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音像製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等部门对印刷品音像製品进出境时所执行的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印刷品音像製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 外文名:The printing of audio and video products entry and exi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部门:海关等部门
- 针对:印刷品音像製品
- 规定:申报等
- 参考:中国海关通关指南
定义
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複製品。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複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音像製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雷射视盘、雷射唱盘等。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有关进出境音像製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管理规定
(一)印刷品,音像製品的申报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违反海关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
(二)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製品
1.禁止含有下列内容的印刷品、音像製品进境: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O)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禁止含有下列内容的印刷品、音像製品出境:
(l)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3.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禁止邮寄出境。
无违禁规定
(一)在自用合理数量範围内的印尉品,音像製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1.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2.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音像製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发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3.对不涉及我国边界的地方志的複製件和本人家族谱的複製件可以放行。
(二)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範围的印尉品、音像製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1.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不属于下列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徵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徵税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製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的,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製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5)其他构成货物特徵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2.单位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音像製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1)进口音像製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製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製品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音像製品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档案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非经营音像製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製品,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进口音像製品批准单、契约、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档案;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可以免领进口音像製品批准单。
(3)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作业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体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契约、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档案,但是可以免领进口音像製品批准单等批准档案。
(4)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製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档案。
(5)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进出境,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6)进口用于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海关凭举办单位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海关有关征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
(7)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及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定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人员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8)各类境外企业或者组织在境内常设代表机构或者办事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及各类非居民长期旅客、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多次往返旅客进出境公用或者自用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数量的核定和通关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宗教类印刷品、音像製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1.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自用、合理数量範围内的,準予进境。
2.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其委託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徵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进境。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範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徵,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四)贸易性印刷品,音像製品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1.国家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制度。进口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製品进口业务。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应当委託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对进口文化产品实行準入制度,各级海关凭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文化产品準入档案办理验放手续。
4.申请进口音像製品成品及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製品,进口单位初审后,填写“进口录音製品报审表”或“进口录像製品报审表”,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查。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单位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新闻出版总署音像製品(成品)进口批准单”、“新闻出版总署音像製品(着作权引进)批准单",到海关办理音像製品成品或者母带(母盘)的进口手续。
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档案、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档案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6.从事印刷品、音像製品出口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凭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档案办理出口手续。
7.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通关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8.为促进国产音像製品出口,实行方便快捷的出口审核验放机制,在“有效监管、快速通关”的前提下,国产音像製品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将音像製品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预先审核。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製品(成品)出口审核单”上加盖“新闻出版总署音像製品(成品)进出口审查专用章”后,海关按规定直接办理通关手续。
有违禁规定
(一)秘密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
1.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禁止邮寄出境。
2.对因特殊情况属于国家秘密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我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个人携运出境,凭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境许可证),并由出境许可证签发部门对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包装并铅封(特大物品或不便包装的,可要求携运人进行包装),海关凭出境许可证对经铅封的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进行核放。
3.海关按照规定,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凭加盖鉴定印章的出境许可证和与鉴定印章号码一致的铅识章号码验放。绝密级国家秘密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出境许可证。
4.对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档案、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当事人,海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5.对查扣的邮寄或非法携运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或其他物品,待案件办结后,海关将有关物品移交当地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处理,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二)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三)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但是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
(四)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1.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
2.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
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
(五)违反《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监管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2.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3.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製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