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 通过时间:1997年10月20日
- 施行时间: 1997年12月1日
- 目的: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条例介绍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民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繫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樑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三条
科协应当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科协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科协应当开展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
第六条
科协应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本省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科学决策;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谘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下同)接受委託,组织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承担或参加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科技新产品鉴定、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準制定与修改等事务。
第八条
科协表彰奖励本团体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中的先进模範人物,并向社会广泛宣传,积极发现人才、举荐人才。
第九条
科协应当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十条
省、市、县科协由所属学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办事机构实行独立建制。
第十一条
科协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建议行为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县级以上科协(含县级,下同)对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的科协是科协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科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民自愿组成的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民众组织。县、乡科协应当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科协所属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应当为学会开展工作提供活动经费、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设备等必要条件,并保持办事机构的独立建制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学会的经营活动,并对学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
科协基层组织和各级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同类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科协、学会兼职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兼职人员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视为其本职工作的业绩,他们的行政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科协机关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评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对同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对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将科协系统的学术、科学技术普及成果纳入政府表彰系列,并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晋升职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等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保障现有设施发挥作用。对科协及所属学会出版的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製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第十八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拨款;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拨款;
(三)国内外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科协兴办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的行政费、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不应低于本区域总人口每人平均0.10元的水平。科协的事业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有所增长,增长的比例不应低于整个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条
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协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协发挥自身优势,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企业事业,开展合法的有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科协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基金。科协系统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谘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与同类企业事业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科协的资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係不得随意改变。
违反前款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协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教科文卫委员会委託,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民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繫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科协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科协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在科教兴省促进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协机构逐步健全,队伍不断扩大。目前,各市(地)、县(市)、乡镇都建立了科协组织,有4个省直系统科协。有省级学会152个,会员15万多人,全部具有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市(地)县级学会有2000多个,还有厂矿科协853个,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科协68个。农村建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10716个,联繫着6万多农户,182400人。各级科协联繫的这支庞大的科技队伍,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施我省“九五”计画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科技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协组织的活动日益频繁,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範,以致有的科协组织机构不稳定,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科协虽然有自身的章程,并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但是,章程只是规範其内部行为的準则,不能调整科协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係。因此,迫切需要以法规形式明确科协的地位和作用,规範科协的工作职责和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支持科协工作应当採取的措施,以充分发挥科协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科技界要求为科协立法的呼声很高,中国科协正在做全国科协立法準备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各地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河北、湖北、贵州、河南、辽宁、内蒙古六省区的科协条例已由各省人大颁布实施,吉林、安徽、江西、广东、四川、福建、青海等省人大也把制定科协条例列入立法计画,中共黑龙江省委对省科协立法工作十分重视,省委7届140次常委会议决定,儘快起草《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提交省人大审议,并在黑办发[1996]20号档案中加以明确。综上所述,制定条例既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需要,也是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迫切愿望。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我受教科文卫委员会委託,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民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繫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科协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科协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在科教兴省促进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协机构逐步健全,队伍不断扩大。目前,各市(地)、县(市)、乡镇都建立了科协组织,有4个省直系统科协。有省级学会152个,会员15万多人,全部具有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市(地)县级学会有2000多个,还有厂矿科协853个,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科协68个。农村建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10716个,联繫着6万多农户,182400人。各级科协联繫的这支庞大的科技队伍,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施我省“九五”计画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科技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协组织的活动日益频繁,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範,以致有的科协组织机构不稳定,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科协虽然有自身的章程,并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但是,章程只是规範其内部行为的準则,不能调整科协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係。因此,迫切需要以法规形式明确科协的地位和作用,规範科协的工作职责和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支持科协工作应当採取的措施,以充分发挥科协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科技界要求为科协立法的呼声很高,中国科协正在做全国科协立法準备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各地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河北、湖北、贵州、河南、辽宁、内蒙古六省区的科协条例已由各省人大颁布实施,吉林、安徽、江西、广东、四川、福建、青海等省人大也把制定科协条例列入立法计画,中共黑龙江省委对省科协立法工作十分重视,省委7届140次常委会议决定,儘快起草《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提交省人大审议,并在黑办发[1996]20号档案中加以明确。