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感谢法》为网友用于调侃“感谢门”一事所撰写的一篇文章。该文章系网友杜撰,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该文章共六章,55条,包括一般规定、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感谢人和被感谢人、感谢行为、法律责任及附则,要求“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全文充满了调侃意味。
在第二章“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中,网友把感谢分为了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并详细规定了各类感谢对应的感谢对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列举了可做为表达感谢方式的十种行为,即:点头;点歌;微笑;鞠躬;烧香;磕头;敬礼;握手;拥抱;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最后,网友为这个调侃之作加了一个幽默的结尾:本法自2010年4月1日(愚人节)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 外文名:Than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性质:网友杜撰
- 主要思想:先谢国家 再谢爹妈
法律背景
“感谢门”在网上长时间火爆,网友恶搞接连不断,并有成为日常生活常用句式的趋势。继韩寒借比赛翻车事件对“感谢门”含沙射影之后,网友“李绍章”又精心“拟定”了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係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下称《感谢法》)。
内容介绍
《感谢法》共六章,55条,包括一般规定、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感谢人和被感谢人、感谢行为、法律责任及附则,要求“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全文充满了调侃意味。
在第二章“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中,网友把感谢分为了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并详细规定了各类感谢对应的感谢对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列举了可做为表达感谢方式的十种行为,即:点头;点歌;微笑;鞠躬;烧香;磕头;敬礼;握手;拥抱;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最后,网友为这个调侃之作加了一个幽默的结尾:本法自2010年4月1日(愚人节)起施行。
这部“用荒诞对阵荒诞”的“法律”一经发布后,在各大论坛中不胫而走,受到了网友们的热烈追捧,纷纷表示作者太有才了。网友在跟帖留言中“首先感谢国家”也成为了流行的前缀。
详细内容
(2010年3月12日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範感谢行为,正确调整感谢关係,预防并解决感谢纠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感谢关係。
第三条 接受国家、社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帮助,应当心怀感激并表示感谢。
本法所称帮助,包括资助、救济、请客、关心、鼓励、施爱、教导、激发、协力、祝福、讚扬、许愿等物质和非物质恩惠形式。
本法所称感谢,包括感激、答谢等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
第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範围的民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範。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团队精神、社会主义。
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
第六条 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谢。
非公开形式的感谢,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但应当不忘党恩。
第八条 当事人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虚伪、讽刺性感谢。
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的,应当认真严肃,表达熟练,必要时应当提前準备感谢材料。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他人表示感谢或者接受他人感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当事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行为,可以表示感谢。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表示感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感谢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民,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感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第十三条 感谢分为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重谢:
(一)被感谢人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在请求被感谢人提供帮助时明确约定事后重谢的;
(四)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重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的;
(五)有必要重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中谢:
(一)被感谢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非党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较长时期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中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但又没有必要实施重谢的;
(四)有必要中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不具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採取小谢或者微谢。
具有教育、医疗等义务履行关係的,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予感谢,但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自愿感谢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六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确保生命、重大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採取中小型感谢不足以达到感谢目的的,应当及时调整感谢策略,实施重谢。
