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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核算原则

利润核算原则

利润核算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另外,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这就要求利润核算建立在对经济业务的权责归屑和现金收支期间区分开,来的基础上,即通过运用递延、待摊、应计、预提等会计方法和程式加以适当划分,从而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的业务状况。 在利润核算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收入和费用确认时,要通过一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式以调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不一致状况,如预提是对尚未现金支出但已发生的费用项目的确认。

在利润核算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针对一切要索,特别是收入和费用两项要索在会计报告中的确认的过程而言。平时,在複式帐薄中记录的内容,常常是根据现金收付予以确认。如待摊费用既可以当作费用又可以当作资产来确认;预收收入既可作为收入又可以作为负债来确认。这都是基于递延的费用已经发生或预收的收入已经取得.一般而言,初次确认,既要考虑现金的实际流动,又要考虑收入和费用的合理分配。而收入和费用在利润核算中要经过再确认,严格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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