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检假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产检假
- 外文名:Production inspection fraud
- 类型:假期
- 适用:育龄妇女
定义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相关法规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範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