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
2014年6月25日,《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在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的通过,将从根本上破解税收保障难题,切实加强西安市综合治税和税收收入保障工作。同时,这也是继山东省、青岛市之后全国第三个税收收入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则成为全国省会城市中首家通过税收保障条例的城市。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
- 文号:[15届]第44号
- 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
- 审议通过:2014年6月25日
公告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5届]第44号
《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已经2014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徵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佳化和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培植税源,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实施税收徵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税收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徵收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六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税源实际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预期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徵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综合评价机制,实行税源分级、分类、分项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开展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收徵收和税收稽查,防控税收流失。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需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故意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十条 对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託代征的税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託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託的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审核政府採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徵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税收保障网路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十三条 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制度。
涉税信息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涉税信息:
(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路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契约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採许可;
(四)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徵收补偿;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契约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採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六)企业用工、社保缴纳,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会展,彩票销售;
(八)机动车辆登记,驾培学校考试登记,旅馆入住登记;
(九)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
(十)海关、铁路、机场、航运、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的综合业务数据和相关纳税人业务办理信息;
(十一)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获取的涉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不得将获取的涉税信息用于税收保障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挂牌、审验手续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二手车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进行认定和检查;
(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六)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对象的涉税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并将审计发现的涉税问题反馈同级税务机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协助事项。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徵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对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谘询服务,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辅导。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式以及服务规範,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收争议。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发票管理,开展发票知识宣传和培训,利用网际网路、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支持、指导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鼓励、扶持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或者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第五章 税收保障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依法徵收税款、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和公民的监督,提高徵税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
税务机关受理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以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我市税务部门不断强化征管,税收收入连年快速增长,支撑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连续大幅增收,为我市改善民生和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充足和坚实的财力保障。目前,我市税收征管工作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市政府从2012年以来,先后印发了《西安市综合治税实施意见》和《西安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在综合治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法律效力的层级较低。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税收保障的规定比较原则,与我市实际结合不很紧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管理实际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征管协税力量不足,征纳双方信息不够对称,各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协税护税工作不到位,纳税人诚信监督机制不健全,综合治税考核和税收保障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影响我市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继而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和持续稳定增长。因此,为了提高我市税收征管质量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服务,从根本上破解税收保障难题,切实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和保障税收收入,构建综合治税保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营造依法纳税和积极协税护税良好氛围,保障我市税收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入库,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实现西安市地方财政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增长,亟需制定一部关于税收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过程
起草《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山东、江苏、湖南、广西、重庆、深圳、青岛、大连、长春、福州等省市好的作法和有益经验。
从2012年起,市地税局即着手开展税收保障相关调研,在广泛徵求社会各界意见,总结我市开展综合治税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国内其他省市先进作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西安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草案)》(送审稿)。
2013年11月初,市政府召开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由财政牵头、国地税配合、法制办协助,拟申请将《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列入2014年人大立法计画项目。按照这次会议决定精神,2013年11月14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法治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就我市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明确了强化我市税收征管重点是部门协调、关键是实现信息共享,初步研究了制定我市税收保障条例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拟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会后,市财政局就上述事项和市法制办进行了多次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并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调分工,儘快开展草拟工作。
按照分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起草了《条例》初稿。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局经过整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徵求意见稿。后经多次徵求税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单位意见,反覆修改并于2014年1月17日组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相关法律专家进行论证,遂形成该《条例》送审稿。市法制办收到《条例》送审稿后,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于2014年2月28日书面徵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培植税源
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和基础,保障税收收入,必须首先培植税源、巩固税基。税收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抓经济、促发展的同时,也承担着培植税源、保障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职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最佳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促进税收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税收管理
加强税收管理是保障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条例》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对税源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综合评价机制,实行税源分级、分类、分项管理;另一方面规定了纳税评估制度,通过定期进行纳税评估,防控税收流失风险。同时,《条例》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支持、指导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鼓励和扶持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使其可以成为税收管理的延伸,提升税收征管力度。
(三)关于税收协助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了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职责,《条例》将这一职责从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助义务两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规定了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税收保障网路信息监控平台,组织制定涉税信息目录,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二是对有关部门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环节,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挂牌、审验环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环节,审计部门在涉税审计环节,以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出入境管理中的税收协助义务。同时,《条例》还对有关金融机构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税收服务
加强税收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利于税收保障,也是税务部门的义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条例》明确了税收服务基本要求和方式、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税务公开、税收援助和争议化解等内容。
(五)关于税收保障监督
为使《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有效监督必不可少。《条例》明确了政府的税收考核监督职责,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比较完整的税收监督体系。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违法情形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税务部门违法情形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交由市人大财经委先行审议。市人大财经委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一是事先派员随立法调研组赴济南、青岛、大连、长春等地考察学习,撰写了立法调研报告。二是多次与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沟通,并派员参与了《条例(草案)》的修改论证。三是通过网路向社会公布了《条例(草案)》,广泛徵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财经委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了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税收征管工作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征纳双方信息不够对称、各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协税护税工作不到位、纳税人诚信监督和税收保障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影响了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针对这些问题,市人民政府先后印发《西安市综合治税实施意见》和《西安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这两个档案法律效力的层级不够高,其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同时,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税收保障的规定比较原则,与我市实际结合不很紧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税收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和保障税收收入,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推动财政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增长,制定一部关于税收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了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思想明确,符合我市实际,内容较为可行。同时,委员会也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税收保障的概念
