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nǚ zhí gōng láo dòng bǎo hù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女职工劳动保护
- 外文名:Labor protection of female workers
- 出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发行时间:2012年4月18日
内容简介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