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是苏州市体育局的直属单位之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外文名:Suzhou fitness centers
- 区域:苏州市
- 位置:五卅路149号
- 别名:苏州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主管机关:苏州市体育局
工作职责
1、研究和指导全市社会体育工作,协调组织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的社会体育赛事及交流活动。
2、在市体育局的领导下,负责审批各类社会体育的重大业务活动。3、负责培训、推广和开发新颖、优势、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各类体育培训班、学术讲座、专业技术报告会,并开展科研活动,发挥谘询作用。
6、协同苏州市体育总会管理和指导市属体育协会、俱乐部运动项目的开展,负责管理和指导风筝、龙舟、毽球、舞龙舞狮、拔河、飞镖等运动项目的开展,推动上述项目的普及、提高。
7、协助局有关部门做好所管项目裁判员、教练员及运动员的培训、使用和考核工作。
8、负责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9、完成市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维护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网路成员单位的组织管理,推动和促进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受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委託,以苏州市体育中心综合健身馆为主体,负责整合体育健身场馆资源,构建全民健身服务网路,拓展全民健身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为广大市民参加体育健身创造条件。
第三条 各定点健身场馆即为活动中心的网路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 成员单位
第四条 成员单位是指自愿加入活动中心的服务网路体系,自觉接受活动中心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的独立法人单位。成员单位为实现的共同意愿,按照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联动互动的原则,在活动中心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画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条 成员单位的审批和命名,由苏州市体育局决定。
第六条 申请成为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加入活动中心的宗旨明确;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
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四)具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相关的体育设施、专业人才和服务功能,健身场地面积200M以上,专、兼职体育专业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三名以上。
第七条 申请成为成员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业务範围、健身项目、场地面积和设施,以及申请成为成员单位的宗旨;
(二)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
(三)场地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
(四)专、兼职体育专业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活动中心应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全部材料后,会同苏州市体育局民众体育处、苏州市体育局体育市场管理处、苏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苏州市体育局批准为成员单位试运行单位 并签定合作协定书,活动中心试运行期间实施综合考核。
第九条 试运行单位试运行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由活动中心报请市体育局批准确定为正式成员单位,一经批准,签定合作协定,授予由苏州市体育局统一製作的“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定点健身场馆”铜牌;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为了便于宣传,扩大影响,“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定点健身场馆”铜牌可根据需要,在成员单位内多处悬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活动中心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成员单位的吸纳、变更、注销、撤消登记或者备案的审查;
(二)监督成员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和配合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做好“阳光-健身卡”(IC卡)的业务管理,做好统计业务工作,按月据实结算“阳光-健身卡”消费资金;
(五)接受健身消费者对成员单位的投诉,协助苏州市体育局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成员单位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例会,并积极贯彻实施例会决议;
(七)指导并帮助成员单位按照资源共享、团结协助、联动互动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全民健身活动;
(八)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年度工作检查考核,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和各类培训工作;
(九)完成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活动中心内部财务管理规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有关管理制度,接受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的财务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苏州市财政部门和苏州市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準确、完整,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
(四)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不坐支现金;
(五)严格支票管理制度,规範支票使用手续,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加强对受託代理的“阳光-健身卡”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受託代理资金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按规定及时结算“阳光-健身卡”消费资金。
第十二条 活动中心成员单位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通报活动中心重大事项,徵求成员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并
形成决议;
(二)按照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联动互动原则,指导和协调各
成员单位开展活动;
(三)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月工作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为帮助成员单位解决具体困难提供服务;
(四)贯彻落实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其它工作要求。
第四章 “阳光-健身卡”管理
第十三条 “阳光-健身卡”(IC卡,以下简称“阳光-健身卡”)是苏州市体育局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合作开发的,集银行磁条卡和体育健身消费IC卡为一体的联名借记卡,是活动中心联结成员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扩大体育人口的重要载体。
第十四条 “阳光-健身卡”的宣传推广和发行政策制定,由苏州市体育局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共同负责;开户办理、充值服务、POS机及相关软体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由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负责;业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由活动中心负责;数据传输和计算机配备,由成员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阳光-健身卡”分为一类卡(公务员卡)、二类卡(市民卡)两种卡别,具体办理,按有关办卡规定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阳光-健身卡每卡最高充值额为人民币1000元,可续充使用,不予挂失。
第十五条 “阳光-健身卡”各种卡别在活动中心各成员单位间实行“一卡通”消费。二类卡(市民卡)在成员单位内的所有项目实行“一卡通”消费,一类卡(公务员卡)限本人在成员单位内的体育健身项目间实行“一卡通”消费
第十六条 “阳光-健身卡”在成员单位进行体育健身项目消费,享受“三优” 服务,即持卡者自然享受成员单位会员待遇的“优先”服务;持卡消费场所有统一标识,有专人负责接待,提供周到细緻的“优待”服务;持卡进行健身消费,一律享受8.5—9折的“优惠”服务。
第十七条 “阳光-健身卡”POS机是识别和记录持卡者持卡消费的主要工具,其安装需经活动中心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共同核准后,由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成员单位必须配备计算机,专门用于持卡消费数据的传输。
第十八条 “阳光-健身卡”的信息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POS机和用于数据传输的计算机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禁止外借或随意交给他人使用;禁止修改、删添相关软体,;禁止安装非法软体及游戏软体;
(二)使用单位应採取必要措施,确保POS机及相关计算机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因违规操作而造成POS机或计算机数据丢失,均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除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POS机及相关计算机设备;
(四)建立设备维修记录,对经常性造成有关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直至追查责任。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要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阳光-健身卡”,健身场地须有明显的“阳光-健身卡”宣传标誌及使用告示。
第五章 变更、注销、撤消与处罚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经有关机关批准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项目等,应当及时向活动中心报告 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内部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活动中心提出内部注销申请或注销备案:
(一)无法履行双方协定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不能接受活动中心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的;
(三)拒绝执行活动中心成员单位工作例会的决议或要求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分立合併的;
(六)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有违法经营现象,或连续三个月(或者累
计半年)不参加活动中心成员单位工作例会;或连续半年(或者累计九个月)无“阳光-健身卡”消费记录的,由活动中心提出撤消成员单位资格的意见,报苏州市体育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撤消资格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活动中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撤消成员单位资格等处罚:
(一)拒不接受活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或拒不履行双方协定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不按时上传数据或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POS机和计算机经常损坏,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
(五)多次发现拒绝接受“阳光-健身卡”消费,或不能实施“阳光-健身卡”优惠折扣服务的;
(六)多次发现拒绝接受健身消费者合理投诉的;
(七)多次发现健身项目专业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持证上岗的;
(八)未经活动中心批准,擅自以活动中心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一经被撤消资格后,由苏州市体育局收缴《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定点健身场馆》铜牌。
第二十五条 活动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成员单位权益损害的,一经发现,由苏州市体育局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活动中心成员单位每年度开展总结评比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