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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行动计画(2014-2020年)

深入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行动计画(2014-2020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智慧财产权综合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特制定本行动计画。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法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法制办、中科院、国防科工局、高法院、高检院、总装备部《深入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行动计画(2014—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2014年12月1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相关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行动计画(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法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法制办、中科院、国防科工局、高法院、高检院、总装备部《深入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行动计画(2014—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计画全文

深入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行动计画(2014—2020年)
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法务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林业局法制办 中科院 国防科工局 高法院 高检院 总装备部
《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基本实现了《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第一阶段五年目标,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智慧财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深入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是推动经济结构最佳化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智慧财产权综合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特制定本行动计画。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坚持中国特色智慧财产权发展道路,着力加强智慧财产权运用和保护,积极营造良好的智慧财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认真谋划我国建设智慧财产权强国的发展路径,努力建设智慧财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智慧财产权法治环境更加完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智慧财产权的能力显着增强,智慧财产权意识深入人心,智慧财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智慧财产权创造水平显着提高。智慧财产权拥有量进一步提高,结构明显最佳化,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着作权精品和优良植物新品种大幅增加。形成一批拥有国外专利布局和全球知名品牌的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
——智慧财产权运用效果显着增强。市场主体运用智慧财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智慧财产权投融资额明显增加,智慧财产权市场价值充分显现。智慧财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显着提高,智慧财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能力基本满足市场需要,对产业结构最佳化升级的支撑作用明显提高。
——智慧财产权保护状况显着改善。智慧财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和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反覆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受到有效制裁,智慧财产权犯罪分子受到有力震慑,智慧财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智慧财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智慧财产权管理能力显着增强。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审查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画实现智慧财产权全过程管理。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普遍建立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水平大幅提升。
——智慧财产权基础能力全面提升。构建国家智慧财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智慧财产权人才队伍规模充足、结构最佳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全民智慧财产权意识显着增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智慧财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2014—2020年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主要预期指标
指 标
2013年
2015年
2020年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4
6
14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万件)
2.2
3.0
7.5
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年)
5.8
6.4
9.0
作品着作权登记量(万件)
84.5
90
100
计算机软体着作权登记量(万件)
16.4
17.2
20
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契约交易总额(万亿元)
0.8
1.0
2.0
智慧财产权质押融资年度金额(亿元)
687.5
750
1800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出口收入(亿美元)
13.6
20
80
智慧财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
18
20
20
智慧财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分)
65
70
80
发明专利申请平均实质审查周期(月)
22.3
21.7
20.2
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月)
10
9
9

