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办理指南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係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办理条件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画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画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画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所需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準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注: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办理流程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办理地点
怀孕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据各用人单位及怀孕女职工个人情况而定。
法律规定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画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