综上所述,制定条例既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需要,也是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迫切愿望。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委7届140次常委会议之后,省科协向我委提出请求立法的报告,经研究同意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列入1997年地方立法计画,随后,委託省科协进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科协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作了必要的调查研究,查阅了大量有关法律、法规、档案,特别是借鉴了已经出台的6个省区的《条例》,根据本省的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在省科协机关进行了讨论修改,又在省级学会、市地科协以及省科协常委中徵求了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后,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持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的协调会。现在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就是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后形成的。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科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共中央在1979年批转中国科协的请示报告中明确指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民众团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之一。它是团结和联繫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党领导科学技术工作的助手”。1996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科协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繫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国家和地区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据此,《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科协的性质和地位。此外,根据中央关于中国科协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批示和省委组织部对我省科协机关有关通知精神,《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科协的职责
明确科协的职责,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档案中,对科协的职责做了原则规定。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参照《中国科协章程》中的提法,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从第三条到第十条,对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职责、任务做了规定,使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的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这就保证了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依法开展活动,有利于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关于科协活动的保障措施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科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共中央在1979年批转中国科协的请示报告中明确指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民众团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之一。它是团结和联繫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党领导科学技术工作的助手”。1996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科协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繫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国家和地区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据此,《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科协的性质和地位。此外,根据中央关于中国科协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批示和省委组织部对我省科协机关有关通知精神,《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科协的职责
明确科协的职责,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档案中,对科协的职责做了原则规定。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参照《中国科协章程》中的提法,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从第三条到第十条,对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职责、任务做了规定,使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的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这就保证了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依法开展活动,有利于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关于科协活动的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科协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协活动提供一定的物质和政策保障。《条例(草案)》对此作了三点规定:
第一,科协的经费来源。《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科协经费来源的五个渠道。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科协的行政费、事业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科普经费投入的规定,结合我省财力和经济状况,并参照一些省市的做法,《条例(草案)》对科普经费投入做了一个比较低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不应低于本区域总人口每人平均0.10元的水平”。科协的事业费、科普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有所增长,增长的比例不应低于整个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
第二,科普设施建设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各级政府都要对科普设施建设予以优先重视”,“特别是场馆建设纳入各地的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誌之一”。《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也指出:“要强化科普设施和科普手段,各级财政在经费上尽力给予支持。在‘九五’期间,省有关部门要从经费和政策上支持省科协建设一座……黑龙江省科技馆。各市(地)、县政府都要把科技馆站建设列入当地总体发展规划。”为了保证上述精神的落实,《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既有设施应当保障其发挥作用。”
第三,关于政策问题。科协工作属社会公益性的服务性事业,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待遇。《条例(草案)》中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就科协及所属学会的出版物和科技谘询事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了规定。
第一,科协的经费来源。《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科协经费来源的五个渠道。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科协的行政费、事业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科普经费投入的规定,结合我省财力和经济状况,并参照一些省市的做法,《条例(草案)》对科普经费投入做了一个比较低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不应低于本区域总人口每人平均0.10元的水平”。科协的事业费、科普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有所增长,增长的比例不应低于整个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
第二,科普设施建设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各级政府都要对科普设施建设予以优先重视”,“特别是场馆建设纳入各地的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誌之一”。《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也指出:“要强化科普设施和科普手段,各级财政在经费上尽力给予支持。在‘九五’期间,省有关部门要从经费和政策上支持省科协建设一座……黑龙江省科技馆。各市(地)、县政府都要把科技馆站建设列入当地总体发展规划。”为了保证上述精神的落实,《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既有设施应当保障其发挥作用。”
第三,关于政策问题。科协工作属社会公益性的服务性事业,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待遇。《条例(草案)》中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就科协及所属学会的出版物和科技谘询事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了规定。
修改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7日下午,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初审时的意见,修改的比较完善。同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委员们又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会同省科协的同志,按照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一条最后一句:“享受与政府部门同类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为“享受与同类企业事业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月17日下午,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初审时的意见,修改的比较完善。同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委员们又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会同省科协的同志,按照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一条最后一句:“享受与政府部门同类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为“享受与同类企业事业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修改为“本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此外,有的委员提出,企业职工技术协会是否科协指导并写入条例。我们研究认为,企业里的职工技术协会是隶属工会系统的民众组织,企业科协对职工技协没有指导关係。所以没有将这方面的内容写入条例中。
以上汇报,请审议。
三、此外,有的委员提出,企业职工技术协会是否科协指导并写入条例。我们研究认为,企业里的职工技术协会是隶属工会系统的民众组织,企业科协对职工技协没有指导关係。所以没有将这方面的内容写入条例中。
以上汇报,请审议。