党员领导干部等强势群体包养情人,因中小型感谢无法抚慰被感谢人导致被感谢人有自杀、揭发或者其他不利于包养人利益倾向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以悬赏广告形式承诺必有重谢或者当面答谢的,应当遵守承诺。
公安等国家政府部门发布悬赏通缉等广告的,可以不遵守承诺,完成悬赏行为的人,不得要求感谢。
第十九条 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
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没有感谢,但确有感恩情意的沉默形式除外。
第二十条 物质形式的感谢,应量力而行,反对铺张浪费。
禁止以感谢为名义,实施贿赂、不当交易等违法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子女以及其他利害关係人举行结婚、升职、参军、入学、开业等庆典的,感谢人参与庆典活动,对领导干部重金表达感谢的,属于人际交际活动,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可以作为表达感谢的方式:
(一)点头;
(二)点歌;
(三)微笑;
(四)鞠躬;
(五)烧香;
(六)磕头;
(七)敬礼;
(八)握手;
(九)拥抱;
(十)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语言形式的感谢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採用感谢信等书面形式实施感谢活动的,字迹应当清晰规範或者採取电脑列印的形式。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感谢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或者为被感谢人提供适当的选择机会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 感谢人可以直接向被感谢人表达感谢,也可以通过被感谢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係人表达感谢。
第二十五条 感谢人可以藉助电台、电视台、报纸、网际网路、手机简讯等媒介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感谢关係的当事人包括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感谢人是接受他人帮助并表示感激情意的人。
被感谢人是向他人提供帮助并接收感谢的人。
第二十七条 感谢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感谢人,具有完全感谢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感谢活动,是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情感投入为主要感恩来源的,视为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感谢人是限制感谢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感谢活动;其他感谢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感谢人是无感谢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感谢活动,但能够自己亲自实施的中小型感谢活动除外。
第三十条 公民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所在单位的感谢,但没有单位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感谢。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当表达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感谢。
不得在感谢主管部门或者党委政府之前,感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感谢活动可以代理、代行,感谢信息或者内容可以传达。
第三十三条 被感谢人包括国家、执政党、政府、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为他人提供表达感谢机会的,可以同时作为被感谢人。
通过前款规定的新闻传媒获得作品传播、广告宣传、形象推广等精神利益的,应当对新闻传媒表示感谢。
上帝、神仙等不得作为被感谢人,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感谢人以苍天、大地等自然物质世界作为感谢对象的,视为没有被感谢人的单方感谢活动。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一节 感谢行为的一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表达感谢和接受感谢的权利,特定人际关係中的当事人接受对方帮助的,应当表达感谢。
被感谢人可以拒绝接受感谢人的感谢。
第三十五条 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
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
第三十六条 党和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人民不得以被感谢人履行党政职责为由免除感谢义务。
灾区人民接受国家、政府和社会救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接受来自单位或者团体的帮助,感谢人应当优先感谢单位或者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可能退休、离职、身体健康状况恶化或者有其他变动的,感谢人可以直接感谢单位、团体或者其他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文化界、体育界、演艺界、商业界等行业和领域的公众人物,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就感谢对象、感谢範围、感谢方式、感谢途径、感谢程度等事宜事先徵求主管单位的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政界公众人物,就职演说或者发表上任感言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感谢上级领导的信任和前任领导的工作基础。没有领导岗位工作经验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徵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慎重、妥当表达感谢。
第二节 具体人际关係中的特别感谢规範
第三十九条 对父母的养育恩惠,感谢人可以在生日、节日、祭日或者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实施感谢活动。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不得与感谢国家、执政党、政府和单位的活动发生冲突。
对幼稚园、中国小教师的感谢,学生因无法独立完成感谢活动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代理。
