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代理制度
1905年由日本制定的关于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制度
日本专利代理制度,日本专利代理人的正式名称叫“弁理士”。1905年日本制定了专利代理法。该法详细地规定了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宗旨和性质等。依照日本代理人法规定,所有应向专利局(日本叫特许厅)办理的有关发明专利(日本叫特许)、实用新型专利(日本叫实用新案)、外观设计专利(日本叫意匠),或商标等事项,以及应向通商产业大臣办理的有关上述事项和异议或请求裁决,均可委託专利代理人代理。日本专利法规定,根据专利条约办理的国际专利申请案,在需要代理时,只能委託专利代理人代理。还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或撤消专利审请的複审决定不服时,专利代理人可作为当事人的诉论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起诉。日本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考试是非常严格的。日本每年举行一次专利代理人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除工业产权法为必试科目外,还要求在41门学科中任选3门进行考试,这41门中的前10门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经济学、商品学。其余31门为技术科学。笔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口试。日本的“代理人法实施会”还规定,在专利局从事5年以上业务的审查官或审判官可免试任何科目,自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日本还设立了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对专利代理人的指导、联繫及有关维持风纪等事项,还要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议和谘询,举办会员进修所,出版刊物等。日本自由开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一些大企业和科研机构设有为本单位服务的代理机构,如松下、日立等大公司设有专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