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政府系统电子公文运行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称:大足县政府系统电子公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单 位:政府
- 地 区:大足县
- 类 型:办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子公文是按公文处理办法,形成有效公文后产生的具有专用格式的电子文档。电子公文在机关内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
第二章
第二条电子公文只能通过政府办公网,以指定的渠道、指定的规程、指定的格式传输、收发和办理。除因政务公开的需要发布电子公文外,严禁在网际网路上传送或处理电子公文。
第三条各单位用于电子公文收发的微机,承担本单位电子公文(包括政务信息)总收发任务,并在县政府办公室备案。该机是专用工作微机,只能在政府办公网中使用,严禁自行安装非指定的程式。
第四条各单位电子公文的传送和接收,只能由本单位指定专人,按指定规程办理,电子公文的收发均需採用数字签名。
第三章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製作的公文,同时产生电子公文(除绝密件外),原则上不再发纸质公文。纸质档案仅少量印製,送相关县领导和存档。
第六条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电子公文形成后,按公文发文範围自动送到受文单位的办公网工作区。受文单位按规範进入办公网,下载具有标準排版格式的电子公文。政府计算机办公网共享信息库中的档案,仅用于查询和参阅。
第七条各受文单位按县政府办公室监製要求,使用"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专用红头纸套印下载的电子公文,经分管领导在专用红头纸的核收栏签字后,再按管理要求加盖本单位电子公文专用章,进入办理程式。只有专用文头、专人下载、专人核收的电子公文在政府机关内部才具有效力。
第四章
第八条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徵求部门意见、转交部门办理的交办公文,一般通过网上交办,由县政府办公室公文承办人按指定的格式通过办公网传送到交办单位。如承办单位公文处理程式有与县政府办公室相一致的办文程式接口,可直接将交办档案转入本单位的网上办文程式中,也可以下载办理。不能将交办文直接转本单位网上办文的单位,由各单位下载具有标準格式的交办笺和待办电子公文,进行办理。
第九条对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网上交办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按"大足县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标準格式和用语套样列印,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对交办的档案办理完毕后需返回县政府办公室继续办理的,按电子公文办档案报送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公文处理笺上的签批文字)传送给县政府办公室,同时将纸质公文处理笺交县政府办公室原公文的承办人。
第五章
第十一条凡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电子公文,必须严格按规定格式、规定程式操作传送,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製作单位必须保存相应的纸质公文,凡向受文方发出了电子公文的,发文方必须在政府办公网上按统一的规範向对方开放此电子件备查。
第十三条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的绝密档案仍按全纸质件接收办理。对有不便由电子件传送的档案附属档案,如手稿、书籍、工程图等,其公文按电子公文报送时,在报文格式档案中标记"特殊附属档案";其附属档案按纸质档案报送。对这类档案需电子公文和特殊附属档案收到后再办理。
第十四条报送公文在格式、操作程式、差错率等方面不合要求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同一报文单位年度退文累计3个以上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县政府各受文单位要按本办法,明确领导分管,落实本单位电子公文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电子公文畅通、高效、安全运转。
第十六条县政府各受文单位未按时办理电子公文,贻误工作,以及累计未处理电子公文达到10个以上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违反电子公文管理规定,贻误政务、泄露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大足县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一、县政府系统各受文单位,按市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基本格式要求,製作"XXX电子公文专用章"。
二、县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专用章(简称"电子公文专用章"),只能用于接收政府电子公文。
三、电子公文专用章作为机要物件,由本单位专人管理和使用。
四、各受文单位按指定的规範接收电子公文后,按标準格式列印,并加盖电子公文专用章,受文单位分管领导需在盖章处"核收"栏中签名,此档案在全县政府机关内部具有与纸质档案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