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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激励性管制改革研究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激励性管制改革研究

一篇理论经济学论文。自然垄断行业的激励性管制改革,主要是针对传统管制机制在激励方面的缺陷而提出来的,它的主要思想来源于现代机制设计理论。

基本信息

副题名
外文题名
论文作者
陈锐着
导师
洪银兴指导
学科专业
理论经济学
学位级别
博士论文
学位授予单位
南京大学
学位授予时间
2008
关键字
垄断行业 政府管制 激励
馆藏号
F121.3
馆藏目录
2009\F121.3\3

中文摘要

由于传统的机制设计理论在信息结构假设方面存在局限,因此,该理论在实际套用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即机制设计者的目标不能通过个人的自利行为得以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代机制设计理论修正了传统的完全信息假设,构建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性机制分析框架,以试图解决现实经济中广泛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自然垄断行业的激励性管制,就是现代机制设计理论在政府管制领域的套用。 众所周知,自然垄断通常被认为是与规模经济和範围经济紧密联繫在一起的,而成本劣加性概念的提出,则是在更为抽象的层面上实现了二者的统一。近年来,有关自然垄断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具有网路特徵的行业,并将网路的外部经济性视为自然垄断的主要成因。然而,由于网路经济概念的本质含义其实就是需求方规模经济,因此,当前自然垄断理论的核心依然可以被认为是基于规模经济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分析框架并不能充分揭示自然垄断与其他垄断形式的本质区别,因此,该分析框架并不能充分解释自然垄断的成因。本文认为,导致自然垄断的关键在于结构化网路这一“自然”因素。结构化网路不仅具有独特的资源稀缺性,而且具有成本的高沉澱性,而自然垄断则主要是源于对稀缺性网路资源的占有和“破坏性竞争”的内在必然性。 由于具有技术和经济上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并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自然垄断所带来的负面问题。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解决自然垄断的问题上是“失灵”的,因此,政府有必要也有责任对自然垄断行业实施管制。政府通过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目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其免受企业垄断行为的侵害;二是激励垄断企业提高效率,以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文不仅强调了政府管制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而且强调了有利于促进企业效率提高的激励性管制改革的必要性。自然垄断行业的激励性管制改革,包括构建激励性的价格管制模式,以及在进入管制下有效地引入竞争。 价格管制是自然垄断管制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通过限制企业的定价权来防止企业的垄断定价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垄断企业所侵害。但是,由于传统的基于服务成本的投资回报率管制方式,在激励企业提高效率方面存在缺陷,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更具激励性的价格上限管制开始被广泛套用于电信和电力行业的价格管制实践。在成本和需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价格上限管制可以有效降低管制者对信息的依赖程度。但是,假设企业总是拥有精确的成本和需求信息也许并不準确。事实上,企业也会面临技术和市场信息缺乏的问题,因此,如何激励企业去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则变得更为关键。本文通过模型证明,引入收入共享机制的价格上限管制,比纯粹的价格上限管制更能有效激励企业去获取有价值的技术和市场信息。 进入管制是自然垄断管制研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其本质是通过对企业投资行为的限制,来避免自然垄断行业的“破坏性竞争”所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可竞争市场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的进入管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在严格的进入管制下,自然垄断企业会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压力而出现较为严重的X-低效率问题。因此,如何在进入管制下有效地引入竞争,就成为解决垄断企业低效率问题的关键。本文通过市场渗透性投资行为和管制容纳激励模型,给出了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的条件,即随着技术和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管制者应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渗透性投资行为採取容纳策略,以实现进入管制下的适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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