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是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方案。
简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为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目标任务
按照强制性标準制定原则和範围,对强制性地方标準及制修订计画开展清理评估或複审,提出整合精简结论。通过精简清理,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强制性地方标準,构建依据充分、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实施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準体系。
工作範围
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準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
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省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工作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式、技术方法、时间进度,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範围,分工负责本部门强制性地方标準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平稳推进,兼顾套用。全面评估、掌握强制性标準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準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準之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準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準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职责分工
(一)成立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工作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组及省工作组办公室)。省工作组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煤炭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省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
省工作组统一领导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工作。省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省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整合精简工作,确定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的範围和责任部门,审核各有关部门提交的精简整合结论并报省工作组审定。
(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範围内强制性地方标準的整合精简,可根据需要成立整合精简专业组,对本部门负责整合精简的强制性地方标準及制修订计画逐条评估或複审,提出整合精简结论,报省工作组办公室审核。
(三)专家谘询组。设立专家谘询组,由相关标準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专家组成,为省工作组办公室提供谘询意见。
进度安排
(一)评估阶段(2016年6月)。
1.开展评估。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精简整合的标準,在充分调查研究标準现状、问题、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标準委《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评估办法》的要求,开展技术评估、複审,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工作组办公室。
2.报送强制性国家标準制修订建议。对于现有地方标準中可在全国範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各部门可以提出强制性国家标準制修订建议,经省工作组审定后报国务院标準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提出强制性地方标準複审、修订意见。在清理整合工作中,对需要保留的强制性标準,提出继续有效或修订的意见。经确认有效但需要修订的,应重新立项修订;经複审确认继续有效的,省质监局按程式重新公布,标準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重新公布的年份。
4.形成文字记录。各部门开展精简整合工作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5.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準,省直有关部门要与相关套用部门充分沟通,妥善处理。
(二)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7—11月)。
1.省工作组办公室确认。省工作组办公室对省直有关部门提报的精简整合结论审核确认,7月底以前形成我省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经省工作组同意后报国务院标準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意见处理。对国务院标準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定后反馈的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结论,提出修改意见。
3.社会公示。对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準向社会公示60天。
(三)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12月)。
我省强制性地方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经国务院标準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以后,由省质监局发布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準制修订程式进行转化。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