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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範工程项目管理,发挥超低能耗建筑示範效应,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範工程(以下简称示範工程)的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示範工程的组织申报、专项设计评审、中期核查、示範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範工程的申报初审、技术指导、过程检查、进度督导及省相关要求的落实,配合做好示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示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申报示範工程的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基本程式,满足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标準要求。
第五条 示範工程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等许可档案。
第六条 示範工程申报程式:
(一)申报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上报;中央驻鲁、省直单位项目可直接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
(四)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示範工程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项设计审查
第七条 示範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应包括:建筑节能指标、建筑气密层布置图、关键节点详图、节能计算书、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等内容。
以上内容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档案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要重新报审。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九条 示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重要节点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採购等招标时,如存在技术複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况,经依法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示範工程的招标档案,应使用省示範文本,将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範工程性能指标及保障措施列入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参建单位资质资格标準要求。採用综合评估评标法进行评标时,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方案、监理大纲、施工技术方案等应列为评审要点,明确评审标準,增加评分权重。评标委员会中熟悉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的专家不少于2名。
第五章 施工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示範工程施工开始前,项目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示範工程简介及相关技术指标公示牌、关键节点构造详图展示牌;有条件的应建设样板房,展示关键节点详细做法。
第十四条 示範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示範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管,对节能保温、建筑门窗、气密层构造、空调新风设备等关键节点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示範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示範工程装修前,项目单位应提前2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同时委託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整体气密性、风管气密性、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缺陷等专项检测。检查、检测结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六章 示範验收
第十六条 示範工程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被动式示範内容验收申请,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範验收申请档案;
(二)示範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新技术套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施工建设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以及项目节能减排、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三)风管气密性、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缺陷、建筑整体气密性等专项检测报告;
(四)省级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资料通过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设计档案和影像资料,现场核查示範工程质量和建筑物整体气密性检测情况;
(二)核查技术指标证明档案,包括关键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空调及新风系统调试报告、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缺陷检测报告等;
(三)核查示範工程试运行及建筑能耗监测情况;
(四)核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示範工程,颁发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範工程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範工程资格,追回省级财政奖励资金:
(一)列入示範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报审或不报送进展情况的项目;
(三)工程竣工3个月内,未申请验收或验收达不到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有关指标要求的项目;
(四)奖励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示範工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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