十七条作出了授权性规定,即: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结合保护的实际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併审议。

审查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条例》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徵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凉山州人大常委会。
2012年5月14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会理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后,凉山州为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科学和永续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多年来,凉山州及会理县高度重视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採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并借鉴外地经验,在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在此基础上,凉山州制定《条例》,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条例》内容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凉山州及会理县的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併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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