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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淳安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淳安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淳安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规分类法:区县规範
  • 颁布日期:2009-6-22
  • 实施日期:2009-6-22

基本信息

名 称:淳安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杭府法备告[2009]21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範性档案《关于印发〈淳安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淳政发〔2009〕2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淳政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旅游规划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科学、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质监总局《旅游规划通则》、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杭州市旅游条例》、《淳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範围内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旅游项目规划、与旅游相关的功能性专项规划,以及利用我县旅游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它社会资源)和设施开发建设的,为游客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服务,并收取门票的旅游区、旅游点和游(娱)乐项目。
千岛湖风景区範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依据《淳安县千岛湖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管理。
乡村旅游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关于规範乡村旅游管理的若干意见》管理。
第三条 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旅游局)为主管旅游业的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我县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

第二章旅游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第四条 旅游规划分级制定。
县政府委託县旅游局编制全县旅游发展规划。
县旅游局负责编制县内跨行政区域旅游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可以根据本辖区旅游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旅游总体规划。
旅游景区(点)以及游(娱)乐旅游项目规划由项目业主(投资商或经营者)负责编制。
第五条 旅游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程式和成果,应当遵守国家旅游规划技术标準的要求。
第六条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範围的旅游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位服从上位、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旅游规划应当与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小区、国家森林公园、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全县基本建设计画的有关规定。
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旅游规划编制应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画。
第七条 政府投资类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同意,也可採用邀请招标、直接委託等形式进行确定。
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个人不得承担旅游规划编制任务。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承担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和县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
第八条 在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吸纳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农业、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AAAA级以上(含)旅游区(点)和县重点旅游项目的旅游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论证。
第九条 旅游规划的评审应採取会议审查的方式。
第十条 以下几类规划由县旅游局组织评审:
(一)各乡(镇)、开发区、度假区、产业园区的旅游总体规划,以及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旅游总体规划;
(二)全县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近期行动计画中所确定的重点项目(旅游区、旅游点、主题公园、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等)的旅游规划?lt;BR> (三)县财政预算内安排建设资金的旅游项目的旅游规划;
(四)县旅游局安排经费的旅游规划;
(五)申请各级旅游发展基金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旅游规划;
(六)申评国家AAA级以上(含)旅游区(点)的旅游规划。
(七)县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县旅游局组织评审的旅游规划。
除以上七类规划外,其它旅游规划由属地政府组织评审,报县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的评审,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并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县旅游发展规划由县发改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乡(镇)、开发区、度假区、产业园区的旅游总体规划,县内跨行政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旅游规划,由县政府批准实施。
AAAA级以上(含)旅游区(点)、申请国家和地方各级旅游建设资金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规划,由县旅游局上报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或浙江省旅游局批准实施。
其它旅游规划由县旅游局审批。
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经批覆后,由县旅游局或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
第十四条 县旅游局、各乡(镇),开发区、度假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项目业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原批覆单位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项目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覆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县旅游局要加强对全县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旅游规划的监督管理。对不严格执行旅游规划,随意变更建设项目,低水平重複建设的行为,县旅游局要协调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应以县政府或县旅游局批准实施的各类旅游规划为依据。没有制定旅游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和地方的各级旅游建设资金。没有编制规划的旅 游区(点)不得申报评定A级以上旅游区。

第三章旅游项目建设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需求,县旅游局对旅游项目开发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旅游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建设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全县城乡规划区範围内(千岛湖风景名胜区除外)新、改、扩建的旅游项目,按法定程式报送县发改局、规划局等项目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均应徵求县旅游局和当地政府、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第二十条 旅游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须有县旅游局参与。
第二十一条 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方案的修改须报县旅游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旅游项目必须有县旅游局参与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到其它部门办理开业经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管理规定报经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者调整景区景点价格时,应当徵求县旅游局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旅游区(点)需要申报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应首先向县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县旅游局验收后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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