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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用评级协会

深圳市信用评级协会

深圳市信用评级协会于2008年9月5日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它是全国首家信用评级行业的协会,在全国有着领军的作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深圳市信用评级协会
  • 外文名:SHENZHEN  CREDIT  RATING  ASSOCIATION
  • 成立时间:2008年9月5日
  • 缩写:SCRA

协会简介

深圳市信用评级协会的成立,得到了广大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分析师的积极回响与支持,它由5家信用评级机构以及49位信用评级分析师自愿发起,其中创会的5家会员单位是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深圳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用评级协会的成立有助于推动深圳市借款企业评级的发展、建立健全深圳市企业资信评级记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协会职能

(一)推动制定企业信用评级的行业规範、技术标準,确认企业信用评级成果,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宣传和树立会员单位的信用形象;
(二)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维护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
(三)开展信用学术交流、培训活动,跟蹤、研究国际先进的信用理论、信用管理经验、信用评审和管理技术,创新信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体系,在银行和企业中进行推广;
(四)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趋势、融资形势、风险预警等,定期提出巨观、中观、微观的分析报告;
(五)组织开展信用管理谘询和信用信息谘询服务工作;
(六)编辑会刊和有关信用书籍、资料;
(七)组织深圳市借款企业评级分析师资格考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信用评级协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CREDIT RATING ASSOCIATION,其缩写为SC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分析师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规範,推动深圳市企业评级为核心,建立健全深圳市企业资信评级记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707房。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动制定企业信用评级的行业规範、技术标準,确认企业信用评级成果、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宣传和树立会员单位的信用形象。
(二)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维护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市场秩序;
(三)开展信用学术交流、培训活动,跟蹤、研究国际先进的信用理论、信用管理经验、信用评审和管理技术,创新信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体系,在银行和企业中进行推广。
(四)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趋势、融资形势、风险预警等,定期提出巨观、中观、微观的分析报告。
(五)为会员提供信用管理谘询和信用信息谘询服务工作。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会刊和有关信用书籍、资料。
(七)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深圳市借款企业评估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企业信用评级资格;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通过深圳市信用评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出同意入会通知;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
(四)秘书处作入会登记,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企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和书刊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增加)、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和书刊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
(三)按照入会条件和要求为协会发展会员;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準: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三)单位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个人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五)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会员大会予以撤消会员资格。并对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将按行业的自律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範围内的业务範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聘请信用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定,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託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採用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布置、检查本会的重要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画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维护评级市场秩序,执行协会的市场自律公约.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应对与本会相关的突发事件;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执行机构,处理协会日常工作,负责发展会员、增补理事,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的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秘书处每季度向各会员单位通报协会的收支明细情况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契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9 月 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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