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
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Shenzhen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NISA)是2014年7月25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以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领域企业为主体,以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原则,推动产业发展资源整合,最佳化环境,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协会会员单位间信息沟通、业务合作,推进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促进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发展,提高深圳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的国际化水平。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
- 外文名:Shenzhen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
- 成立时间:2014年
- 性 质:地方团体组织
宗旨及作用
协会宗旨是以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领域企业为主体,以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原则,推动产业发展资源整合,最佳化环境,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协会会员单位间信息沟通、业务合作,推进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促进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发展,提高深圳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的国际化水平。
协会业务範围包括: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市场调查、组织调研、国际合作、教育培训、行业认证、商务会展、编辑出版等,谘询和中介服务,承办政府委託事项等。
协会业务範围包括: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市场调查、组织调研、国际合作、教育培训、行业认证、商务会展、编辑出版等,谘询和中介服务,承办政府委託事项等。
发展历程
1. 2014年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授权我协会成为ISCCC授权的深圳工作站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中文名称: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NIS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我市从事网路与信息安全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範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自身和会员同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促进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深圳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的国际化水平。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小区多丽科技楼8层803A房。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範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本行业发展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準;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政策、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合作,倡导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协调;组织各种研讨会、展览会,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五)组织建设产业服务平台,推广信息网路安全管理经验,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行业信息服务;
(六)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会员培训、人才交流服务;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专业人才、科研成果及理论着作。
(七)开展网路与信息安全技术公众服务,推广普及信息网路安全知识;组织信息网路安全讲座、专业知识竞赛、举办展览;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网路与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建立全社会联动机制。
(八)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组织出版发行理论专着、信息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协会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沙龙、会议、会展等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谘询服务,以及协会的出版刊物和资料;
(六)可以使用协会标识、协会的媒体传播企业信息或藉助协会关係开展业务联络;
(七)优先、优惠共享理事会成员项目研发成果和专利许可;
(八)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协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做损害协会和会员利益的事。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準:
(一)会长单位:人民币5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人民币3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人民币20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人民币10000元/年;
(五)会员单位:人民币3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但会员确係企业亏损、经济困难、交不起会费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免费保留会籍及享受会员权利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若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範围内的业务範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採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过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向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新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及除名;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或网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託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採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如会长非协会法定代表人时,需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第三十一条 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画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契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二)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3、在本会的业务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志在信息网路安全领域从事有益的工作;
与本协会业务有关,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本市网路安全领域的科研和教育部门、网际网路运营服务和信息服务单位、信息网路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从事信息网路安全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申请程式:
(一)填全入会申请书(点此下载),正确填写及加盖公章后递交给协会(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複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複印件、单位(机构)简介并加盖公章)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小区多丽科技楼8层803A房
(二)领取协会审核合格的回执及缴费通知。
(三)按照会员级别缴纳会费。
(四)领取缴费收据。
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
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根据《深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根据《深圳市网路与信息安全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收费标準如下:
(一)会长单位:人民币5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人民币3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人民币10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人民币3000元/年。
三、会费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单位应在当年5月底前到本会秘书处(或转账到本会银行账户)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出具“社团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特殊情况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交纳。在当年12月31日前仍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四、新加入的会员单位,自本协会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的标準交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五、会费的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
六、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製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七、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和秘书处人员工资、福利、办公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私分或挪用。
八、会费的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