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配套法规规章(续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配套法规规章(续编)》是1995年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基本介绍
-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又名:共和国劳动法
- 作者:中国工人出版社
- ISBN:9787500818069
- 类别:法律
- 页数:281
- 定价:8.50
-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 出版时间:1995-10
- 装帧:平装
作品目录
目录
上编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
通知
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
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贸委 国家教委 劳动部、财政部 卫生部印发
《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
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教委 劳动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
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严禁在境外就业工作中从事非法活动的通
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契约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契约问题的解答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契约制工人解除劳
动契约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
件可以解除劳动契约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契约制若干问题的
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契约制有关问题处理意
见的报告》的复函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决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
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画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知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
办法》的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近期全国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国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
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劳动部 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
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
培训的规定》的通知
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 劳动部关于加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青
年就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
放标準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
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
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
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採取一次性结算离退
休金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
复函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範围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
理的复函
劳动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 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
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
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契约规定的
赔偿办法》的通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契约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
通知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监察中执行劳动部档案有关
行政处罚标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下编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
法〉的决定》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
同试行办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契约试行办法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关于《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契约试行办法(草
案)》《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草案)》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上编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
通知
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
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贸委 国家教委 劳动部、财政部 卫生部印发
《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
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教委 劳动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
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严禁在境外就业工作中从事非法活动的通
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契约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契约问题的解答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契约制工人解除劳
动契约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
件可以解除劳动契约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契约制若干问题的
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契约制有关问题处理意
见的报告》的复函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决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
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画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知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
办法》的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近期全国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国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
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劳动部 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
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
培训的规定》的通知
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 劳动部关于加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青
年就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
放标準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
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
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
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採取一次性结算离退
休金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
复函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範围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
理的复函
劳动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 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
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
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契约规定的
赔偿办法》的通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契约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
通知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监察中执行劳动部档案有关
行政处罚标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下编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
法〉的决定》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
同试行办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契约试行办法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关于《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契约试行办法(草
案)》《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草案)》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内容简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6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4]532号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4]532号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準处罚。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準处罚。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契约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準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準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处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準处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契约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契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以通报批评。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併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併执行;不能合併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
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準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複议或起诉。
複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