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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是为了规範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複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共三十三条,2017年7月3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日期:2017年7月3日
  • 实施日期:2017年9月1日

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範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複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複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複议申请、作出行政複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複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複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听证;
(三)审查被複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依法决定行政複议中止、终止;
(五)拟订行政複议决定,督促行政複议决定的履行;
(六)提出行政複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
(七)指导下级部门行政複议相关工作,组织行政複议人员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行政複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複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複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複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複议。
第七条申请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複议。
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複议,也可以依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複议。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複议,应当提交行政複议申请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送达地址、联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複议请求、申请行政複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複议的日期。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複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複印件。申请人委託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託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複印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複议时一併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複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複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製作行政複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複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複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複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议申请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複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範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複议机关提出;
(四)行政複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製作补正行政複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複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複议审理期限。
予以受理的行政複议申请,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複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複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製作行政複议答覆通知书,连同相关行政複议申请材料传送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複议答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覆,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複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覆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複议请求、事实、理由作出全面答覆及必要的举证;
(四)提出维持、变更、撤销、驳回或者确认违法的答覆意见;
(五)作出答覆的时间、联繫人,并加盖印章。
被申请人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司局依前款规定负责提出书面答覆。
第十四条行政複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五条行政複议原则上採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複议事项过程中可以调取、查阅、複製相关证据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取证。需要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複议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对重大、複杂的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採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5日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複议听证人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并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
(三)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答覆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製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查阅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查阅时不得毁损、篡改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複议时,依法一併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第七条所列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一併受理。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九条行政複议期间出现法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複议中止。行政複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複审理。
中止审理、恢複审理的决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条行政複议期间出现法定的终止情形的,行政複议终止。
行政複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议申请,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意的,行政複议终止。
行政複议终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製作行政複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複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覆、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驳回行政複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複议,受理后发现该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複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複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行政複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複议决定。案件情况複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複议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行政複议期限的,应当製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複议决定,应当製作行政複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複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议决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履行,製作责令履行行政複议决定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履行行政複议决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複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行政複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製作行政複议意见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複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意见书的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複议意见书应当载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定事实、判断依据以及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複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可以製作行政複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行政複议工作通报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将複议案件办理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并进行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协助考核机构,将行政複议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複议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複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在行政複议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机构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複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複议所需经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关于行政複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1号)。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幺?
答:制定《办法》是依法化解工业通信业行政争议的迫切需要。2002年制定的《信息产业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对依法解决通信等领域行政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我部组建后,随着行业管理工作面的扩大、工业通信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我部行政複议案件逐年增多,亟需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快完善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式。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行政複议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1999年《行政複议法》颁布后,国务院于2007年公布了《行政複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複议受理程式、审理方式等制度。2014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明确了複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将作为共同被告等制度。贯彻落实有关行政複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我部的实际进一步规範行政複议工作。
问:《办法》制定过程中都遵循了哪些原则、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4年3月,我部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办法》是部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合规。依照《行政複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化有关行政複议制度和规则。二是完善程式。结合我部行政複议工作经验,对行政複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重点环节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最佳化办案流程。三是强化监督。发挥行政複议对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作用,依法调整、规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複议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係。
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委託研究机构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开展了草案起草工作。二是在青岛、重庆、成都等地开展调研、座谈,广泛听取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意见;书面徵求了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的意见。同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入口网站,向社会公开徵求了意见。三是委託中国信通院邀请法制办、法院、高校、律所等方面的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专题研讨论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
2017年6月21日,我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1号令公布了《办法》。《办法》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哪些主要的意见、建议?
答:《办法》实行开门立法。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书面徵求了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的意见,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入口网站,向社会公开徵求了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需要加快制定《办法》,依法化解行政纠纷,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见。如有的地方建议明确行政複议期间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第三人。有的专家建议完善《办法》立法目的、完善申请材料内容、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和行政複议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製度等。有的网民提出了在行政複议申请书中增加申请人“联繫方式”等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办法》有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明确了我部的行政複议管辖範围。对我部或者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我部申请行政複议。对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我部申请行政複议。
(二)明确了我部的行政複议职责分工。一是明确了我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複议事项,履行行政複议有关职责。二是明确了我部作为被申请人时,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负责提出书面答覆等工作。三是规定了法制工作机构协助考核机构将行政複议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三)规範了我部行政複议的相关程式。《办法》规範了行政複议申请、受理、调查、审理和决定等环节,覆盖了行政複议的全过程,包括行政複议的申请方式和处理方式,行政複议的书面审查、勘验鉴定、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作出行政複议决定和驳回行政複议申请等程式规定。
(四)完善了我部行政複议相关制度一是建立了法律顾问论证制度和听证制度。对重大複杂的案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或者採取听证方式审理。二是完善了行政複议意见书制度。对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製作行政複议意见书并送达被申请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等。三是设立了行政複议工作通报制度。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将行政複议案件办理情况上报部领导并进行通报。四是依法明确了行政複议人员培训、表彰等制度。
(五)细化了行政複议法律文书的内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行政複议法律文书範本和我部行政複议工作实际,《办法》明确了行政複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书面答覆、行政複议决定书等行政複议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对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徵求意见

为了规範我部行政複议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研究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徵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徵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入“政策法规司”子站点击“公开徵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议实施办法(徵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信箱: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徵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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