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混合交易制度

混合交易制度

混合交易制度

混合交易制度又称为混合型做市商制度,是指在做市商制度中引入竞价交易制度(1997年以后的纳斯达克)或在竞价交易制度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如1986年以后的伦敦交易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混合交易制度
  • 又称: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 是指:市商制度中引入竞价交易制度
  • :竞价交易制度中引入做市商制度

概念

混合交易制度的出现突破了原有的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的範围,成为一种新的交易制度。相比之下,虽然通过在不同股票上分别採用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也能够实现一个市场同时採用这两种方式,但仍没有突破原有的框架。在竞价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建立混合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市场发展的一种趋势。与混合交易制度相比,纯粹做市商制度更显得是一种为解决流动性不足而採用的“权益之计”。可以预计,在市场流动性有了很大提高后,纯粹做市商制度的不足将逐步暴露,到那时,通过引人竞价交易方式过渡到混合交易制度将成为必然。

制度的产生

传统做市商制度的最大缺陷之一就在于做市商利用自身做市的优势地位侵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当时NASDAQ市场的规则,股价高于10美元的股票最小报价档位为1/8美元或其奇数倍,如1/8、3/8、5/8、等;股价低于10美元的股票最小报价档位为1/16美元或更小。范德比尔特大学的Christie和俄亥俄州立大学的Schultz(1994)发现,在选取的纳斯达克市场大盘股样本中,有近一半的股票没有按照1/8的奇数倍进行报价。特别是,当他们的研究被华尔街日报转载后,研究中所揭示的曾採用1/8偶数倍报价的4只股票突然开始引入1/8的奇数倍报价,使这4只股票的价差大幅度缩小。这一现象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人们开始怀疑做市商制度的公平性,并引发美国证监会于1994年秋对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展开了正式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做市商在最小报价档位限制、报价数量限制、信息交换、成交报告的及时上报等方面都出现了违规行为。
之后美国证监会又对1999年至2003年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专家公司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专家存在以下三类违规行为:
1、抢在客户指令前交易,即为了获得一个更好的成交价格,专家公司不顾客户已经提交的指令而抢在客户指令之前为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
2、“插队交易”,或者称为抢得价差交易,即专家公司在两个交易单中间介入,抢先获得价差优势。
3、“冻结”,即将其他的委託指令搁置起来使之不能成交,以便专家公司自己能够进行第一个交易。
上述情况说明,无论是垄断性做市商制度还是竞争性做市商制度,都有其“天然”的缺陷,即利用自己所处的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侵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96年8月美国证监会推出了新的委託处理规则OHR(order handling rules),试图彻底改变纳斯达克市场的运行方式。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两方面改革:  1、限价委託显示规则,要求优于做市商报价的限价委託必须在其报价中显示,或传递给另一机构显示。
2、新的报价规则强制条款,要求做市商不得在纳斯达克和ECN(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电子通讯网路)里显示不同的报价,除非ECN显示的最优价格能够为所有市场参与者观察到并可与之交易。
1997年1月首批50家股票开始执行此规则,到1997年10月13日所有的股票全部适用该规则。新委託处理规则对纳斯达克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加速了竞价交易方式在纳斯达克市场的套用,使纳斯达克由传统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演变为了做市商制度与竞价机制相结合的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委託处理规则

美国新的委託处理规则
1996年8月美国证监会推出新的委託处理规则OHR(order handling rules),试图彻底改变纳斯达克市场运行方式。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两方面改革:
限价委託显示规则
要求优于做市商报价的限价委託必须在其报价中显示或者传递给另一机构显示。
新的报价规则强制条款
要求做市商不得在纳斯达克与ECN(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电子通讯网路)中显示不同的报价,除非ECN显示最优价格能够为所有市场参与者观察到并可与之交易。
开始执行此规则
1997年1月首批50家股票开始执行这个规则,到1997年10月13日所有股票全部适用该规则。新委託处理规则对纳斯达克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加速竞价交易方式在纳斯达克市场的套用,使纳斯达克由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演变为了做市商制度与竞价机制相结合的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途径

