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 颁布日期:2006-03-20
- 实施日期:2006-03-20
- 颁布单位:淳安县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
名 称:关于印发《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6]8号 |
法规分类: 区县规範 |
时 效 性:有效 |
正文:杭府法备告[2006]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範性档案《关于印发〈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淳政发[2006]17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淳政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八日 |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基本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府有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三级筹资(县、乡镇、农户)、一级管理(县级)的形式,分段按比例定额补助的办法管理资金。
第三条 参加对象:户籍在本县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除外。
第二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三级筹资(县、乡镇、农户)、一级管理(县级)的形式,分段按比例定额补助的办法管理资金。
第三条 参加对象:户籍在本县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建立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县长和县府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农办、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药监局、残联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下设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医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领导、有关管理人员、卫生院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下设乡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农医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县、乡镇农医办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或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二) 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四) 对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农医办职责
(一) 制订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二) 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资金收缴,对乡镇农医办进行业务指导;
(三) 负责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相关的审批、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
(五) 负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对合作医疗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预警报告,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的上报工作;
(六)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民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七) 负责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二) 确保本乡镇财政补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资金收缴及时足额到位;
(三) 制定乡镇农医办工作职责并进行管理。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领导、有关管理人员、卫生院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下设乡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农医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县、乡镇农医办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或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二) 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四) 对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农医办职责
(一) 制订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二) 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资金收缴,对乡镇农医办进行业务指导;
(三) 负责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相关的审批、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
(五) 负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对合作医疗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预警报告,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的上报工作;
(六)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民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七) 负责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二) 确保本乡镇财政补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资金收缴及时足额到位;
(三) 制定乡镇农医办工作职责并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由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和社会各界捐助组成。筹资标準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农户个人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準缴纳,财政按全县当年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30元的标準补助,其中乡镇财政负担每人每年1元。
个人应缴的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的人员、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 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社会救助资金承担,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个人应缴费部分由县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以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一次,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全年应缴费用均应在每年6月1日前一次缴清,方可在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中途不得办理补、退手续。
乡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必须在每年6月10日前将农民个人缴款和乡镇财政负担部分缴入县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用帐户。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建立专用帐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利息计入合作医疗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由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个人应缴的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的人员、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 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社会救助资金承担,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个人应缴费部分由县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以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一次,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全年应缴费用均应在每年6月1日前一次缴清,方可在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中途不得办理补、退手续。
乡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必须在每年6月10日前将农民个人缴款和乡镇财政负担部分缴入县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用帐户。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建立专用帐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利息计入合作医疗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由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章 报销办法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範围: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县农医办发给医疗卡,农民患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可按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规定,实行即时刷卡报销。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患各种疾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三)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出差、探亲、务工经商期间在县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县内住院可报销的费用,起付标準为每人全年累计总额501元。501元—2000元部分,报销25%;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15000元。在本县以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标準各段报销比例下降五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不变。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县内、县外门诊医药费报销10%,每人每年门诊封顶报销20元。
报销标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用的结报: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汇总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可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的部分费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报销材料到乡镇农医办办理申报后送县农医办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汇总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三)在县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先由参加人垫付一切费用,医疗终结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汇总清单、病历卡、身份证複印件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疗卡,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申报,由乡镇农医办上报县农医办进行审核报销。
(四)县外门诊医药费凭有效票据、病历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条码卡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直接给予报销,乡镇农医办要每月汇总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五)特殊病种(肺结核、精神病、恶性肿瘤)在县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参加人垫付一切费用,医疗终结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病历卡、医院证明、身份证複印件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条码卡,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申报,由乡(镇)农医办上报县农医办按住院报销办法给予报销。
(六)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单和有效票据複印件按上述办法报销,但两者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医疗费。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核算年度计算,当年结清。对跨年度的并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可计入下年度结算。当年发生医药费用最迟在下一核算年度2个月内提出报销申请。
第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用药範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準等参照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範围为: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
(二)自购药品;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输血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四)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其他计画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工伤(公伤)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费 用;
(六)有挂名或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的;
(七)因交通肇事、自杀、斗殴、自残、服毒、酗酒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八)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县农医办发给医疗卡,农民患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可按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规定,实行即时刷卡报销。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患各种疾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三)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出差、探亲、务工经商期间在县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县内住院可报销的费用,起付标準为每人全年累计总额501元。501元—2000元部分,报销25%;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15000元。在本县以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标準各段报销比例下降五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不变。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县内、县外门诊医药费报销10%,每人每年门诊封顶报销20元。
报销标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用的结报: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汇总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可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的部分费用,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报销材料到乡镇农医办办理申报后送县农医办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汇总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三)在县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先由参加人垫付一切费用,医疗终结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汇总清单、病历卡、身份证複印件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疗卡,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申报,由乡镇农医办上报县农医办进行审核报销。
(四)县外门诊医药费凭有效票据、病历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条码卡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直接给予报销,乡镇农医办要每月汇总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一览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申请核拨表》,向县农医办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五)特殊病种(肺结核、精神病、恶性肿瘤)在县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参加人垫付一切费用,医疗终结后,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病历卡、医院证明、身份证複印件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条码卡,到所在地乡镇农医办申报,由乡(镇)农医办上报县农医办按住院报销办法给予报销。
(六)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单和有效票据複印件按上述办法报销,但两者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医疗费。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核算年度计算,当年结清。对跨年度的并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可计入下年度结算。当年发生医药费用最迟在下一核算年度2个月内提出报销申请。
第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用药範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準等参照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範围为: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
(二)自购药品;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输血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四)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其他计画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工伤(公伤)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费 用;
(六)有挂名或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的;
(七)因交通肇事、自杀、斗殴、自残、服毒、酗酒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八)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出差、探亲或外出务工经商期间突发疾病,可就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对不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人员获取的医疗费报销款,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追回。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所报款项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对就诊对象是否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者要予以审核确认,在诊治过程中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负担。
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费用,由诊治机构负责承担:
(一) 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记入参加人员帐内的;
(二) 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记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可报销帐内的;
(三) 凡出具假髮票、假病历、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获取医药费补偿的;
(四) 其他违反规定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物理检查(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B超(肝、胆)、胸透和心电图五大项。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免费予以生长发育监测;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中小学生要根据学校卫生有关要求实施免费体检;农民健康体检採用“健康券”方式运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要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免费体检。
第十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对不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人员获取的医疗费报销款,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追回。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所报款项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对就诊对象是否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者要予以审核确认,在诊治过程中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负担。
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费用,由诊治机构负责承担:
(一) 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记入参加人员帐内的;
(二) 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记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可报销帐内的;
(三) 凡出具假髮票、假病历、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获取医药费补偿的;
(四) 其他违反规定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物理检查(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B超(肝、胆)、胸透和心电图五大项。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免费予以生长发育监测;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中小学生要根据学校卫生有关要求实施免费体检;农民健康体检採用“健康券”方式运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要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免费体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