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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财产权代理人

智慧财产权代理人

智慧财产权代理人即代为他人处理智慧财产权事务的人。在中国,智慧财产权代理人并不是规範的称谓,而是将代为他人处理智慧财产权事务的人划分为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着作权代理/经纪人、植物新品种代理人等。

概念出现原因

从根本上说,并不存在智慧财产权代理人的这个职业称谓,它的出现是国家政策限制的产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策档案对专利代理人有严格的定义,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见《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这一规定使得整个智慧财产权代理行业的真正专利代理人数目相对于整个行业的从业人数而言,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从而出现了很多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从政策法规上说,称这一群体为专利代理人是不合规範的,也就是说,他们不可以称自己是专利代理人。但是,他们也需要一个称谓,为了不受到专利代理行业的惩戒,因此製造出了在任何政策规範档案中都没有出现的概念--智慧财产权代理人。

存在即合理

既然国家政策不允许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从业人员称为专利代理人,那幺,为了给自己寻找到合适的头衔,智慧财产权代理人应运而生。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任何人都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但这种尊重的最基本体现就是职业的称谓。既然专利代理人的冠名要求相对苛刻,自然需要找到一种适合这一群体的称谓。

具体称谓

专利代理人

商标代理人

着作权代理/经纪人

(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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