1、第一个途径是原先採用传统做市商制度的市场逐渐引入竞价交易制度,实现由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向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过渡,典型代表就是纳斯达克,1997年OHR规则实施后,至今纳斯达克已经建立起了竞价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的混合模式。
2、第二个途径是原先採用竞价制度的市场引入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在这种方式下,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与投资者的委託共同参与集中竞价,交易仍然主要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做市商或者承担连续报价的义务,或者只承担特定情况下报价的义务。这种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典型代表是1986年实施名为 “大爆炸”的重大改革时引入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的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

结论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Viswanathan和Wang(2002)通过模型从理论上证明了如下结论:
1、当投资者委託规模较小时,投资者在竞价市场的收益大于做市商市场。
2、若投资者是风险中性的,竞价市场在任何时候优于做市商市场。
3、若投资者是厌恶风险,而且投资者提交委託的规模波动较大,同时做市商数量较多,那幺投资者在做市商市场的收益大于竞价市场。
4、如果做市商市场和竞价市场在处理不同规模的投资者委託时有合理的分工设定,这种混合市场将优于单纯的做市商市场或竞价市场。
正是左上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各国资本市场大多形成了混合型做市商的交易制度,特别是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混合型做市商制度几乎成为了通用制度。

相关资料

近两年来,交易所在与做市商的竞争中,已经显出颓势。 美国《财富》杂誌报导,2009年,美国15%的交易没有通过纽交所,而是通过做市商系统私下完成。 到了2012年,在纽交所上市股票的买卖1/3不是在交易所,而是在其他地方私下完成。
根据和竞价制度的共存模式,做市商制度主要分为纯粹和混合型两种。 其中纯粹做市商模式主要存在于场外市场,少数场内市场也採用这种模式。 而混合型做市商模式主要存在于场内市场,主要分为单一做市商、完全竞争多做市商和不完全竞争多做市商三种模式。 当下欧美的衍生品市场主要採取不完全竞争多做市商的混合模式,而新兴的亚太地区则主要採用完全竞争多做市商的混合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做市商和竞价交易这两种制度正在相互融合,混合多做市商模式逐渐成为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在2006年韩国证交所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后,印度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也準备引入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的定义和起源
做市商的定义
做市商,英文为Market Maker,从字面上理解是创造市场者,在台湾称为“造市者”,在香港则称为“庄家”。 由做市商组织主导的市场称为做市商市场,相应的组织模式称为做市商制度。
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做市商定义为“随时在公开报价下买入和卖出某一证券的机构”;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做市商的定义则是“在交易所拥有一定特权并承担在市场过剩卖出时买入,在市场过剩买入时卖出义务的专业证券商或者个人”。
美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NYSE要求“做市商在开市交易连续向市场提供双边报价”。 NASDQA对做市商的定义为“在NASDAQ系统报价上以自己的账户或者为客户的账户买入和卖出证券”。
衍生品市场方面,EUREX要求“做市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限定的价差内向市场提供连续的买卖报价”。 CBOE对做市商的定义为“在市场买卖不平衡的情况下以自身的账户在市场上买入或者卖出”。