由于税收保障是《条例(草案)》的关键性概念,建议予以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採取的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保障监督等措施的总称。”与此相适应,建议将原第二条作为第三条,并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
二、关于税收保障工作的原则
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主管部门的内容,将该条修改为:“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助、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关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义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与市、区、县政府一起提及。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
四、关于涉税信息目录的调整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涉税信息目录应适时进行调整。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结尾部分增加“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五、关于更多部门税收协助义务的列举
为了增强《条例(草案)》的操作性,建议在第二十条第(三)项后增加四项内容,明确列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包括:“(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许可、登记、年检等相关手续后,应将涉税事项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五)工商、价格、社团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部门在办理证照、登记、注销、许可、年审备案后,应将涉税事项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六)卫生、教育等部门在办理医疗卫生、教育等许可证及年检手续后,应将涉税事项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属国有企业重组兼併、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等业务时,应将涉税事项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原第(四)项作为第(八)项,以此类推。
六、关于人民法院的税收协助义务
人民法院的税收协助是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领域。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税务机关有关涉税信息,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徵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因原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包含在第三十一条之中,建议删除原第二十一条。
七、关于税务机关的服务
由于两条内容相似,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併入第二十三条,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徵收等税务事项时,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设施,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纳税人提供多种选择,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必要便利。”
八、关于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增加对税收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其组织实施的内容,并将“税收保障情况和实施成效”修改为“税收保障工作情况和成效”,将该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义务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的税收保障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九、关于社会监督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中接受监督的範围进一步扩大,将该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十、关于对检举行为的奖励
奖励可以调动检举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结尾部分增加“并对检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关于具体文字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三)项的主语提前,修改为:“(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原第(六)项作为第(十)项,并将“审计机关”修改为“审计部门”。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应当协助税收保障工作的相关信息”修改为“应当为税收保障工作提供的相关信息。”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的第二句修改为“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辅导”。
(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中“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的“履行”修改为“遵守”。
鑒于《条例(草案)》已较为成熟,委员会建议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核算形式和分配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呈现出经营多元化,分配多样化等新情况、新特点,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掌握和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大。为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税收保障工作,推动财政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增长,制定一部关于税收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开展了对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相关调研和修改工作。1.将草案及说明传送法制委、法工委委员徵求意见;2.书面委託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徵求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3.通过在西安人大网公布条例草案全文,在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刊发讯息向社会公众徵求意见;4.赴碑林区、高新区和户县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基层人大代表、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5.委託市政协社法委协助徵求政协委员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5月29日至30日,法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员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召开有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19个市级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徵求意见。之后,及时将徵求意见稿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徵求意见。
6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徵集到的意见和调研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在调研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表述。委员会审议认为,制定条例的目的包含依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创造法制、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而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应当在立法目的中进行明确。据此,在第一条中增加相关表述。
委员会审议认为,政府领导、部门协助、社会参与是市政府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法和经验总结,并非法规意义上的原则,应该把这一工作方法体现在具体的条款之中,因此,将条例草案第四条删除。
鑒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基础税源建设、巩固主体税源、培植新生税源,保障地方政府财力收入稳步增长方面具有主导作用和重要责任。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第七条表述的内容应当列入总则部分,因此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在徵集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各级政府、税收保障工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等内容应当準确表述。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将各级政府的职责与部门职责分别表述,据此将条例草案第五、六条的内容进行归纳修改,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五条。
二、关于税收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能徵收“过头税”,在徵集意见过程中也有单位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税源实际相适应。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确定税收收入预算,是保障依法治税基本前提,同时应当明确税收收入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责。据此,在条例草案第九条增加相关内容,并增加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徵求同级税务机关意见的表述,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加大税源监控範围,依法解决偷漏税现象。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通过收集和运用涉税信息来加强税源监控力度,提高税源监控的全面性、主动性和準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户和漏管户。由此,对条例草案第十条内容进行了增加和细化,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纳税人黑名单的表述不妥,建议修改。立法调研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建议使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委员会审议认为,2012年实施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中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有关机关和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体系等有明确规定。据此,增加了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表述,并增加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荣誉称号、审核政府採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徵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税收协助
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涉税信息目录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的表述。委员会审议认为,涉税信息种类日益增多并且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变化,应当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不断做出相应调整,防止出现规定与实际脱钩的现象。故增加了相关表述,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调研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详细列举涉税信息的内容。委员会审议认为,涉税信息是徵税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税收主体日趋多元、税收信息快速增多的现实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多种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因此,在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着加强税收徵收,方便信息沟通的原则,并根据事项内容的相关性儘量对涉税信息进行了分类归併,将目前涉税信息涉及的十一大领域予以明确,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在徵集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进一步完善对涉密信息的保密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涉税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据此,对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的税收协助是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领域,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和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均有明确规定,据此,增加了“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徵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税收服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列出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享受的服务的内容。委员会审议认为,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税收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宜在地方立法中再作规定。因此,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应当体现在对纳税人的服务之中。故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并增加了为偏远地区纳税人提供便利和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谘询服务的内容,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认为,税务机关开展发票知识宣传和培训,目的是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调整至第四章税收服务,并增加“利用网际网路、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的表述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审议认为,税务机关通过支持和指导税务代理行业发展,实现保障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代理机构、自主委託代理的权利,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服务的内容。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调整至第四章税收服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税收保障监督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的表述不够完整,因此修改为“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依法征缴税款、滞纳金”,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徵集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对检举行为设立奖励制度。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为检举人保密和给予奖励有明确规定,据此增加了相关表述,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鑒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仅涉及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还涉及保密法、发票管理办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保证法律责任规定的严密性,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範的要求,对有关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七章三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的实际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併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