以学习专门技艺为目的的学徒对师傅的感谢,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体育运动员接受教练指导训练的,应当感谢,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医生的诊治恩惠,感谢人应当遵守行业惯例,採取赠送现金、贵重礼物、稀有特产、高额消费卡等物质形式或者医生喜爱的非物质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对于医院护理、检验等人员的感谢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求职单位领导或者面试官员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对方的兴趣、性格以及传递的需求信号实施感谢活动。
感谢人有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提前实施感谢活动,但禁止以感谢名义从事贿赂等违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文艺影视界的导演等剧组负责人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性别差异、被感谢人的喜好以及感谢人预期达到的目的,实施相应的感谢活动。
女演员应当解放思想,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龄、价值观、处世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影响等为由拒绝导演要求的感谢形式。
第四十四条 存在配偶或者恋爱关係的,男方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女方经常实施感谢活动,但女方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正在接受其他异性公民感谢的除外。
女方因过错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或者感情不和的,男方不得终止感谢义务。
夫妻之间因前款规定的事由导致离婚的,男方应当继续履行感谢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女方提供适当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存在权力隶属关係的,处于被控制或者被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存在人身隶属关係的,处于控制或者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体之间、团体和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感谢活动,依照行业习惯和规则实施,没有行业习惯和规则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感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帮助应当感谢而未予感谢的;
(二)违反感谢程式,不按感谢顺序进行感谢的;
(三)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虚伪、讽刺等表现的;
(四)表示感谢或者接受感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感谢规範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不认真、不严肃,表达不熟练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没有提供协助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被感谢人重谢而没有重谢的,应当根据被感谢人的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被感谢人中谢而没有中谢的,应当根据被感谢人的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际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谢国家前先行感谢父母等近亲属的,应当向国家赔礼道歉,并取消其剩余项目的参赛资格;比赛已经结束的,应当保留运动员资格留队察看一年。情节严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解除其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係。
第五十二条 灾区民众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对党和政府表达感谢的,有关部门应收缴已经发放的救灾物资。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感谢人,应当感谢而没有实施感谢活动,或者感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感谢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感谢当事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者自称
编者自称,“经过反覆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係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虽是“用荒诞对阵荒诞”,但形式还挺像模像样的,并要求“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中,网友把感谢分为了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还规定了各类感谢对应的感谢对象。在第二十一条中,网友列举了可作为表达感谢方式的几种行为:点头、点歌、微笑、鞠躬、烧香、磕头、敬礼、握手、拥抱、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网友还将“办法”执行时间定为2010年4月1日,选愚人节这天,调侃之意明显。《感谢法》一出,不少网友纷纷大讚作者“有才”。
各方观点
网媒评论
对体育总局官员于再清要求冬奥冠军周洋发表获奖感言“先谢国家再谢父母”,我本来是赞同当时的批评意见。但事态发展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全民恶搞“感谢国家”。似乎爱国已经过时,甚至值得千夫所指,娱国戏国成为了国人的一大乐事。
比较有影响的先是韩寒在赛车比赛失利后写博文道“先谢国家,再谢父母,就是这个下场”。又有网友精心製作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流传于网路,网友们称今后将“严格遵守‘感谢法’来实施感谢行为”。照这个势头,谁要是主张国家至上,谁就UOT。谁要是蔑视了个体谦虚了自己包括自己的父母,谁就是一时代的弃儿。
