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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採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採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选聘并纳入省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等活动。
第五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与全国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等法律法规,在省专家库中设立评审专家分库,评审专家分库的建设和管理等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制定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
(三)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
(四)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职责履行情况;
(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库建设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专家的徵集、资格初审,协助做好业务培训、行为考核等日常管理;
(三)负责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的履行情况;
(四)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的履行情况;
(二)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业务培训、行为考核;
(三)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十条 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準进行设定。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徵集专家。
专家入选省专家库,採取个人申请和单位(行业协会)推荐两种方式。採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徵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採购等法律法规;
(四)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
(六)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人专业,对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準提出申请,分别报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申请人应当填写《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迴避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专家认定过程包括初审、审核、发证、入库等环节。
第十五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标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且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通过初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并按程式录入“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原已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由原专家库组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準进行覆核,符合条件的专家资源应当整体移交到省专家库。市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内符合条件的招标(採购)代理机构原已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可由原专家库组建单位以单位推荐方式,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在省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分库,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省专家库专家网路抽取终端的设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设立专家网路抽取终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省、市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设立专家网路抽取终端。
第二十条 设立专家网路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安全、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
(二)有相应的硬体设备与网路环境,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列印名单等功能;
(三)有经过培训并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完善的专家网路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家网路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家网路抽取终端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专家网路终端抽取专家。
专家抽取的範围,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额度、技术複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六条 专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式执行:
(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填写《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
(二)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三)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现场打开密封的专家名单,核对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为1人。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迴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係,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係;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係的,应当主动提出迴避。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係的,应当要求其迴避。
第二十九条 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迴避等情形,导致评标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招标人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档案,择期重新按程式组织评标评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複杂、专业性强的招标(採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保管。不得记录、複製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併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议表》。
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议表》定期上报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一伙食补助费)等。劳务报酬标準按照有关标準支付。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档案等资料。对交易档案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评审档案规定的程式、方法和标準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係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档案、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複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
(三)个人诚信记录;
(四)教育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培训制度,对专家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并将培训考核结果列入专家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四十条 省专家库专家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入库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资格複审。不按要求参加资格複审或複审不合格,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四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健全完善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专家的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暂停或者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二)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2次以上,或随机抽取抽中后4次以上不参加的;
(二)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以上被要求複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被招标人3次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四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并统一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迴避而不主动申请迴避的;
(二)委託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式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照评标评审档案规定的标準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籤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第四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係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之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的;
(五)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六)泄露评标评审档案、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发生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者;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省专家库中抽取和使用专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招标人,包括採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及其委託的招标(採购、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法律法规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等的职责和义务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解读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改革。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进行研究部署,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孙伟常务副省长多次召开会议、督查调度、批示指示,统筹指导平台整合工作。各级各部门按照平台整合建设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协同推动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按期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第一阶段目标任务。
为加快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规则体系,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问题导向、科学创新、公开透明三大原则贯穿始终。徵求意见稿两轮徵求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19个成员单位,17个市、有关法律专家及业内人士的意见,通过了省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初步审查,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9月27日,两个《暂行办法》正式印发,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框架设计
关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涵盖七部分内容。一是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二是明确了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专家和专家库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三是对专家的分类标準、徵集方式、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流程等进行了规範,对设立专家网路抽取终端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四是对专家抽取的方式、範围、要求以及专家的迴避,评标评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工作纪律等进行了明确;五是对专家权利义务、付出和回报进行了规範;六是对建立健全专家档案、加强培训、专家资格终止,以及建立诚信管理机制、“黑名单”制度等进行了安排;七是对各类交易主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三、总体把握
两个《暂行办法》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管办分离、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範、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总目标,着力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法制化、规範化、透明化。重点突出了5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突出“管办分离”原则
管办不分是造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交叉不清的最大障碍,也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国家将“管办分离”作为平台整合的重要原则。两个《暂行办法》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明确了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从制度上确立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突出“放管服”主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两个《暂行办法》着力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干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性成本,增强平台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提出了违法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八个不得”,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鬆绑”;要求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明确提出进入平台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推动实现企业信息“一处登记、全省共享”,数字证书“一地办理、全省互认”。
(三)突出“电子化”方向
李克强总理指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儘快建起来、系统要儘快联起来、数据要儘快用起来”。两个《暂行办法》立足于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全流程透明化和全领域资源共享,打造“全省区域统一、上联国家、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体系,通篇突出了“网际网路+公共资源交易”的整合路径及方向。独立设定了“信息服务”一章内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建设、联通和套用等进行了全方位设计,积极推动平台从依託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突出整合共享目标
长期以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设存在自成体系、互不共享的问题。两个《暂行办法》对制度规则、专家资源、信息系统“三统一”作了全面安排,着力推动线下线上深度融合。明确规定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各行政监管部门应上网公开的信息共享事项;要求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与省投资项目线上审批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为全省巨观经济运行提供支撑。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準,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所需的专家服务,推动实现跨区域专家资源共享等。
(五)突出交易监管实效
随着平台规範整合,平台监管模式将从传统现场管理向信息化、智慧型化转变。两个《暂行办法》整合电子监管、大数据、信用平台、专家库等多种技术和方式,推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监管体系。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项目登记,发布公告,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确认交易结果,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由综合管理部门、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等。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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