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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达州市通川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达州市通川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5-09-10
  • 发文单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通川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範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通川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完善功能、创新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商贸和物流业发展实现次级突破的意见》(达市府发〔201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4〕25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集中使用,择优扶持,重点支持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二)效益优先原则。优先支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良好,具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示範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一票否决原则。对申报材料不实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事业(专合社),一经查实,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次年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支持方式
(一)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和壮大提升及新兴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基数为5000万元。若资金当年未使用完,滚存结余到下年继续使用。
(三)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同年度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或市级财政资金相同性质支持的,不再重複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
三、支持条件
(一)在通川区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效益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无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事业(专合社)和有关单位。
(二)凡达到限额以上标準的企业,已主动申请纳入统计资料库,并积极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四、支持方向及标準
(一)重大项目
对新引进或退城近郊专业市场总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省、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不包含住宅项目投资),在建设期间内,分年度从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补助。
(二)做大做强企业
对总部企业、骨干流通企业、现代金融、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进行支持,主要包括:
1.总部企业。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中国民企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及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且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员工300人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销售额在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1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2.批发零售流通企业。上年度实现销售额2亿元且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员工的300人以上的综合性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上年度实现销售额1亿元且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员工100人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电器、医药、汽车销售等),给予一性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川区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上年新增银行贷款,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按同期银行贷款基準利率的10%给予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餐饮住宿企业。对上年度实现营业额800万元以上、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员工8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4.物流企业。对注册资金50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员工8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对创办于社区、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家政、物业、洗染、再生资源回收等民生类项目及现代商贸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支持,主要包括:
1.家政企业。经营规模在全区前三位,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并为签订劳动契约的员工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且为员工高空作业购置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保险的企业,按当年保险费的30%予以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新购买的设备按购置费的20%予以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物管企业。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管理规範、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投诉,具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行业从业经历,上年度物管收入1000万元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3.洗染企业。对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员工30人以上的洗染企业,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现象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上年实现营业额3000万元、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员工80人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现代商贸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具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便民零售等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规划的新建或改建农村社区商贸服务中心,且达到《四川省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準》的管理服务要求,经营面积达到100㎡、300㎡、600㎡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重点对我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网上商城、网店(本地办公)以及电子服务企业进行支持,主要包括:
1.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新建或迁建入驻我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50户以上)和本区企业自建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基础网路服务费、软硬体投资(不含装璜及一般办公设备,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準)共超过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8万元。
2.培育壮大电商主体。(1)扶持网上商城,对通川区企业在天猫、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上设立网上商城(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交易业务达3000笔以上且单笔交易额达500元以上的,按每个网上商城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网上商城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生产地在通川的产品销售量达50%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2)积极培育中小网店创业发展,对我区以个人、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淘宝等知名C2C平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年交易业务达1000笔以上且单笔交易额达500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生产地在通川的产品销售量达50%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每个网店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3)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吸引本区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首次突破100户、300户、500户的,分别按2万元、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度网上交易额达2000万元且实现增幅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营造良好电商发展环境。(1)支持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全年累计开展20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套用、服务业专业人才培训,每期培训周期在5日以上的,对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给予最高3万元补助。(2)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对每年度评选的电子商务示範企业(1家)、优秀网上商城(1家)、优秀网店(不超过2家),一次性各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网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每个奖项两年内不重複评选相同企业(网店)。(3)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範企业,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获得省、市电子商务示範基地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按15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
4.信息平台建设。(1)对服务业流通企业配送中心电子商务平台、条码识别系统、电子结算等信息化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2)对当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员工20人以上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3)验收合格的社区商业零售示範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五)商贸企业品牌建设
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着名商标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地理标誌证照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市“特色商业街(餐饮街)”称号的非财政性资金打造业主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市级“商业示範社区”称号的社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奖励。
(六)準金融机构服务业
1.融资担保行业。在通川区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为区属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且未获中央、省、市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额0.5%的补贴,每个担保公司补助不超过4万元。
2.小额贷款行业。在通川区设立、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为区属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单笔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以上,且未获中央、省、市财政补贴的贷款,给予不超过贷款总额0.5%的补贴,每个小额贷款公司补助不超过4万元。
3.推进区级商贸企业场外市场融资。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区级商贸企业到成都(川藏)、上海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证券转让、併购重组。在展示板挂牌、融资板挂牌、交易版挂牌的区级企业每户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七)文化旅游业
对推动通川区文化艺术、文博展览发展等方面具有示範作用的项目建设企业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补助;对当年成功创建2A、3A、4A景区的非财政性资金打造业主分别补助6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宾馆或经省上年度和三年一次评定性覆核验收合格的星级酒店、宾馆,分别补助3万元、5万元、8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三星、四星、五星级乡村酒店或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示範乡镇、村(社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科技服务业
经国家认证的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等,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补助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九)商务服务业
对参加国内外知名展览会的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参展企业人员宣传费、交通费和託运费给予30%补贴,国内每次最高不超过0.5万元,国外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区委、区政府依法决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五、申请程式
(一)申报单位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档案及《通川区区级财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区商务局审核。
(三)区商务局组织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採取集体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按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意见,按程式报区政府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支持资金。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执行期间,若所涉事项与区本级过去同类相关档案和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範性档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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