在场外市场,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均存在做市商制度。 其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规定“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因此,儘管不同的市场有着不同的做市商定义,但总的来说是大同小异,“同时向市场提供双向的买卖报价”是不同做市商定义的共同点。 当下学术上一般将做市商制度概况地定义为金融市场上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金融机构,不断向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金融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机构投资者或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金融交易方式。
做市商的起源和本质特徵
做市商制度是欧美金融市场早期在柜檯市场条件下,为了促成交易或者降低交易成本而引入的制度安排,时下已经广泛地被债券、外汇、证券及衍生品等各类场内、场外金融市场所採用。 例如场外市场的外汇兑换业务,由于个人(或者企业)买卖外汇的需求时间不同或者由于监管的原因只能向银行买卖,银行为了满足个人(或企业)这种买卖需求,通过向个人(或企业)报出外币的买卖价,并与个人(或企业)进行交易就是最原始最纯粹的做市商形式。
在证券市场上,除了大家所熟悉的纳斯达克市场之外,早期欧美不少市场都採用做市商制度,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专家制和早期的伦敦证券交易所。 做市商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有两个原因:一是部分股票尤其是高成长性的创业板股票流动性差,而且定价困难,需要做市商提供流动性并提供价格指引;二是在电子撮合交易之前,通过做市商组织协调,能够提高场内证券交易的交易效率。
在衍生品市场里,一般认为CBOE是最早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市场。 由于深度价外和深度价内的期权交投惨澹,为了给这些契约保证足够的流动性,CBOE仿照证券交易所引入了做市商制度。 从CBOE的相关档案来看,早在1973年CBOE就有了做市商制度。 近20年来,随着期权市场的发展,做市商制度在衍生品交易所已经是非常普遍的制度,部分原来没有做市商制度的衍生品交易所也开始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
从本质上看,做市商的出现源于买卖供需的不平衡。 在缺乏流动性的市场里,由于买方和卖方不见得会同时出现或交易同样数量的产品,这种时空差异导致了交易无法实现。 做市商的出现,使得不同时间到达的买卖需求具备了撮合成交的可能。
有学者认为纯粹的做市商制度具有两个特徵:一是所有客户委託单都由做市商用自己的账户自主买进卖出,客户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二是做市商看到订单之前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者在看到报价后才会给出订单。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的混合使用,这两个特徵已经逐渐弱化,例如客户之间的订单也可能直接互相交易,也就是说做市商在组织交易上的职能正逐渐消失,只留下提供流动性的职能。
做市商与高频交易的区别
由于高频交易一般採用快而短的交易模式,交易量较大,因此也能为市场提供一定的流动性。 儘管如此,做市商和高频交易仍然有较多的不同之处:
1.盈利模式
做市商一般通过控制买卖价差进行盈利,没有明显的投机意图。 而高频交易一般通过判断价格(或者价差)的变化方向,以快进快出赚取价格短差的方式盈利,具有较明显的投机意图。
2.交易方式
做市商需要向市场提供双边的报价,而且事先并不知道对手的买卖方向,是市场的被动交易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的作用。 而高频交易者主动从市场上获得头寸,是市场的主动交易者,对价格有助涨助跌作用。
3.风险管理
由于交投清淡,做市商主要採取对沖的方式来管理存货风险。 如果在场外做市,那幺做市完成后一般会选择在场内市场进行对沖。 如果在场内做市,则选择相关的活跃品种或者选择其他活跃的契约进行对沖。 而高频交易则主要通过资金管理和止损的方式管理风险。
4.做市义务
做市商具有明确的做市义务,如有客户询价的时候需要给出报价,报出的买卖价差必须在一定的範围内,而且最小的买卖量要符合规定,做市商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否则无法获得做市商的权利。 而高频交易者一般没有明确的做市义务,不受监管上的约束。
5.市场影响
由于盈利模式、交易方式以及做市义务上的差别,做市商和高频交易者对市场的影响有较大的差别。 当市场流动性缺乏或者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做市商通过提供报价促使成交实现,因此做市商才是真正的流动性提供者。 而高频交易者一般会偏好高流动性和高波动的市场,容易加剧价格的波动,所以并不是真正的流动性提供者。
做市商制度的主要模式
根据和竞价制度的共存模式,做市商制度可分为纯粹做市商制度和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所谓纯粹做市商制度,指某一产品的交易完全通过做市商来完成。 所谓混合型做市商制度,指某一产品的交易既可能通过竞价交易完成,也可能通过做市商来完成,属于竞价和做市商共存的模式。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