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是深圳市为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範而颁布的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 批号:深府〔2008〕86号
- 目的: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
- 有效期:3年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範,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可以对其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工程施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设工程简称鲁班奖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鲁班奖企业,用于奖励的建设工程简称奖励工程。
第三条 鲁班奖企业在鲁班奖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契约约定工期;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有3次以上不在岗;
(四)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鲁班奖颁奖之后,有关给予奖励工程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之前,鲁班奖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四)因鲁班奖评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不宜实施工程施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鲁班奖工程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奖励工程须属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市政府根据当年拟建项目的数量、规模选择合适的工程作为奖励,但不承诺必定予以奖励。
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由鲁班奖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并徵得发包人同意,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承发包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可视作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六条 鲁班奖工程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鲁班奖企业应当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鲁班奖企业应当自行选择拟奖励工程,并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9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获奖证书;
(三)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契约、结算书;
(四)与拟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意向书(仅限于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未申请的,或者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鲁班奖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方案,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建设单位与奖励申请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奖励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规定的,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或者工程範围及其基本情况;
(三)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四)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施工契约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奖励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计画立项手续;
(二)与鲁班奖工程规模相当,即奖励工程造价应当在鲁班奖工程造价120%以内,且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三)与鲁班奖工程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型。
第十条 奖励工程造价按审定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该下浮比例以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为準。确需对该下浮比例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奖励工程预算造价未经审定的,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覆概算的“建安投资总费用”为奖励工程造价。
鲁班奖工程造价以结算价为準,非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以施工总承包契约价为準。
第十一条 奖励具体方案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奖励方案、审议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
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拟给予奖励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5日。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励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奖励申请人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情况;
(三)鲁班奖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四)奖励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五)异议权利的告知及异议途径。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信箱、传真等途径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递交书面异议。异议人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繫电话、地址。
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异议提出意见,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纪检、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关于异议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 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发布奖励通告。
异议影响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异议的处理意见重新製作优质工程施工奖励方案,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形成奖励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发布奖励通告。
第十四条 鲁班奖企业应当在签订获奖工程契约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确保项目管理班子到位、保证质量和工期等内容的承诺书,并自行完成或者依法分包完成奖励工程,不得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鲁班奖企业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工程奖励,不影响其依据施工招标档案及契约约定获得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 参与鲁班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谘询、分包、供货等参建单位不列入本办法奖励範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当提交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鲁班奖企业在奖励工程契约的履行过程中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或者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或者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取消其5年之内获得工程施工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 非国有或者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09年2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深建规〔20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