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是由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定的加强学生会财务管理的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大学学生会
- 外文名:Beijing university stud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立规目的:加强学生会财务管理
- 结构:财务管理的领导机构
条例全文
第一条 立规目的
为加强学生会财务管理,促进学生会财务状况的健康、公开,规範财务行为,明晰财务操作程式,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结合学生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领导机构
学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由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共同领导实施。
第三条 财务管理小组的组成和职权
常代会和执委会联合设立财务管理小组,具体实施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小组常设人员3-6人,至少包括执委会主席团委派财务工作相关负责人1人、常代会会长团委派财务预算审核负责人1人、学生会财务凭据审核负责人1人。财务管理小组名单须经常代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学生会财务审核、收支工作,同时接受常代会委员和常代会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学生会主要干部的财务活动限制
学生会财务收支在学生会执委会、常代会各部门和财务管理小组之间办理。除监察部门外,任何学生会主要干部不得直接干涉财务工作,以保证财务管理独立性。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工作支出归入执委会和常代会办公室账目,不单独记账。
第五条 学生会财务收入管理
学生会各部门取得的拨款、活动赞助、劳务报酬、资金捐赠等一切收入(包括现金与实物),应全部上交财务管理小组统一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向付款方开具盖有学生会公章的收据,并保留存根联备查。
严禁学生会下设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金库。
第六条 学生会财务支出管理
学生会各部门财务支出须依据经预算审批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财务预算进行,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部门总预算。部门各项支出须向收款方索要北京大学财务部门承认有效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学生会执委会部门活动专项支出原则上须在相应活动经费如数到账后进行。
第七条 学生会财务预算配置的原则
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为各部门取得的拨款、活动赞助、劳务报酬和其他收入方式。学生会执委会业务部门须从其除学校拨款外的所有入账资金(包括活动赞助和劳务收入等)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常代会及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开支。其中活动赞助与非活动赞助应以不同比例划拨,且非活动赞助划拨比例应当高于活动赞助。
执委会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划分及每学年资金划拨比例均由常代会会长团与执委会主席团协商决定并公布。
第八条 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批
学生会除执委会办公室和常代会办公室以外的各部门须在新学年开始后一周内向财务管理小组递交合理、完备的学年财务预算,其中执委会业务部门须以活动为单位制定预算。财务预算审核负责人负责召集预算审批会议,参加会议成员应当包括财务管理小组成员在内,与会名单须经常代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根据学生会财务预算配置原则以及实际情况对各部门递交的财务预算进行审议和调整。所有预算经由预算审核负责人签章后生效。
部门对财务预算审批结果产生异议,可向财务管理小组递交由主席(会长)签名的複议申请,并附详细说明理由。预算审批会议负责複议,该複议结果为终审结果,相关部门不可再提请複议。
部门因为突发事件而产生预算之外的支出需要,应在支出发生前向财务管理小组递交临时预算申请,经财务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后可以发生相应支出。如确实因客观条件而无法及时获得审批的,须在支出发生后三天内向财务管理小组补交临时预算申请。对于出现用途、数额不合理等问题的申请,财务管理小组仍可予以驳回。
各部门可在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根据实际情况递交学年预算修正案,交由预算审批会议审议。
执委会办公室和常代会办公室一般无需递交预算。若出现数额较大的支出需要,须提前向预算审批会议递交预算申请,待预算审批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发生支出。具体数额标準参见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生会财务报销管理
学生会财务报销程式在相应部门的预算获得审议通过且相应数额资金如数到账后启动。
学生会财务报销须使用北京大学财务部门承认有效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发票和收据的付款单位应统一为“北京大学”。发票和收据应详细注明支出的事项、金额和时间,同时印章齐全。发票和收据背面由经手人书写申请报销的部门名称、支出目的及用途,并签字。
票据报主席(会长)审批同意并签字后,交凭据审核负责人根据部门预算额度及资金到账状况审核、记录、签字。支出部门负责人持签字齐全的票据报销现金或支票。
第十条学生会内部转账支票管理
学生会通过内部转账支票向有关单位发生的支出,须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内支申请单,写明收取内支单位及用途并签字后送交财务管理小组,由凭据审核负责人根据部门预算额度及资金到账状况审核、记录、签字。最后由财务管理小组相关负责人员从北京大学团委领取相应数额内部转账支票。
第十一条 学生会收到实物赞助的管理
学生会各部门收到的实物赞助,应当在签订相关契约后,及时将附有明确物资数量的生效契约複印件交由财务管理小组按具体物资项目与数量登记备份,并详细说明该批物资的具体用途,由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监督物资使用、发放情况。
严禁任何部门与个人藏匿、私分赞助物资。
第十二条 学生会财务账目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对学生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部门分别记账,大型活动收支情况则单列记账。
学生会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日常收支情况和本部门承办大型活动的收支情况进行记录以便核对。
第十三条 财务账簿和单据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的账簿和办理各项收支的有关票据应保存两年以上。每本账簿应当清晰注明账簿用途、负责人姓名及使用时间和範围。
学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后,以及财务人员更换时,应妥善移交财务管理账簿和有关票据。
第十四条 财务状况的公布
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定期对学生会各部门财务情况进行结算,并将学生会财务状况在常代会全会中公布并由全会审议。
在学生会主要干部选拔、任用、述职等相关会议中,由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将对应部门财务状况作为说明附属档案附在当事人材料后,列入干部考察依据。对于带有实物赞助的情形,原则上在财务状况说明中与现金赞助分列,实物赞助应当完全公布物资项目、数额及使用情况,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参考契约与市价,由财务管理小组选择较合理的估价方式给予物资价值评估。
在学期进行过程中,若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有进行财务清查的必要或提出相关质询,财务管理小组应在收到提请后三天内,给出即时学生会财务状况报告。
15·财务管理责任干部的质询、调查和处理
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执委会和常代会部门的经费支出显着不合理或存在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可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和常务代表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许可权提出对有关部、委、室负责人的质询和调查案,或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和常务代表委员会正副会长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许可权提出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质询和调查案。
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有关干部在财务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严重违规、失职、渎职情形的,可按上述两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对部、委、室负责人、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16·对财务管理小组组成人员的质询和调查
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财务管理小组账目混乱或存在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可以由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五名以上(含五名)常代会委员联名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小组成员的质询和调查案。
17·对财务管理小组失职、渎职人员的更换
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应更换相应成员。
执委会财务人员可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请执委会主席团进行更换,执委会主席团应当在接到常代会关于更换财务人员提请的一周内更换财务人员,并报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
常代会财务人员可由常代会主任会议直接更换。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失职的界定
在学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失职论处,由常代会根据学生会奖惩和干部任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部门无法按时提交财务预算,部门负责人以失职论处。
(二)部门违反条例发生未经审批的额外开支或部门开支项目严重背离已获审议通过的预算项目,部门负责人以失职论处。
(三)下属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等重大违规行为,相关副主席以失职论处。
(四)在财务盘点、核查中发现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骗取学生会经费,行为已经完成的,票据背面所有相关审核签字人以失职论处。
(五)财务管理小组成员怠于财务管理工作,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以失职论处。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渎职的界定
在学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渎职论处,由常代会根据学生会奖惩和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并追回款项。
(一)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部门负责人以渎职论处。
(二)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骗取学生会经费,行为已经完成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当事人以渎职论处。
(三)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与部门串通做假账的,所涉及的责任人,全部以渎职论处。
第二十条 特别申明
因违反本条例而造成的失职、渎职后果,依据《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监督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和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而被罢免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被重新起用。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条例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