回过头来看,“孝敬父母感谢父母都对,心裏面也要有国家,要把国家放在前面。”如果排除有些人的欲加之罪,于再清这段话除了要求的对象有些苛责和牵强外,出发点和主旨与我们国家绝大多数体育项目实行举国体制,与中华民族爱国主义和民族自尊的传统,与中国在世界赛场取得优异成绩的绝大多数动员的思想感情相一致。一个接受正常教育和有正常思维的中国体育冠军,心里有国家决不是什幺“异类”,“先谢国家论”是符合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和运动员成长规律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难道我们的运动员竞技世界赛场能够脱离身后一个正在崛起的国家?难道当年刘长春艰难曲折地独自征战奥运会没有国家积贫积弱的影响?难道中国数不清的世界冠军主要是他们父母和家族的力量所能成就的?事实上,中国体育事业三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完全与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力强大息息相关。从总体来说,这一代运动员取得的优异成绩除了他们自身的努力,和他们父母的辛勤养育,绝大多数离不开政府投入、制度安排和国家在世界位置的突显。如果国家没有强大起来,我们能不能成为国际奥委会成员都很难说,哪有你运动员的用武之地。即使是檯球运动员丁俊辉完全依靠父母出资培训甚至自费参加一些国际比赛,但没有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他取得如今这样的成就也不一定是必然的结果,或许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事实上,中国人特别是年青一代的国家观念正在趋于淡化,我们暂且认为这与周洋“先谢父母”无关,因为她太小。而中国几个长盛不衰的优秀运动团队在具备训练和实力优势的同时,依靠强大的爱国主义精神,才得以坚强自信地笑傲体坛睥睨天下,赢得国人的尊重。如果我们全盘主张在个人事业上忽略国家观念,纵容个人主义思潮,那将是我们体育事业的巨大隐患,推而广之,那将是中国崛起的巨大隐患。
所谓《感谢法》中的第一章明确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团队精神、社会主义,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看似调侃了不少社会偏见和丑陋恶习,要害是恶搞了爱国主义,而且连带恶搞了团队精神和社会主义,这无不有悖于我国宪法精神。一个人一个团队在某个领域取得世界级水平的成绩,应当允许有各种各样的感言,但绝不能蔑视自己的国家。中国是这样,其它国家也是这样。
总觉得温总理在表达深情地爱着自己的国家时,绝大多数国人心中流过一股暖流。近几年中国与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分裂势力的博弈现实深刻说明,认同国家或国家认同是我们中国仍然缺乏的一种国民素质,经不起当下网路和娱乐界的折腾,个人主义和“忘国主义”不是中国崛起的“金钥匙”。
涉及到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精神价值取向时,我们可以反思甚至可以调整,但不能无限归谬,不能恣意恶搞。失去了一种理性审视的眼光和科学批判的态度,採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方法,把“先谢国家再谢父母”当作十恶不赦的靶子,这会在普通民众中,特别是青少年中引起核心价值观的紊乱。
比较有影响的先是韩寒在赛车比赛失利后写博文道“先谢国家,再谢父母,就是这个下场”。又有网友精心製作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流传于网路,网友们称今后将“严格遵守‘感谢法’来实施感谢行为”。照这个势头,谁要是主张国家至上,谁就UOT。谁要是蔑视了个体谦虚了自己包括自己的父母,谁就是一时代的弃儿。
回过头来看,“孝敬父母感谢父母都对,心裏面也要有国家,要把国家放在前面。”如果排除有些人的欲加之罪,于再清这段话除了要求的对象有些苛责和牵强外,出发点和主旨与我们国家绝大多数体育项目实行举国体制,与中华民族爱国主义和民族自尊的传统,与中国在世界赛场取得优异成绩的绝大多数动员的思想感情相一致。一个接受正常教育和有正常思维的中国体育冠军,心里有国家决不是什幺“异类”,“先谢国家论”是符合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和运动员成长规律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难道我们的运动员竞技世界赛场能够脱离身后一个正在崛起的国家?难道当年刘长春艰难曲折地独自征战奥运会没有国家积贫积弱的影响?难道中国数不清的世界冠军主要是他们父母和家族的力量所能成就的?事实上,中国体育事业三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完全与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力强大息息相关。从总体来说,这一代运动员取得的优异成绩除了他们自身的努力,和他们父母的辛勤养育,绝大多数离不开政府投入、制度安排和国家在世界位置的突显。如果国家没有强大起来,我们能不能成为国际奥委会成员都很难说,哪有你运动员的用武之地。即使是檯球运动员丁俊辉完全依靠父母出资培训甚至自费参加一些国际比赛,但没有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他取得如今这样的成就也不一定是必然的结果,或许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事实上,中国人特别是年青一代的国家观念正在趋于淡化,我们暂且认为这与周洋“先谢父母”无关,因为她太小。而中国几个长盛不衰的优秀运动团队在具备训练和实力优势的同时,依靠强大的爱国主义精神,才得以坚强自信地笑傲体坛睥睨天下,赢得国人的尊重。如果我们全盘主张在个人事业上忽略国家观念,纵容个人主义思潮,那将是我们体育事业的巨大隐患,推而广之,那将是中国崛起的巨大隐患。
所谓《感谢法》中的第一章明确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团队精神、社会主义,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看似调侃了不少社会偏见和丑陋恶习,要害是恶搞了爱国主义,而且连带恶搞了团队精神和社会主义,这无不有悖于我国宪法精神。一个人一个团队在某个领域取得世界级水平的成绩,应当允许有各种各样的感言,但绝不能蔑视自己的国家。中国是这样,其它国家也是这样。
总觉得温总理在表达深情地爱着自己的国家时,绝大多数国人心中流过一股暖流。近几年中国与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分裂势力的博弈现实深刻说明,认同国家或国家认同是我们中国仍然缺乏的一种国民素质,经不起当下网路和娱乐界的折腾,个人主义和“忘国主义”不是中国崛起的“金钥匙”。
涉及到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精神价值取向时,我们可以反思甚至可以调整,但不能无限归谬,不能恣意恶搞。失去了一种理性审视的眼光和科学批判的态度,採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方法,把“先谢国家再谢父母”当作十恶不赦的靶子,这会在普通民众中,特别是青少年中引起核心价值观的紊乱。
网友评论
“感谢”在日常生活中也“火”了。网友“瓜田老鼠”说,有个段子很流行:一个人晚上回家,上了辆公车,后看见一抱孩子的妇女上车,此人主动让了座。妇女激动地说:“谢谢你!”该人马上怒吼道:“先谢国家!”
网友“油罐灰机”说,前几天他们部门开例会,一同事得到领导表扬,刚準备发表“感谢词”,四周就传来轻笑声,有人还很有“创意”地用赵本山的小品台词提醒:“别忘了感谢所有TV,还有八辈祖宗。”
背景新闻
韩寒比赛翻车调侃“感谢门”
据南方都市报报导,14日,韩寒在比赛中翻车,此前,韩寒在中国汽车拉力锦标赛漠河站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回答:“感谢国家,感谢组委会,感谢父母”。
据韩寒在部落格上介绍,原本他对赛道和赛车都非常有信心,“还特地先感谢国家,后感谢父母,并且表示信春哥。”但是“在9公里处居然切到了一块冰块后翻车了”。车祸发生第二天,韩寒特别发布了一篇部落格,自嘲说:“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是信春哥,只能保证得永生,不能保证得其他。”
“感谢门”
周洋得到冬奥会冠军后接受记者採访,在採访的过程中周洋并没有首先感谢国家,而是感谢自己的父母。对此,体育总局副局长于再清不点名批评。于再清说:运动员得奖感言“说孝敬父母感谢父母都对,心裏面也要有国家,要把国家放在前面,别光说父母就完了,这个要把它提出来。”
政协委员、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主任高健2010年3月8日“闢谣”说,“于局长在小组讨论会上根本没提周洋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