主要行动

(一)促进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支撑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智慧财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更加注重智慧财产权质量和效益,最佳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创新,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面向产业集聚区、行业和企业,实施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开展专利布局,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专利组合,构建支撑产业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专利储备。加强专利协同运用,推动专利联盟建设,建立具有产业特色的全国专利运营与产业化服务平台。建立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形成资源集聚、流转活跃的专利交易市场体系,促进专利运营业态健康发展。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态势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区域特色智慧财产权密集型产业,构建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建设一批智慧财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在产业集聚区推行智慧财产权集群管理,构筑产业竞争优势。鼓励文化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加强文化品牌开发和建设,建立一批着作权交易平台,活跃文化创意产品传播,增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
——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加强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地理标誌和农产品商标创造运用,促进农业向技术装备先进、综合效益明显的现代化方向发展。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以智慧财产权利益分享为纽带,加强种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创新,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提高农产品智慧财产权附加值。增加农业科技评价中智慧财产权指标权重。提高农业机械研发水平,加强农业机械专利布局,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推进农业标準化,加快健全农业标準体系。建立地理标誌联合认定机制。推广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誌和农产品商标紧密结合的农产品经营模式。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智慧财产权服务业,扩大服务规模、完善服务标準、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服务业向高端发展。培育智慧财产权服务市场,形成一批智慧财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服务标準规範,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智慧财产权服务行业自律。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託等机构广泛参与智慧财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智慧财产权融资服务产品。完善智慧财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企业拓展智慧财产权质押融资範围。引导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智慧财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增加智慧财产权保险品种,扩大智慧财产权保险试点範围,加快培育并规範智慧财产权保险市场。
(二)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加强智慧财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智慧财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财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扎实推进侵犯智慧财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震慑违法者,同时促进执法者规範公正文明执法。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计通报範围并加强考核。探索建立与智慧财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準,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向徵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智慧财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水平。
——加强重点领域智慧财产权行政执法。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侵犯智慧财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协作、侵权判定谘询与纠纷快速调解工作。加强大型商业场所、展会智慧财产权保护。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责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完善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探索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智慧财产权监管。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路交易平台的着作权监管,规範网路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路侵权盗版,最佳化网路监管技术手段。开展国内自由贸易区智慧财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探索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智慧财产权监管,创新并适时推广智慧财产权海关保护模式,依法加强国内自由贸易区智慧财产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侵权行为。
——推进软体正版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巩固政府机关软体正版化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软体正版化。完善软体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推动软体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审计监督、年度检查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到实处,确保软体正版化工作常态化、规範化。
——加强智慧财产权刑事执法和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智慧财产权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坚持打防结合,将专项打击逐步纳入常态化执法轨道。加强智慧财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依法加强对侵犯智慧财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加强智慧财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按照关于设立智慧财产权法院的方案,为智慧财产权法院的组建与运行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推进智慧财产权纠纷社会预防与调解工作。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智慧财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智慧财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开展智慧财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範智慧财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智慧财产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培育一批社会调解组织,培养一批专业调解员。
(三)强化智慧财产权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强化科技创新智慧财产权管理。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画智慧财产权管理,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智慧财产权转移转化。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画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智慧财产权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将智慧财产权管理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画全过程管理,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画完成后的智慧财产权目标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和各参与单位智慧财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促进智慧财产权转化运用。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智慧财产权管理规範,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智慧财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加强智慧财产权审查。完善审查制度、加强审查管理、最佳化审查方式,提高智慧财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完善智慧财产权申请与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建立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和软体着作权快速登记通道。在有关考核评价中突出专利质量导向,加大专利质量指标评价权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管理,完善专利审查标準。加强专利申请质量监测,加大对低质量专利申请的查处力度。最佳化专利审查方式,稳步推进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建设,提升专利审查能力。最佳化商标审查体系,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标审查协作机制,完善商标审查标準,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提高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完善植物新品种权审查制度。
——实施重大经济活动智慧财产权评议。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智慧财产权评议。加强智慧财产权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制定发布重大经济活动智慧财产权评议指导手册,提高智慧财产权服务机构评议服务能力。推动建立重大经济活动智慧财产权评议制度,明确评议内容,规範评议程式。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智慧财产权评议工作,规避智慧财产权风险。
——引导企业加强智慧财产权管理。引导企业提高智慧财产权规範化管理水平,加强智慧财产权资产管理,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建立智慧财产权管理标準认证制度,引导企业贯彻智慧财产权管理规範。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价值分析标準和评估方法,完善会计準则及其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在併购、股权流转、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加强智慧财产权资产管理。制定智慧财产权委託管理服务规範,引导和支持智慧财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智慧财产权委託管理服务。
——加强国防智慧财产权管理。强化国防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组织管理,加快国防智慧财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推动智慧财产权管理融入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採购各环节。规範国防智慧财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促进形成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自主智慧财产权。完善国防智慧财产权解密制度,引导优势民用智慧财产权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促进智慧财产权军民双向转化实施。
(四)拓展智慧财产权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竞争力提升。
——加强涉外智慧财产权工作。公平公正保护智慧财产权,对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智慧财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巩固和发展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多双边智慧财产权交流。提高专利审查国际业务承接能力,建设专利审查高速路,加强专利审查国际合作,提升我国专利审查业务国际影响力。加强驻外使领馆智慧财产权工作力度,跟蹤研究有关国家的智慧财产权法规政策,加强智慧财产权涉外信息交流,做好涉外智慧财产权应对工作。建立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推进国际海关间智慧财产权执法合作。
——完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规则。追蹤各类贸易区智慧财产权谈判进程,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贸易的智慧财产权规则。落实对外贸易法中智慧财产权保护相关规定,研究针对进口贸易建立智慧财产权境内保护制度,对进口产品侵犯中国智慧财产权的行为和进口贸易中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
——支持企业“走出去”。及时收集发布主要贸易目的地、对外投资目的地智慧财产权相关信息。加强智慧财产权培训,支持企业在国外布局智慧财产权。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协作,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专利运营公司。加大海外智慧财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智慧财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帮助企业在当地及时获得智慧财产权保护。引导智慧财产权服务机构提高海外智慧财产权事务处理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

基础工程

(一)智慧财产权信息服务工程。推动专利、商标、着作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誌、民间文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等各类智慧财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基础信息共享。智慧财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基本检索工具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提高智慧财产权信息利用便利度。指导有关行业建设智慧财产权专业信息库,鼓励社会机构对智慧财产权信息进行深加工,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智慧财产权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
(二)智慧财产权调查统计工程。开展智慧财产权统计监测,全面反映智慧财产权的发展状况。逐步建立智慧财产权产业统计制度,完善智慧财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明确统计範围,统一指标口径,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体现智慧财产权内容。
(三)智慧财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建设若干国家智慧财产权人才培养基地,推动建设智慧财产权协同创新中心。开展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为重点的智慧财产权培训。将智慧财产权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课程体系,建立若干智慧财产权宣传教育示範学校。将智慧财产权内容全面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依託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画引进急需的智慧财产权高端人才。深入开展百千万智慧财产权人才工程,建立面向社会的智慧财产权人才库。完善智慧财产权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画,并加强对地方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知识产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建立完善相互支持、密切协作、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推进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开展,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智慧财产权强国建设研究,提出智慧财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思路和举措,积极推进智慧财产权强国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并儘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本行动计画落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範围。
(二)加强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要加强对战略实施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知识产权局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加强财政支持。中央财政通过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渠道安排资金支持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引导支持国家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和基金向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智慧财产权产业化方向倾斜。完善智慧财产权资助政策,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智慧财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智慧财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
(四)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专利法、着作权法及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誌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智慧财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防止智慧财产权滥用的规範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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